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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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渭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差不多要求
(试行)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治理实施细则》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许可项目相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建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
(二)能够对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操纵;
(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四)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并能够有效行使职责;
(五)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治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和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的工作接口明确;
(六)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差不多要素设置合理,质量安全操
纵系统、操纵环节、关键操纵点的操纵范围、程序、内容、记录齐全;
(七)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
(八)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生产许可)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治理体系责任人员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治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协助最高治理者对食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责;任命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对食品生产各环节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操纵负责;
(二)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和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食品生产企业聘用的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或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其任职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并与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企业;
(三)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聘任两个治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安全治理手册、程序文件(治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质量安全治理手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颁布。
第六条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差不多要素见附件。食品生产企业能够依照其食品生产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安全操
纵的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差不多要素,然而至少应当包括治理职责、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操纵、合同操纵、原辅材料操纵、食品添加剂操纵(必要时)、生产卫生操纵、作业(工艺)操纵、检验操纵、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设备操纵,不合格品(项)操纵、产品监视和测量设备操纵、产品贮存、运输、交付操纵、食品召回及其治理、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其治理、产品标识治理、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等差不多要素,同时还应当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的其他关键环节操纵内容。
对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同意托付的产品、项目、内容,当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托付时,应当履行产品托付备案手续并制定托付质量安全操纵的差不多要求,包括资质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记录、报告的审查确认等要求。
第七条鼓舞食品生产企业采纳先进的质量治理方法,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操纵点体系认证等,建立并实施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第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安全治理体系进行治理评审,同时做好评审记录。
第九条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修订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必要时对质量安全治理手册进行再版。
第十条本要求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要求由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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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差不多要素
1 治理职责
1.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范围、特性,突出食品质量安全要求;
(b)质量方针体现了食品质量安全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企业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
(c)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同时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 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组织机构
依照许可项目特性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食品质量安全性能治理职责的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组织机构。
1.3 职责、权限
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任命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和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应为本企业治理层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有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治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安全操纵系统(如:环境卫生、人员培训、原辅材
料、生产加工、产品检验、贮存运输、销售、其他要紧过程操纵系统等)责任人员,规定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之间、质量安全治理负责人与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安全操纵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操纵和协调措施。
1.4 治理评审
每年至少应当对质量安全治理体系进行一次治理评审,确保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要求,并保存治理评审记录,治理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a)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b)食品质量安全状况;
(c)产品质量分析情况;
(d)可能阻碍质量安全体系的变更;
(e)改进的建议等。
2 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
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安全治理手册、程序文件(治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检验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
2.1 质量安全治理手册
质量安全治理手册应当描述质量安全治理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术语和缩写;
(b)质量安全治理体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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