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以污染空气违法
浅析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1、环境法益
(不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更为重要的是涉及 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2、环境刑法的防范功能
(主旨在于风险防控)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列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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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刑法大体上遵循的是“国家法益——社会 法益——个人法益”的三元法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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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3、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政策。
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文件明确将环境犯罪列入宽 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严”的对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 〔2010〕9号)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1、环境法益。
环境刑法重在保护全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 展利益。与传统法益不同,环境法益未必 能够还原成作为个体利益或者群体利益, 因为它不仅仅在主体上是以人类为集合体 ,更为重要的是涉及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不仅牵涉当代人的福祉,更关乎人类的 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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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讨论问题之二
问题: 1、怎样理解环境法益? 2、如何理解非法处置? 3、对于非法利用行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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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中的有关问题
一 犯罪特征 二 入罪标准 三 证据要求 四 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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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一般特征 1.社会危害性(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刑法的禁止性); 3.应受惩罚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
《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
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
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的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量刑平衡。
2.多次实施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
《解释》第八条对矿产资源犯罪的价值数额累计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四章协作机制第五章信息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论环境污染行为之刑事责任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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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 全 国环境统计公报 》( 9 8 20 年 ) 《 19- 0 8 。
表 1 19 年至 20 年 1 年间每年实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与环境犯罪案件数。通过两组 是 98 08 1
数 据 的 比对 , 以看 出 : 一 , 可 第 与环 境犯 罪结 案 的微 小数 量相 比 , 因实 施环 境 违法行 为而受 到行 政 处罚 的数量极 大 。第二 , 19 至 20 年 的 1 间 , 在 98年 08 0年 因环 境违 法行 为 而受 到行政 处 罚 的数 量 基本 呈逐 渐增 加 的趋 势 。20 年 因实施 环境违法 行 为而受 到行政 处罚 的数 量是 19 年 的 2 5倍 。这 个趋 势反 07 98 . 5
类 型 \ 度 年 19 98 19 99 20 Oo 2 0 2 o o1 02 2o 03 2 0 O4 2o 05 2 o 2 0 06 07 20 08
环境 行 政 处罚 案件 数 3 74 5 11 52 9 7 09 l00 98 8 8 09 925 944 112 880 9 5 30 50 18 0 13 2 1 0 7 36 20 0 35 92 结案 或作 出判 决 的 无统 计 无 统计 无统 计
刑罚作 为 阻 吓环境 犯 罪 、 护公 众健 康 和福 祗 的重 要法 律控 制 手段 , 保 已得 到世界 上许 多 国家 的认 可 。但我 国重 大环境 污 染行 为 , 鲜少进 入刑 事 司法视 野 。大量 的环 境污染 行 为 , 至是造 成重 大 、 却 甚 特 大 环境 污染 的行为 , 应进 入刑 事 司法 领域 , 本 受到 指控 、 审判 和处罚 , 由行 政 主管机关 “ 却 一罚 了之 ”出 ,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若干问题
域,将污染行为作用的环境要素从土地、 水体、大气拓展到所有的环境要素; ——2、扩大了污染物的外延,用有害物 质替代了原文中的危险废物 ——3、降低的入罪标准,造成重大环境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 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概括为“严重 污染环境”。
二、关于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 解释的认识
逮捕——必须有相当的、足够的事由说明嫌疑人
实施了犯罪。要有足够的合理客观根据。 一般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为认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 1、从犯罪构成出发,不仅指一个方面,犯罪构 成一般是四个方面,特别是主观、客观; 2、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从严控制逮捕; 3、有效防止错捕,错捕既损伤司法机关公信力, 错捕赔偿。
刑法→刑法修正案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污染环境罪 ——97年刑法规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向
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 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 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若 干问题 ——以侦查监督为视角
侦查监督工作 ——一体两翼
审查逮捕是主体工作
两翼是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两法衔接
三个部分: 1、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认识和规定 2、对司法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识 3、有关环境犯罪的逮捕与两法衔接工作
一、对环境犯罪的基本认识
的规定,还包括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等,——均为客观性证据,但是包括取 证活动的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中的证据使用 解释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 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 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 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制裁手段,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并非总是顺畅无阻,存在着一系列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惩戒措施。
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刑事处罚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衔接不畅。
在一些法律条款中,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不够清晰明确,使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究竟应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存在困惑。
例如,对于某些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法律对于涉案金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关键因素的规定较为笼统,给执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各自的执法过程中,往往掌握着不同的信息资源。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双方难以及时了解对方的执法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出现脱节或者重复。
再者,证据的转换和适用存在困难。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面临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审查问题。
反之,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罚的衔接效率。
此外,处罚力度的不均衡也值得关注。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处罚的力度相对较轻,难以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而刑事处罚又可能过于严厉,导致过罚不当。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之间的矛盾、脱节等不相衔接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方面更为突出。
因此,加强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衔接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衔接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将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任何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界限范围以外,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就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即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手段,但是,二者由于都是由国家实施的处罚,因而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从而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一)两者的区别尽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罚,都属于公法范畴内的责任形式,但二者作为性质不同的制裁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表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二)两者的联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由于行为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国家运用强制手段,对其某些权利、利益进行了限制甚至剥夺,通过这些方式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2。
因此,二者也存在着许多的相似或相同之处:表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联系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一)二者有重合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对同一行为,不同的法律、法规却作出了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既有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也有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
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 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我国《刑法》第353 条第 1 款规2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3 年9 月26 日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生态环境保护执 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分析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却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两法衔接”的不畅,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具体的条款和规定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着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该将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这不仅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困惑,也容易让违法者钻法律的空子。
其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如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
由于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不同,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往往存在着障碍。
一些部门可能存在着“本位主义”思想,只关注自身的工作任务,而忽视了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此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导致信息滞后、不准确,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
再者,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也是影响“两法衔接”的一个因素。
部分执法人员对环境法律法规和刑事司法程序了解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证据的收集。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缺乏对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导致一些本该移交刑事司法机关的案件未能及时移交。
同时,由于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在面对大量的环境违法案件时,往往力不从心,难以保证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另外,证据的收集和转化也是“两法衔接”中的一个难点。
在行政执法中,所收集的证据往往难以直接用于刑事司法程序。
例如,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可能在取证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
这就需要在案件移交过程中对证据进行重新收集和转化,不仅增加了工作难度,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
为了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两法衔接”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案件移送难度大:由于生态环境犯罪往往与生产、生活等行为交织在一起,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证据标准不统一,导致案件移送困难。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增加了移送的难度。
2. 衔接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完善,导致衔接工作缺乏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
3. 部门利益干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属不同部门,部门利益有时会对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产生干扰。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保护主义思想,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查处不力,甚至纵容包庇,严重影响了衔接工作的开展。
4. 专业技术支撑不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问题,如污染物性质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等,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撑。
然而,目前相关技术力量薄弱,技术手段落后,难以满足办案需要。
5. 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导致案件查处质量不高。
同时,一些人员对衔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影响了衔接工作的推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衔接工作提供法律基础和政策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加强专业技术支撑,提高鉴定评估水平;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良好氛围。
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湖 湘 法 学 评 论Huxiang Law Review 第4卷 第1期2 0 2 4 年 1 月Vol.4, No.1Jan. 2 0 2 4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梅 扬1 王森弘 2(1.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 [摘 要]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手段无法起到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保护法益之效用时,适用震慑力更强的司法程序。
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移送不力、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存在。
故而,在衔接过程中应明确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证据转化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 X197 [文献标识码] A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1]环境问题直接关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类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与基本要求。
[2]从环境法治实践来看,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比如,在政策层面,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三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互相协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统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
论我国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论我国海洋环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摘要:海洋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海洋环境的和谐有序的发展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今海洋环境执法的状况令人堪忧。
海洋行政执法单行其道,对违法者惩罚微乎其微,刑事执法与海洋行政执法的合理衔接对中国海洋事业的合理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海洋环境执法统一协调机构。
一、海洋执法的现状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6500多个岛屿,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尽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
在2008年中国海监依法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专项执法行动,共对26451个用海项目实施了54637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2048起,作出行政处罚1241件,决定罚款总额15.4亿元,而在2007年,作出行政处罚1419件,罚款总额为1.58亿元,在2006年则分别为1587件,0.94亿元。
从以上数据总可以看出我国的海洋环境违法案件逐渐减少,而罚款总数增长速度惊人,07年为06年的2倍,到了08年则为07年的10倍,这说明我国海洋环境单件的违法行为破坏和危害程度越来越严重。
正是因为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2009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31964亿元),不法商人为了更多的利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愈加恶劣,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的警示力度已经微乎其微,中国海洋环境的法律保障已经不是单单的行政处罚所能支撑的了,将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提交给司法机关才能更好的遏制破换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
但是在我国几千件的海洋行政处罚案件中,竟然没有一件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面临更大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沿海地区社会经济与海岸带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举、合理地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刻不容缓。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能衔接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不明确有关海洋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海洋保护法》91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适用,不得滥用、误用或者不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处罚措施和处罚金额。
第六条未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
第七条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处罚,并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
第八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等处罚。
第九条多次违法行为的累积处罚原则是,安全生产类、环境监管类的违法行为,按照次数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等环节。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基本事实的清楚。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社会公众、涉事群众、相关单位等有权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将听证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违法事实、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复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被处罚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并按照法定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六条被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提交罚款凭证。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蒋云飞【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当以何项原则为指引,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也是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考察当前研究成果,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存在“刑事优先”原则说、“行政优先”原则说、“刑事相对优先”原则说之论争。
但以上观点均有不足,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中也难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
从实定法依据、价值功能、现实绩效视角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同步协调”原则,即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应当先立案、先调查、先行政强制与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不停止调查、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坚持“同步协调”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是该原则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助于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价值功能;三是可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难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5页(P62-66)【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原则【作者】蒋云飞【作者单位】[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其中“加快”二字凸显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
面对如此艰巨任务,学界理应做出相应的理论解释,为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理论支点。
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尤其是适用原则之探究明显不够,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研究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增多。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打击犯罪活动,我国一直在不断完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机制,以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和预防未来的重大违法犯罪。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机制的意义行政处罚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社会成员违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然而,在一些严重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政处罚通常无法形成足够的震慑力,无法真正达到惩罚的效果。
因此,及时将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处罚,实现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衔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定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其适用范围和性质也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者进行的强制性的权力制裁。
主要包括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刑罚则是指国家对于侵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具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依法加以惩处,实现社会治安稳定的目的。
刑罚依照不同的犯罪行为,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死刑等。
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为了建立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机制,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1.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法律衔接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广泛的规定和落实。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转入刑事处罚的情况,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衔接规定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除了在法律上进行规定之外,我国还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了两部门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例如,在一些互为衔接的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中,执法部门会通过合法的检查、取证规定等,协助刑事司法机关收集证据,为公安机关等开展刑事调查提供协助。
3.加强行政处罚转化为刑事处罚的监督和领导行政处罚转入刑事处罚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不仅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力和公正性,更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对执法机关的合法性评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为标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而行政处罚也成为了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旨在通过责任主体的赔偿行为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而行政处罚则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往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补偿受损环境、修复生态系统,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需要合理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和原则。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建立健全操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顺利衔接。
然而,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往往难以确定。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生态系统的恢复、环境修复的成本等,因此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较为复杂。
同时,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可能会故意隐瞒损害程度,从而导致赔偿金额的难以确定。
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处罚往往不够严厉,无法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这就导致了环境违法行为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然存在再次违法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还需要加强协调与配合。
在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处理机构往往存在分散、不协调的情况,导致衔接不畅、赔偿难以执行的问题。
《2024年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范文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我国政府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都做出了大量的努力。
特别是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作为维护生态环境秩序、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手段,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完善对策,以期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现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时,通过信息共享、协调配合、互相支持的方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我国在生态环境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例如,环保法与刑法等法律对生态环境犯罪的界定更加明确,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也日趋完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导致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运行受到阻碍。
2. 行政执法与司法追究的衔接不顺畅。
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处理生态环境问题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不够顺畅。
3. 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等问题,导致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完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为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2. 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追究的衔接。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顺畅衔接。
3. 提高执法力度。
加强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严格、公正、细致。
“中性行为”的处罚界限
“中性行为”的处罚界限
孟凡星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中性行为"即"日常生活行为",可分为中性业务行为和非业务性质的私人行为。
"中性行为"理论研究的关键是将可罚的帮助行为从"中性行为"中区分出来,即"中性行为"在何种特定的情境下失去其"中立性"、丢失其"日常生活"特征而成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可罚的帮助行为。
一般来说,可以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一般的"帮助行为"二者相结合,来把可罚的帮助行为从"中性行为"中区分出来。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孟凡星
【作者单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1101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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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财政部对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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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央本级处理处罚结果,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在此次检查中被发现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问题,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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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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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进行 了较 为详 细 的规 定 ,如对 因污 染基 本农 田
或破坏林木构成 污染环 境罪 的行为 ,依 据破 坏农 田的亩
数是否达到 5亩 以上或者致使林木死亡是 否达到 5 0立方
米 以上来认定是 否属 于严重 污染环 境 的行为 ,进而 判定 是否构成 污染 环境 罪 。针 对某 一种行 为是 否构 成污 染环
大环境污染 事故罪修 改为 污染环境 罪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随后在 2 0 1 3年 出台了 《 关 于办理环境污
但 在分析 《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和 “ 两高 司法解 释 ” 之后 却发现 ,不同程度 的污染 空气违法 行 为应处 以何 种 程度 的行政处罚 ,并 没有 给出确切 的标准 ,如 《 大气 污
适用 。
违法 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 责任 。在我 国各 大城 市空 气质 量
不 断下滑甚 至不 断 出现大 规模 的污染 天 气 的背 景 之下 ,
此法的 出台无疑具有重 要意义 。 “ 两高 司法解 释” 已经对 污 染环 境 罪 的客 观方 面 及
二 、污染 空气违 法 行 为行 政 处 罚 情节 的细化
一
、
污染 空气 违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情 节 不 够 罪 的判定 上 自由裁量权 过大 的问题 ,以免造 成 同一情 节
不 同刑罚 的问题 。
明确
1 9 9 7 年修订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刑法 》 将 破 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 列为单节 ,2 0 1 1年 《 刑法 修正案 八》 将重
我 国于 2 0 1 5年 出台了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对 污染空气 构成 违法行为 的标 准进行 了设 定和 细化 ,并 规定 了相关
的罚款标准进行处 罚 ,但如何 区分普 通 大气污 染事 故和
重大或者特大 大气 污染事 故却没 有说 明 ,这难 免会 给司 法实践上带来 困惑 ,甚 至导致 类似 的法律 条文 无法 得到
染防治法》 第 1 1 2条 规定 的伪造机 动车排 放检测 结果 或 者出具虚假排放检 测报告 ,情 节严 重 的,应取 消相关 部 门的检测资质 ,但怎样 才能构 成情节 严重却 没有 具体 的 标准 。又如第 1 2 2条规定 对造 成普通 大气 污染 事故 的行 为和造成重大或者 特大大 气污染 事故 的行 为 ,按照 不 同
需要对 污染空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 罚情 节进 一步明晰 ,建立 以 “ 处罚情节衔接 ”为 中心 的 “ 两法衔接” 机
制。
[ 关键词 ]空气污 染;刑事 处罚 ;行政 处罚 ;两法衔接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6 8 3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 号]2 0 9 5— 0 2 9 2( 2 0 1 6 )0 5— 0 0 5 2— 0 3
染刑事案 件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 以下简 称 “ 两
高 司法解 释” ) ,对 污染环境罪 的构成 标准 和量刑情 节进 行 了进 一步细化和 规范 。这 一切显 示 出我 国对环境 问题 的 日益重视和从法 律层 面解决环 境 污染 问题 的决心 。为
了改 善大气质 量 ,对污 染 空气 的 违法 行 为进 一 步规 制 ,
民法院和最 高人 民检 察院又 出台了 《 关 于办理 环境 污染刑 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干问题 的解释》 ,使 得 污染环
境罪的 罪状得到 一定程度 上的细化 ,使轻重程度 不同的污 染环 境的犯 罪行为都 能得 到与 其罪责相适 应的刑
罚 .但对 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污染 空气违 法行 为 的行 政 处罚情 节却并 不明确 ,为保证 “ 两法衔接 ” 的顺 畅 ,
标 准
根据 “ 两 高 司法解 释 ” ,污染 空气 构成 污染 环 境罪
的情节可进行 定量分析 ,如可 以根 据破 坏林地 的立 方数 和污染农 田 的亩 数来 判 断 是 否 构成 “ 情 节 严 重 ” 或 者
“ 情 节特别严重” 。但 在 污 染 空 气 行 为 构 成 违 法 但 尚不 及
化 ,以更好地适应 司法实 践的需 要。根据 “ 两高 司法解
释” ,因污染空气 构成 污染 环境罪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
( 总第 3 6期 )
论 污染环 境 违 法行 为 行政 处 罚 与刑事 处 罚的衔接
以污 染空气违 法行为为切学 ,北 京
[ 摘
1 0 0 0 3 8 )
要] 自2 0 1 1 年 《 刑 法修 正案八》 将重 大环境 污染事故 罪修 改为 污染环境 罪之后 ,2 0 1 3年最 高人
2 0 1 6年 第 5期
哈 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 o u mM o f S o c i M S c i e n c e o f H a r b i n N o r m  ̄U n i v e r s i I y
No . 5,2 01 6 To t i l l No . 3 6
犯罪 时 ,却 没有具体 的标 准来 判断 违法情 节 的轻重 ,这
容易 造成 司法实践 中行政 处罚标 准 的混乱 。据 此 ,本 文
境罪 , “ 两 高司法 解 释” 给 出量化 标准 ,解决 法官 在此
[ 收稿 日期 ]2 0 1 6 — 0 7— 1 6
[ 作者简介 ] 尚应林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刑 法学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刑法 学。
一
5 2 —
认 为应 当对 《 大气污染 防治法》 中的不 同情节进 一步 细
以及其 他行政处罚 ,行政 法学界 对其 他行政 处罚 尚有争 议 。但 “ 两 高司法解 释” 中的行政 处罚种 类至少应 该包
括 以上 6种行政 处罚 中的任何 一种 ,而且 只有 种类 的 限
制 ,没 有 轻 重 的 限 制 , 比 如 ,某 企 业 因排 放 废 气 超 标 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