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近年来,行政管理越来越严格,行政执法也成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行政执法若不加以监管和检查,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概念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机关的行为、程序、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它包括监督对象、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要素。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依据1.宪法规定宪法规定了行政执法必须服从法律、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程序行政法规和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范围、权力、义务和职责等,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起到指导作用。
3.法律的监督程序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程序,有利于处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纠纷和错误。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目的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过程中,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尊重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
2.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迫使执法机关规范自己的行为,抑制行政执法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3.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及时纠正和改正执法机关的错误和不良行为,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主体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比如,制定和实施执法程序、绘制执法纪律、加强内部培训等。
2.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是否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与政策建议社会监督和政策建议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监督主体。
公众的监督能促进政府的执法公正与监察力度,通过政策提案、听证会、舆情监测等方式,让政府更加贴近民心。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是指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安排。
它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强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监督制度: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自身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设立监察机构或内部审查机构,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外部监督制度: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如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和不当行为。
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投诉、行政复议、司法救济等途径接受公众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3. 司法监督制度: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同时,法院还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完善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
4. 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使执法过程和结果可以对公众进行公开,增加透明度,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行政执法能力的提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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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总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合于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体包括下列机构:1. 行政监察机构: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遵守执法规范。
2. 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审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 司法机构:负责审理行政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处理行政执法纠纷。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 定期检查:行政监察机构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活动。
2. 不定期抽查:行政监察机构随机抽查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听证程序:当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进行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 执法依据: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是否依据合法授权。
2. 执法程序: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是否经过合法程序,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 执法决定:检查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准确、公正,并且是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当伤害。
4. 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职权,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问题,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执法部门,并催促其进行纠正。
2. 相关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监察机构可以启动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2.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报告3.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摘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监察机构:指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包括行政审查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
2. 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检查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内设有关执法科室及所属直管监督执法机构。
2、各有关科室要按照各科室所执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科室责任制度,使每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到主管科长和分管人员。
3、各有关立法项目的科室要按照立法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任务,保证文稿质量和提报时间。
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搞好卫生立法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4、局机关各科室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局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经法规科审核,交办公室核稿,由局党委会审定,打印后一式5份送法规科报政府法制办备案。
5、各有关执法科室对国家、地方新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要在四个月内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和督促检查工作。
并在实施一周年后的3个月内,书面向政府法制办报告贯彻实施情况。
6、各有关执法科室要建立公开办理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
7、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
8、各执法科室要依法行政,保证本部门直接作出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9、各有关执法科室,要根据执法职能组织培训活动。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10、各有关科室要依法规范卫生系统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11、各执法科室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下级执法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渠道反映的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处理。
12、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执行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公告本部门的复议范围和职权,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应诉活动,受理和正确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正确指导本系统各级执法单位开展复议、应诉工作,做好复议、应诉案件的年度统计工作。
13、建立卫生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
局长负责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全面工作;局各党委成员、副局长负责分管专业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规范进行的根本保障,有助于提高政府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下文将从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制度设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以法律为基础,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律规定将其明确化、细致化,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立法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经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专家评议,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执法行为记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置等,形成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体系。
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的作用凸显。
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例如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察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等,用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的职能,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评估和警示。
同时,为了增加监督力度,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可以与其他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监督的局面。
再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方式上需多元化。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抽查、投诉举报、监视录音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真实的监督。
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观反映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通过抽查可以提高随机性和公正性;通过投诉举报可以及时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通过监视录音可以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性。
这些监督方式相辅相成,有助于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最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在结果处理上要及时有效。
一旦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警告。
对于监督机构无力解决的问题,可以启动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程序,甚至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的程序一、计划制定(一)年度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二)季度计划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部门应编制季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季度工作重点和,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
二、检查准备(一)确定检查对象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具体检查对象,并进行备案登记。
(二)收集资料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与检查对象相关的资料、证据等,并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检查实施(一)通知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应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查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调查访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方式根据检查对象的特点和情况选择。
四、检查结果处理(一)起草检查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起草检查报告,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以及建议的整改措施。
(二)提交上级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提交上级部门,报告中涉及重大问题和建议的,须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三)整改落实上级部门应按照检查报告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对象进行整改工作,并定期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三章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监督检查计划模板2. 检查通知书样本3. 检查报告模板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规。
2. 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执法过程合法、正当和公正。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属地管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套制度安排。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意义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属地管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可以避免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问题的发生,维护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监督检查可以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的依法行使,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3.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监督检查制度可以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约束力度,使其依法行政,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支持程度。
二、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机制的建立。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包括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人大、政协等多方面的监督,形成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面监督。
2.监督方式的多样化。
采取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抽查、投诉举报、听证等方式,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监督对象的明确。
明确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活动,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4.监督结果的公开透明。
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公开,向社会公众公示,增加监督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提高社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效果。
三、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律制度的建立。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个监督机构和职能,明确监督检查的权限和程序,并注重监督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2.监察机关的强化。
加大对监察机关的建设力度,增加监察机关的执法人员数量和专业素质,提高监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全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等方面。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正、专业、高效、规范的原则,倡导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范围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的合规性、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等。
第三章监督机制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由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专门机关共同组成。
第八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第九条同级机关可以相互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规范。
第十条专门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协调各方之间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检查调研、听取汇报、约谈函询、提出意见建议、发出通知通报、进行执法审核等。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等措施,对执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包括报告申请、组织调查、形成监督报告、采取监督措施、反馈处理情况等环节。
第六章监督责任第十四条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有责任,必须及时发现、纠正并处理执法不当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供所需材料和协助调查。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申请表格附件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样式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XX县文物局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XX县文物局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县级文物部门主要负责对科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科室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行政执法的指导、重大文物违法行为的督办,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文物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科室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科室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县文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科室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县级文物部门有权调阅相关科室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科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县级文物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科室纠正,受查科室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县文物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科室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县文物部门在行使科室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我镇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四、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晋江市依法治市办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4.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5.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6.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九、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每年年底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情况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专项执法检查要有专项报告。
十、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
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指外部监督和检查两大部分。
外部监督主要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媒体、公众等主体的监督,检查主要是要求市直各相关处室和下级发展改革部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自身检查。
第二条外部监督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市、县、区人大和政协提出涉及行政法规的提案。
(二)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工作检查。
(三)媒体对行政执法工作符合事实的报道。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检查主要指以下内容(一)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检查。
(二)针对某一项工作的专项检查。
(三)按时间段或前期工作计划的常规检查。
(四)对行政执法任一方面工作的突击检查。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窗口和人员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上级或同级纪检、监察和市(县、市、区)发改委为检查监督的受理机关,发改委政策法规处(科)和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执法违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一)反映有关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向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喝、拿、卡、要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
对于举报人非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第八条举报投诉的受理机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乡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XX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乡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各相关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XX乡党政办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是否以乡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第七条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职务行为过错,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究;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4、罚没款情况;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执法监督制度(5篇)
执法监督制度(5篇)第一篇:执法监督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责任制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冠县运输管理处各执法部门。
三、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四、由运管处和法规科负责对各执法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五、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六、监督检查的方式:(一)采取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二)实行报告制度。
每次执法检查、全年执法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各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稽查队审查备案。
(四)各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必须提交稽查队核查,经班子会表决通过,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发布手续。
第二篇: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街道司法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对下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实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应当将执法工作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下级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行行政复议制度。
应当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受理行政纠纷案件,纠正下级行政管理机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业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七、实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当及时主管局备案。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考试祝福语】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发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认真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二)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五)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五、被监督检查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和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即停止行政执法活动或逐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因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四)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七、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2023-11-0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议与对策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例分析录0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概述定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有权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的行为。
目的确保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公正、高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定义与目的监督检查的原则客观公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尊重事实,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
公开透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及时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依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监督检查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还应当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政策性文件、行业标准等,确保行政执法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02监督检查的主体与客体监督检查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
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拥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领域的执法行为。
03监督检查的客体020103监督检查的内容与方法监督检查的内容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包括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职业资格,以及是否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等。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监督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XX市行政执法监察检查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协调活动。
第三条城管系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领导本市城管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城区各执法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城区各执法分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检查职权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所属城区各执法分局、其所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权。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职权包括:(一)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资格,颁发《行政执法证》、《城建监察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三)督促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四)责令被监督检查机关、组织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六)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纠纷;(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持有《XX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配备的专职或兼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依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和发证机关的授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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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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