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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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个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因为监察法适用范围限制在公职人员领域内,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置历来是一项棘手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责。

二、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需要改善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次要改进检察机构的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是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标准和方法,依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其次,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

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是提高监督效能和监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网上公开报告制度,将行政违法行为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总而言之,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有利于促进政治清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国家干 预 。 国的公 益诉讼 , 美 涉及 民事 和行 政领域 , 总体
情况 是检 察机关 均积 极地 发挥 其作 用 . 以提起 民事 诉 可
讼 。这 就 反映 出我 国 民事 、 政诉 讼 制度 上 的缺 陷—— 行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第 1 4条 、 政诉 讼 法第 1 行 O条规 定 检 察机 关 有 权对 民事 审 判 活动 和 行政 诉 讼 活 动实 行 法 律监 督 。该 规定 在范 围上还 是 比较 宽泛 的 , 依据该 规定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有 权 对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民 事案 件 的全 部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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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论 民 事 行 政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
立 i 状 与 完 善 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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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 要 : 民事行 政 检察监 督 制度 ( 以下 简称 民行检 察监 督制 度 ) 指时 民事 审判 活动和行 政 诉讼 活动 实行监督 是
人在 无法 自行 取证 的情况 下请求 法 院 调查 取证 的 权利 ,
误用 或滥 用审 判权 的现 象仍 然存 在 。 事人 任意 行使 处 当
分权 损害 国家或他 人合 法权益 的情 形 时有发生 。作 为国 家专 门的法律 监督 机关 . 检察 机 关在 民事行 政诉 讼 中只 能对 法 院生 效 的错 误 裁判 进行 评 价 , 对其 他方 面 均无 而
讼过 程进 行监督 。而 在分则 中则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权 又
对社会 公 共利益保 护不 力 。 2监 督方式 过 于单 一 。依据 现行 民事 诉讼 法与行 政 . 诉讼 法 的规定 , 检察 院对法 院 的民事 审 判 和行 政诉讼 的 监督 只有抗 诉一 种方式 。如果采 用抗 诉 以外 的监督 方式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描述:监督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任何社会中,监督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它确保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系统运作。

然而,在监督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我们常见到的问题之一是权力滥用。

某些执法人员没有正确行使权力,而是将其滥用来达到个人目标或者帮助他们自己或他们认为应该从中获益的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并损害了普通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信心。

其次,执法机构内部管理不善也是一个主要问题。

比如,在某些地方,存在不透明和非规范化的内部操作流程。

相关数据和记录可能会被篡改、删除或隐瞒,导致执法活动缺乏透明度,无法追溯和核实。

另外一个问题是缺乏独立性。

有时候,执法机构受到政府干预,从而使得审判过程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导致了司法结果可能受政治因素影响,并且削弱了司法体系对于保护人民权益的能力。

此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执法人员需要接受系统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培训,以便有效行使权力并做出公正的决策。

然而,在一些地区,培训资源有限,导致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可能更容易出现错误判断和不当行为。

二、解决方案:针对监督执法问题提出的建议1.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独立机构,负责监督执法过程,并调查任何投诉或举报行为。

该机构应具备充分的权力,包括调查、检查和要求证据等,以确保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推动执法机构内部管理流程标准化,并建立有效的档案记录系统。

确保所有相关数据、文件和信息不被篡改或删除,并设立相应程序进行核实。

此外,还需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规范操作流程、审查政策及程序等。

3. 加强独立性保障:确保执法机构的独立性与司法体系的独立性相互对应。

禁止政府干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过程中独立而客观的审判结果。

此外,建立一个独立的职业道德委员会,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和道德标准。

4.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供全面而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伦理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弱化。我国的政治 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 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宪法、法 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 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在一些地方,本应 由人大决定的一些重大问题,往往未交人大讨论决定即交付 执行,人大的监督疲软乏力。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力。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分为层 级监督和专项监督两种。但是,两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第 一,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上级行政机关 有权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而下级行政机关却无权监督上级行 政机关是不合理的。第二,专项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专项监 督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监察。 3.新闻舆论监督效果欠佳。在西方国家,舆论被称为第四 种权力,与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并列。在我国,新闻舆论也 发挥了不少的作用,很多违法案件的处理都是先通过新闻媒 体的曝光,而后引起有关部门重视而解决的。但是,我国的新 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和喉舌,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舆论, 其管理属于同级党政意识形态相关部门,除了一般的批评、 建议以外,其他的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这样就把新闻媒 介当作纯宣传工具,忽视了其作为信息传递和舆论监督工具 的作用。 4.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架构缺乏,保障不力。目前我国社会 公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缺乏完善并行之有效的制度保 障。尽管我国于 2007 年颁布《信息公开条例》,但从实际执行 效果来看,仍然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充分,不注重实效,救济途 径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行政执法 行为的监督。 5.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制止行 政机关滥用和超越职权的一种重要措施,它本身也应同行政 执法行为一样,有严格的程序。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使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 督的具体程序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这些机 关无法真正实施其实体权力。其他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的监 督不仅监督权限空泛,而且缺乏应有的程序规定,其监督权 更是无法实施。 二、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 1.加强行政监督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 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因此,行政执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摘要: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原则。

10余年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监督审判权正确行使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依然存在监督范围难以确定、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修正立法、拓展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完善一、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制度的内涵及特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及诉讼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

这一监督制度是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为基础的,是以检察机关这一专门的法律监督为主体,以行政诉讼各方主体及诉讼过程为监督对象,主要应通过参与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公诉、抗诉来进行。

[1]“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因此,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特征主要有[2]:首先,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职能和权力,其它主体不得行使。

其次,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规定包括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再次,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另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最后,行政诉讼检察是一种法律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直接作用于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二、我国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分析:经过10余年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检察机关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现行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略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一)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与分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行政诉讼法第10 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规定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宽泛的, 依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进行监督。

而在分则中则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又进一步作了严格限制, 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排除了对其他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由于立法上总则与分则的不一致, 使总则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和审判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立法本意, 在分则中变成了仅仅以提出抗诉这一单一的监督方式进行事后监督。

“前后矛盾的立法, 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 二) 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要1.未对公益诉讼予以规定。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 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 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诉讼。

而法国、德国、澳门的检察院均可在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社会问题上提起“人事诉讼程序”, 对民事诉讼进行国家干预。

美国的公益诉讼, 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 总体情况是检察机关均积极地发挥其作用,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反映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制度上的缺陷——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不力。

2.监督方式过于单一。

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只有抗诉一种方式。

如果采用抗诉以外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则会由于缺乏立法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顺利进行, 阻碍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抗诉范围不够明确。

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抗诉范围, 致使司法实践中, 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等方面的监督。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思考样例行政执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在现行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力量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检察机关在执法监督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保障公民权益,下面我就几点思考作为样例进行阐述。

首先,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监督。

通过加强监督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中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

其次,提高监督效果。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应当注重监督结果的落实。

一方面,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执法者的执法技能和素质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另一方面,对于监督结果的处理,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行政机关,并要求其依法整改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只有将监督结果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真正起到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效果。

第三,加强公众参与。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公众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引导并鼓励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方面,可以通过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增强其监督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意识。

另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平台,接受公众的监督举报,对合理的举报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通过加强公众参与,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树立公众的监督意识和信任感,推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发展。

最后,加强内部管理。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及对策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8 期党的行又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法治的精髓在于制约与监督国家公权力,但每个国家选择的路径各有千秋。

立足我国宪政体制安排,如何强化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规范行政权的正常运行,应成为紧迫的研究问题。

一、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1)检察机关时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包括行政抗诉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两个方面。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行政抗诉无论对于行政审判权还是对于行政权,都具有监督功能。

《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这里的“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的监督。

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行政诉讼被告不遵守诉讼秩序。

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诉讼活力的监督职能既是对诉讼秩序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的约束。

可是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的诉讼行为以后,只能建议法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处理。

(2)查处职务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检察机关设有反读职侵权检察部门和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分别负责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就规范行政权力而言,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对读职侵权、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的侦查,追诉严重违法乱纪、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以此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行使。

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执法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的目的是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然而,在实践中,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力。

在一些国家,监督机构被政府机构或执法部门所控制,无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

这会导致监督机构的审查结果受到干扰,执法人员难以被有效监督。

因此,建议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该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不受政治或行政干扰,并拥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以便有效地监督和调查执法行为。

其次,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监督机构的能力和专业素养不足。

监督机构应当拥有充足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了解执法活动,并进行有效的监督。

然而,一些监督机构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导致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通过加强培训和提供必要的资源,来提高监督机构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此外,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

即使监督机构存在并拥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制度,依然会导致监督行动的效果不佳。

因此,建议建立一套科学、透明且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建立投诉渠道,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并确保被监督对象接受有效的处罚。

此外,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监督结果的公开透明度不够。

监督机构应当将监督结果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监督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然而,一些监督机构未能做到及时公开监督结果,导致公众对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存在疑虑。

因此,建议监督机构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发布监督结果,增加透明度,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最后,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参与的缺乏。

监督机构在制定监督政策和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需求和意见。

然而,一些监督机构忽视了公众的参与,导致监督政策和规范的制定过程缺乏公众的监督。

因此,建议监督机构积极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监督工作更加贴近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中,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内部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外部监督则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监督机制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执法不公、不严。

2. 监督方式单一: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赖于事后审查和纠正,缺乏事前、事中的有效监督手段。

3. 监督效果不佳: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操作程序。

(二)行政机关自查机制不足部分行政机关的自查机制不健全,对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自省和纠正的动力。

(三)外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司法资源不足、社会监督渠道不畅等。

四、解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法律法规,明确监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为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

(二)强化行政机关自查机制1. 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内部自查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3

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其完善3

(三)行政执法监督依据欠缺。

目前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就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必要的制度体系,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本身定位不明、职责不清、程序缺乏、责任缺位,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机构的组织、人员编制、职责权限、运行方式等都远未落实到位。

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一种制约执法权力的手段,显得空洞乏力。

(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

行政执法监督范畴之内,对人的管理,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通常以培训、发证为主要模式。

培训的内容深度、针对性存在欠缺,培训的组织相对宽松。

执法资格管理入口宽松、出口不畅,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未有效建立。

在对行为的管理即执法行为监督方面,大部分地方停留于案卷评查、备案审查等被动层面上,缺少有针对性的、主动出击的监督措施。

政府法制机构对一些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应对、调查,不能严肃予以处理。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乏力。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不十分明显,行政责任追究远未落到实处。

政府法制机构即使作出一定的负面评价,也难以对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监察机关更多地关注对公务员及其他公务人员“人”的监督,更多关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因而导致对执法行为监督和对公务人员监督之间的割裂和不衔接、不协调。

就全国而言,因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例相当少见。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一)厘清执法监督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但其具体监督行为实施依赖于所属法制机构的履职。

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必须找准各自角色定位,政府自觉履行监督职责,并大力支持其法制机构实施具体监督事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政府的部署,认真负责地实施监督检查行为,并及时、准确地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建议,报政府作出决定。

考虑到地方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特殊性,政府可以对其法制机构充分授权,允许政府法制机构以加盖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的形式,对外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工作心得:完善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与挑战,但实践中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发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监督方式,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化和延伸。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服务保障民生、促进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一)理论基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宪法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将行政权授予行政机关,将审判权授予人民法院,将法律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

赋予检察机关这项专门监督权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和审判权的滥用,又不会使自身权力膨胀,实现权力间的制约与平衡。

因此,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权是我国宪政体制的必然产物。

(二)立法基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在我国的立法体现《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不但为检察机关对执法检察监督奠定宪法基础,同时也明确了检察监督的对象为国家法律,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刑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查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人民检察院就会依照刑事法律去追究其渎职、侵权犯罪责任,在追究渎职、侵权犯罪的过程中,行政执法活动自然会同时就受到强有力的监督。

这是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间接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方式。

以上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证明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现实基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实要求近年来,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导致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

试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与对策

试论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与对策

与客体之间的界限不明确, 或是将二者视为同一体 , 那就成为 自 我监督 , 这充其量是一种 自我约束行为, 并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监督。
( ) 政执 法 监督 的 功 能与 作 用 二 行
在我国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 在对社会生活进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 依照法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
为¨ 。它主要是依靠行政执法手段对市场 、 “ 企业以及各种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 , 并合法合理地运用行政 许可权 、 行政征收权 、 行政检查权、 行政处罚权 、 行政执行权等权利。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 就是以国家机关 、 社会团
No 4, 0 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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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研 究 ・
试 论 我 国行 政 执 法 监 督 的现 状 与 对 策
姜 敌
( 宁夏社 会 科 学院 法学 社会 学 所 , 宁夏 银 川 7 0 2 ) 5 0 1
摘 要: 行政执 法是 国家行政 权 的重要表 现形式 , 如果 没 有 一个 强有力 的监 督制 约机 制 , 就不 能 充
效的工作 , 概括地说 , 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 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办事不力。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 主权在民” 原则, 既然 国家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
力的, 那么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应运用人民 赋予的权力, 来有效地管理国家各个方面的行政工作。但是, 时至
今 日,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各个方面国有行政管理过程 中, 表现出来的“ 高高在上, 滥用权力, 脱离实际, 脱离群众 , 好摆门面, 好说空话 , 思想僵化 , 墨守成规, 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 办事拖拉, 不讲效率, 不负责任, 不守信 用, 公文旅行, 互相推诿”3{ | 等办事不力的现象 , j盯 严重影响了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实践表明, 建立一套比较完 善的行政法治监督机制, 可以有力地保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依法行政 , 使各种行政组织法 、 行政行为法 、 行政争诉法得到贯彻执行 , 从而克服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第二 , 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国家行政权是在 国家生活中涉及面极广的二种国家权力。因此 , - 一 国家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

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

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

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

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

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

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

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检察监督则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制约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我纠正和约束;外部监督则包括人大、政协、社会舆论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监督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二)问题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中往往面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导致监督力度不足,难以全面覆盖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2. 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依靠检察机关的调查、审查等手段,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难以应对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

3. 缺乏制度保障:我国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障机制,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解决路径(一)强化内部监督1.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实现权力的制衡和制约。

2.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3. 强化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监督能力。

(二)加强外部监督1.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人大对检察机关的质询、询问等制度。

2. 引入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意见,提高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3. 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执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监督方式之一,对于保障法治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当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

这些监督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够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此外,由于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在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时往往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

(二)监督范围有限当前,检察监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执法程序等方面的监督相对较少。

这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纠正。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程序不规范、监督结果不公开等。

这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也影响了公众对检察监督的信任度。

三、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一)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扩大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果。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应制定完善的检察监督程序和标准,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督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此外,应加强监督结果的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拓展监督范围和手段除了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决策过程、执法程序的监督。

同时,应拓展监督手段,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远程监控、数据比对等,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初议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完善措

关于初议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完善措

初议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完善措施徐永强所谓行政执法监督,一般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审查,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的总称。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督检查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进行执法工作实行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监督。

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还应包括监督主体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一、当前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行政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认识还存在误区,“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

再加上目前大多数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尚末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监督的应有功能尚末充分发挥,就行政执法监督本身的规范性而言,缺乏完备高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尚末法制化,导致行政执法监督方式简单、程序滞后、制约无力。

具体讲,当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弱化。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行政法制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对行政机关的全面监督。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或合理性实行监督,并有权做出处理。

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

宪法、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基本职权的规定是明确的,但对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作者:————————————————————————————————日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张长忠王航海一、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虽然对行政执法监督有所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离法律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存在明显的差距。

这种状况的产生,既有历史的根源,又有现实的原因。

法律制度的偏颇。

首先表现为:对刑事制度,法律规定得比较细腻完善,如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权,审查公诉权,审判抗诉权等《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得十分明确。

因此,一定数量的人们认为检察监督,就是单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的立案的监督。

这样一来,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必然本末倒置。

这种思想已经成为现阶段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一种非理性的思维定势,当然,这正是立法留有空档所造成的。

检察机关要行使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权,首先应有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规定,同级政府对同级人大负责,受同级人大监督,而检察机关要实行监督是否可以调查,行政机关是否应将执法情况报告或送达给检察机关,对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是否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每年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怎样予以配合?法律和规章上也留有空白。

说情风干扰与失之于软。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们目前面临的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各种矛盾互相交织的非常时期,行政机关执法一定程度上受到部门利益的困扰。

有的为了弥补经费不足而踩红线滥收费,不按规定入库,私设小金库,留作私用;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职权滥用,涉嫌犯罪,而其主管机关、主管部门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予以行政处罚等。

此时,如果检察机关知情后,在履行监督职能时经常遇到相关部门说情干扰。

由于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往往打着办公的幌子,富有隐蔽性和蒙蔽性,因而往往出现说情者底气十足,监督者应对疲软的不正常状态。

再加上法律的有关规定缺乏刚性,如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立案监督,发出检察建议,但行政执法机关不予采纳,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这种监督其结果必然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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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变迁
我国现行 的检察机关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 对检察 机关实施 法
1 9 5 4年我 国首 部宪 法 中提 出 , 国家 最 高检 察 院行 使对 国务 院相关 部委 、 各 级地 方政府 机关 、 政府 机关人 员及 公 民 遵行法律情况 的检察权 。而各级地方 检察 院及 专 门检 察院 ,
转型时期 , 社会上各 种矛 盾不 断涌 现和交 织 , 在 行 政 执 法 的
过程 中违法 问题 增多 , 导 致一些 地 方社会 矛盾 凸显 , 群 众利 益受损 , 影响 了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 。这些行 政执 法问题 的 存在 , 根本原 因是对行政执法 权力运行 的监督不够 。虽然各
律监督 空间与范围进行了压缩 , 说 明检 察机关实 施法律监 督
的过程 中监督权边界具有有 限性 的特点 。一 方面 , 从 检察监 督实 际情况看 , 检察 机关 的法律监 督工 作外延 受 到限制 , 宪 法 和检察 院的组织 法 的相关规 定过 于笼 统 , 而劳教 规定 、 警 察法及治安法 等其 他相关 规定 中对 检察监 督 的要 求过 于零 碎, 导致检察机关履行 法律 监督 缺乏 明确规 范 的法 律根 据 ,
( 二) 评析
的基础上 , 深刻反思行 政执 法监督 存 在 的缺 陷 和问题 , 深 入
辨析行政检察监督 的理论 基 础 、 域外 经验及 实践 价值 , 研 究 提出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立法 的方法和路径 。


历史考察 :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的演进
纵观国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 的演 进过程 , 可 以看 出
为 目标 , 根据法律规定 的权限及流程实施 的法定行 政管理行
检察院的组织法 , 对 于过 去有关检 察机关实施 法律监督 的对
象方面的规定做 了修 改。在 1 9 8 2年 版 的宪法 当 中 , 未对检 察机关有关组织与权 限方 面的 内容做 出规定 , 只是说 : 检察
为 。而行政 执法职能 机关 不仅担 负着 捍卫 与执行 国家相关
法律 、 规章 和制度 的重任 , 而且是 联 系 国家 和 民众 的一个 重
要 的桥 梁和纽带 , 对保证 国家社会 经济 的正常运转 具有重要
院组织依照法 律 的规 定 , 没有 明确 法 律监 督 实施 的具 体对 象 j 。在检察 院的组 织法 当中 , 重点规定和 明确 了检察监督 的客体—— 违法犯罪的行为 , 对 于法律 监督具体 对象只进行 了部 分列举 , 比如公安 、 法 院、 劳 改队 、 看守所及 监狱 等部 门 和机 构 , 至于监督 的其他对 象未 给 出明确性 的规定 , 只能根
行的治安处罚法 当中也规定 , 我国的公安部 门及所属 的警 察 处理相关治安 案件 过 程 中, 出现 执法 不严 或 违法 违 纪 问题 时, 公 民及单位拥有 向警 察 、 检察及 行政 监察 等机关 做 出检 举与控告的权利 , 明确规定 了检察 机关可 以查 处公安机关 中 维护治安过程 中违纪违法方 面的 问题 。
级党组织和政府机关 、 新 闻媒体及社会 舆论等 多种监督 力量 在监督行政执法上起 到一定的作用 , 然而 由于受体制机 制和
监督手段 的限制 , 无法形成监督 的合力 。各级 检察机关 是 国 家规定 的专 司法律监督 的机关 , 在监督 行政执 法方 面肩 负着 重要的职责和使 命。笔 者立足 于多 年来从 事 行政 执法 检察 监督 的实践经验 , 在简要介绍行政检察 监督 的历 史演进 过程
究 和 实践 工作 是 大 有裨 益 的 。 关键词 : 行 政执 法 ; 检 察监 督 ; 立 法 中图分类号 : D F 3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9 6 6 ( 2 0 1 5 ) 0 4— 0 0 2 1 — 0 3
所谓行政执法就 是行 政管 理主体 以维护社 会经 济秩 序
察院具有监督公 安部 门开展 劳动教 养工 作情况 的职 责 。全 国人大在 1 9 9 5年经常委会研 究颁 布 的警 察法 中规定 , 国家 公 民及社会组织在 警察 发生违 法违 纪 问题 时 , 拥有 向警察 、 检察 院及行政监察等机关做 出检举 与控告 的权 利 , 明确规定 了检察机关可 以查处 警察 队伍 中的违 纪违 法问题 J 。而现
( S u m N o . 1 1 5 )
行政 执法检察监督 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钱 国
( 绍 兴市 检察 院 , 浙 江 绍兴 3 1 2 0 0 0 )
摘要 : 我 国的行政执法职能机 关担 负着捍 卫与执行 国 家相 关法律、 规章 和制度 的重任 , 是联 系国家和 民众的一 个重要的
据违法犯罪事 实进行 判断 和推定 。而其他 相关 的法 律法规 中对检察监 督职 能 , 也有 一 些相 关 的表 述。 国务 院在 1 9 7 9 年针对劳 动教养方 面的相关 问题 专 门下发文 件 , 明确规定检
的作用 , 因此行政执法 的施行情况直接关 系到群众 的实 际利 益, 关 系到社会 的和谐稳定 大局。当前 国内处在深 化改革 的
2 0 1 5年第 4期 ( 总第 1 1 5 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 4 2 0 1 5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C o l l e g e o f P o l 和纽 带。当前各地在 行政 执法的过程 中违 法问题 增 多, 导致 一些地 方社会 矛盾 凸显 , 群 众利 益受损 , 影 响 了改革发 展稳 定的 大局 。通过 分析 历史演进情况 , 进 而反 思 问题 , 辨析检 察监督面相 , 完善 立法的路径 , 这无疑 对行政执 法的检察监督 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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