(EAM资产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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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平均节支率
2.0%
同比增长:-92.7%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4 日 生成
1/15
近 3 年(2020-09~2023-08):
2023-08-03
TOP6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兰州益成电子科技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有限公司
3.0
2022-12-12
TOP7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杭州益成电子 j 技有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限公司
2.4
2022-12-27
TOP8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甘肃银丰华天商贸
理委员会网上商城
TOP1
企业首期财政注册资金使用情况 甘肃融智会计师事
绩效评价项目中标公告
务所(普通合伙)
3.5
2022-12-13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物业管理(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4 日 生成
5/15
重点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30
同比增长:11.1%
项目总金额(万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 公司概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1998年。

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旗下拥有多个子公司和业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基金管理、投资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

2. 公司使命与价值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使命是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

公司的价值观是以客户为中心,诚信经营,追求卓越。

3. 业务范围3.1 资产管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通过科学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手段,在股票、债券、房地产、私募股权等领域中为客户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3.2 信托业务作为中国信托行业的重要参与者,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托服务。

公司拥有丰富的信托产品线和风险管理能力,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健的信托解决方案。

3.3 基金管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在基金管理领域拥有雄厚的实力和声誉。

公司旗下的基金产品涵盖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不同品种,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

3.4 投资咨询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包括资产配置、投资策略、风险评估等方面。

公司凭借优秀的研究团队和市场洞察力,为客户提供准确、及时的投资建议。

4. 公司优势4.1 专业团队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专业团队,包括投资经理、风控专员、研究分析师等。

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

4.2 风控能力公司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建立了成熟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投资风险,从而保护客户的利益。

4.3 创新能力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重创新并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公司积极引进新的产品和技术,不断拓展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

5. 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8.09.03裁判规则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小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盛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亚盛集团: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公告编号:2020-040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标的名称:甘肃亚盛金昌盛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投资金额:3,000万元2020年7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现将本次对外投资情况公告如下:一、对外投资概述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农服公司)拟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在甘肃省金昌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金昌盛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甘肃亚盛金昌盛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2.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农服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 占其注册资本的100%;3.资金来源及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出资;4.注册地址:甘肃省金昌市;5.经营范围:生物有机肥生产、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及生物科技研发;植物用营养素叶面肥料的生产及销售***。

上述设立全资子公司信息,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1.对外投资目的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农服公司在甘肃省金昌市投资建设有机肥项目,为了便于长远发展和经营管理,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甘肃亚盛金昌盛农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2.存在的风险新设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管理风险和市场风险。

为了化解存在的风险,亚盛农服公司将协助新设公司培育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不断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适应业务发展要求及市场变化,有效平衡风险和效益的关系,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从而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3.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将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13﹞56号发文日期:2013-08-28有效性:全文有效税种:综合税收政策优惠类型: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房产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契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土地增值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印花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营业税-资本市场|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增值税-资本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购、承接和处置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执行其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商业计划书

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商业计划书
7.1. 运营指标....................................................................................................................... 23 7.1.1. 营业额............................................................................................................... 23 7.1.2. 产品价值分析................................................................................................... 23 7.1.3. 产品销量预测................................................................................................... 23 7.1.4. 客单价............................................................................................................... 23 7.1.5. 产品损耗率....................................................................................................... 23
2.3. 垃圾分类行业市场容量 ................................................................................................. 9 2.4. 垃圾分类行业相关政策 ............................................................................................... 10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几点思考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几点思考

作者: 曹龙年 陈逊
作者机构: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
出版物刊名: 甘肃金融
页码: 48-50页
主题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 中国 商业银行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如何盘活和化解这部分不良资产,已成为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与国际接轨和深化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卸下部分包袱,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单独收购、管理、处置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依靠政府支持,运用市场配置手段,将不良债权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化解国有商业银行多年积聚下来的金融风险,从而可以使国有商业银行从容地应付风险的冲击,这是我国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组织股份有限企业单位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资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组织股份有限企业单位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资料
附件: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1
北京市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二区18号楼
2
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泽园4号楼1-3门
3
河北省分公司
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0号
4
山西省分公司
太原市迎泽西大街86号
5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9号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
12
安徽省分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路137号信和广场10、11层
14
江西省分公司
南昌市永叔路15号
15
山东省分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3号
16
河南省分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
17
湖北省分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
18
湖南省分公司
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6
辽宁省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56号12-16层
7
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97号中远大厦四层
8
黑龙江省分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16-1号
9
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399号24、25楼
10
江苏省分公司
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23号3楼
11
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
19
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20
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22号联合广场A座29层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3层

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市,是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

公司的使命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并致力于实现客户的财务目标。

公司概况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拥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公司致力于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公司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研究和分析,帮助客户更好地管理和增值其资产。

业务范围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全面的资产管理服务,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投资工具的选择和配置。

公司的投资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研究能力,能够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投资方案,帮助客户实现财务目标。

风险管理公司将风险管理视为资产管理的核心,在投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多元化投资组合、风险控制模型以及实时风险监测等,以降低投资风险并确保客户的资产安全。

研究和分析公司拥有专业的研究和分析团队,致力于对各类投资标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通过市场研究、公司分析和行业趋势分析等手段,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投资建议,并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公司价值观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坚持以下价值观:1.客户至上:公司以客户的利益为最高准则,不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资产管理服务。

2.专业精神:公司的团队成员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并持续学习和更新,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诚信合规:公司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保持诚信和合规的经营行为。

4.创新进取:公司积极推动创新,不断改进和优化投资策略和业务模式,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公司绩效。

公司优势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具有以下优势:1.丰富的经验: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拥有多年的经验和成功案例,能够应对市场变化和挑战。

2.专业的团队:公司的投资和研究团队由行业专家和资深分析师组成,具备丰富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3.全面的服务:公司提供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服务,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和目标。

4.先进的技术:公司不断引入先进的投资技术和工具,提高投资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正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广场南路77号统办2号楼。

负责人:陈新树,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学会,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兰州办)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甘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至1997年间,甘肃省盐锅峡化工总厂(以下简称盐化总厂)与中国建设银行盐锅峡办事处(以下简称建行办事处)先后签订了六份借款合同。

盐化总厂与建行办事处经核对,至1999年9月20日,盐化总厂共欠建行办事处借款本金19450000元、利息6999112.94元,合计26449112.94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业务流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业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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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

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关于财税﹝2022﹞56号文中国信达资产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盘点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2﹞56号《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比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94号〕的规定。

其中涉及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8.12.30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据此,房产转让人负有将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义务,受让人享有要求将所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移转给自己的权利。

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前,转让人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但受让人为实质权利人的,可以请求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正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负责人:李月瑾,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锦明,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

法定代表人:孟金明,该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希平,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碧莲,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西安办)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以下简称中转冷库),原审被告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8日作出(2007)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后援基地管理中心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空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最高法院:双方约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怠于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双方约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怠于报批,合同是否生效?

最高法院:双方约定经批准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怠于报批,合同是否生效?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民商事裁判规则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内部报批义务,如合同不具有无效情形且已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作者:唐青林李舒郭丽娜(北京律师)阅读提示:一些合同以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签订合同后,有权机关未予批准,合同效力如何?对此,本文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认为,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怠于履行约定的报批义务,在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以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该方当事人即负有及时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怠于履行上述约定义务,在合同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成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且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案情简介一、盐化总厂原欠信达兰州办28520212.94元。

二、2000年11月20日,盐化总厂、亚盛集团、信达兰州办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附条件减免盐化总厂债务,减免后数额为1600万元,如盐化总厂未按时偿还,则信达兰州办可要求亚盛集团按照原债权金额28520212.94元偿还。

三、后亚盛集团向信达兰州办偿还400万元债务,三方又于2002年12月26日签订《债务重组补充协议》,约定:信达兰州办仍然减免原债权金额,减免后的债务金额为1200万元。

如未能按期偿还,则盐化总厂、亚盛集团应全额偿还原债权债务。

后亚盛集团只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

四、2003年12月,信达兰州办又与亚盛集团签订《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亚盛集团同意收购信达兰州办所拥有的对盐化总厂全部2852.02万元债权,转让价格整体作价1120万元,扣除2003年12月29日前已经支付的800万元,余款320万元在协议签订10日后支付。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徐曙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徐曙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徐曙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甘银保监复〔2020〕30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徐曙斌任职资格的
批复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信达关于对徐曙斌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信总报〔2019〕15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徐曙斌同志符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二、徐曙斌同志到任后,你公司要督促其加强金融理论知识学习,提高领导艺
术和管理水平,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三、徐曙斌同志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你公司要向我局正式报告任职文件。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此复。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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