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范全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权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第六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具体按《贵港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职能分工按《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职权和岗位职责》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九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规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防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人防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一、总则。
为了加强人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管理机构。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由人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防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三、执法职责。
1. 对人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3. 组织开展人防设施的安全演练和技术培训,提高人防设施的保护能力;4.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人防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执法方式。
1. 定期开展人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加强对人防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3. 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业等处罚措施;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人防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五、执法标准。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执法工作;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3. 对于人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要求严格、细致,确保安全可靠。
六、执法效果。
1. 加强人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社会安全防范能力;2. 减少人防设施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 提高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贡献。
七、监督检查。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八、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实施。
以上即为人防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级人防行政执法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为社会治安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案件的查处经过和相关材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突出立法性、依法性、规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整理、归档等必须遵循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的建立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及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溯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具备案件基本信息、立案依据、查处依据、查处经过、相关证据和资料等内容,确保全面、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案卷管理人员;(二)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明确一宗案件一个案卷的原则,并统一编号、标注、整理和归档;(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份和存储;(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制度,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应当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确保案卷管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卷管理,保障行政案卷的完整、真实、可靠,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案卷,是指机关事务、业务及经办单位依法形成的文件、记录等。
第三条行政案卷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整理、便捷查询、严格保密、长期保存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做到管理规范、查询便捷、保密安全。
第五条行政案卷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行政案卷信息。
第二章行政案卷的收集、整理和登记第六条行政案卷的收集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关系和分工原则,将相关行政案卷及时收集整理。
第七条对收集的行政案卷,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编号、登记和归档。
第八条行政案卷的登记应当按照机构部门的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登记,建立行政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对于一些重要的行政案卷,需要立案登记,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行政案卷的采集、整理和登记应当由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完整、准确、规范。
第三章行政案卷的保存、借阅和销毁第十一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和条件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应当注意保护行政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行政案卷的借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确保安全、准确。
第十四条行政案卷的销毁必须经过审查、登记和审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行政案卷的保存和借阅应当做到便捷、及时、安全。
对有需要的行政案卷,应当提供方便的查询方式。
第四章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第十六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应当进行信息化设备的投入,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案卷的电子化管理要做到信息共享、存储安全、追溯便捷等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电子化管理的行政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不丢失。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执法案卷管理,保障执法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法程序和规定;2. 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3. 保密原则;4. 规范管理,确保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具体规定1. 执法案卷的定义执法案卷是指执法机关在依法开展各项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文字材料、图片资料等记录材料。
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类书证;照片、视频等图片资料;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2. 执法案卷管理流程(1)立案登记:对于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在立案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违反行为时间地点;立案时间;立案人员姓名;案卷编号等。
(2)行政执法活动记录:对于每一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
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各类书证;照片、视频等图片资料;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材料。
(3)案卷整理归档:对于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案卷编号进行整理归档。
每一份案卷应当由立案登记表、相关记录材料和处理结果组成,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案卷借阅管理:任何人员在借阅本单位的执法案卷前,必须填写《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并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批。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如需延长借阅期限,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并在《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上注明延长时间。
3. 执法案卷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执法程序和规定,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规;(2)案卷登记、记录、整理归档等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3)案卷管理应当保密,严禁泄露执法机关内部文件和资料;(4)案卷管理应当规范有序,确保案卷可以及时取用,并且不影响工作效率。
五、责任制度(1)立案人员负责对每一起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整理归档;(2)主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管理,并审批《执法档案借阅登记表》;(3)每个人员都有保护执法机关内部文件和资料的义务。
2023年人防办行政执法指导方案
2023年人防办行政执法指导方案____年人防办行政执法指导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人防办及其下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治理和科学执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有效、便民。
第五条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第六条人防办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人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防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第七条人防办行政执法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和标准;(二)组织和实施涉及人防工作的行政执法活动;(三)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和督导工作;(四)收集、整理和发布行政执法信息;(五)指导和协调人防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工作;(六)处理和回应行政执法申诉和举报;(七)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第八条人防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人防办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人防办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的激励机制,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一条人防办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第四章行政执法活动第十二条人防办行政执法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做到权责统一、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公正。
第十三条人防办行政执法活动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
第十四条人防办行政执法活动应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共治模式,提高行政执法的便民性和公众满意度。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京人防发〔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局,市人防办相关处和事业单位:现将《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防发〔2013〕13号)于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人员管理第三章行政执法管理第四章执法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北京市人防行政执法体系,综合实施人防行政执法,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人防办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主管全市的人防行政执法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人防办书面委托,承担市人防办本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区人防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法规处是市人防办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负责对全市人防执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质量的审查;负责组织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负责行刑衔接工作中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以及重大案件的会商;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文号:新人防办[2002]108号发布日期:2002-8-5执行日期:2002-8-5生效日期:1900-1-1一、执法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三、执法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执法类别:人防五、自治区人防办执法处室行政执法责任:(一)执法处室:秘书人事处责任人:陈京平执法人:吕杰1、执法责任:(1)宣传、贯彻、执行(2)依法审核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3)依法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4)受理复议案件,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复议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工作;(5)定期统计、分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资料,编制有关报表;(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1)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2)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具有审核权;(3)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听证、复议、赔偿申请具有受理权;(4)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权;(5)对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审批、核验权。
3、执法目标:(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2)认真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确保无错案发生;(3)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绩良好。
(二)执法处室:指挥通信处责任人:陆玉峰执法人:罗仓柱、韩平然、温如琴1、执法责任:(1)宣传、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2)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3)依法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政案件;(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1)对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2)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立案建议权;(3)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调查取证权;(4)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权;(5)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建议权;(6)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具有监督执行权。
人防行政执法方案
人防行政执法方案人防行政执法方案是指人防管委会在国家安全的要求下,制定的一些针对人防设施的行政执法方案。
这些方案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人防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维护,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人防行政执法方案。
一、执法主体与执法制度人防行政执法方案的执法主体是人防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监管部门。
执法主体的权利和职责是管理、监督和保护人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人防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一套合理的行政执法制度,明确人员的执法辖区和执法职责;完善执法指南、执法程序,程序应当简明扼要,规范具体,使执法行为合理化、规范化。
二、执法的基本规定人防行政执法方案中规定了执法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执法人员有权请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提供所需资料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突查等;对妨碍执法的行为进行制止等。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三、执法的具体内容人防行政执法方案中,执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涉嫌妨碍人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人员安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如发现在人防设施上乱穿乱趴、涂鸦等违法行为,就需要执法人员及时制止和处置。
2、对损坏人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如发现人防门窗被损坏,需要对破坏设施的人员进行调查、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占用人防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
如发现人防设施被违规占用,需要督促单位或个人立即退还,确保人防设施运行畅通。
4、对滞留在人防设施内的群众进行疏散或救援。
如发生紧急情况或灾害,需要执法人员及时展开疏散和救援的工作,及时转移群众并妥善安置。
四、执法的培训和考核人防行政执法方案中规定了执法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达到相应的标准。
人防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培训,注重执法经验的积累和案例分析等。
五、执法的监督和评估人防行政执法方案中规定了对执法过程进行评估和监督,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8.12.28•【文号】[98]国管人防字第26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98]国管人防字第26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1.附件一:《责令改正通知书》;(略)2.附件二:《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略)3.附件三:《行政处罚证物登记保存通知书》(略)4.附件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略)5.附件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略)6.《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委托书》;(略)7.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报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说明;(略)8.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文摘录;(略)9.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条文摘录。
(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人民防空工作,依法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规范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公正、公开进行。
2. 文明执法原则。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暴力、侮辱、诽谤等手段。
3. 高效便民原则。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高效率、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
4. 权责一致原则。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1. 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由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行政执法程序1. 立案。
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2. 调查取证。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 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决定。
4. 执行。
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依法执行,确保当事人履行义务。
5. 结案。
处理结束后,对人防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归档,并进行案卷评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依据1. 人民防空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 国家和地方人民防空规章制度。
包括各类应急预案、防空袭预案等。
3. 人防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包括各类行政执法指导意见、操作规范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1. 内部监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2. 外部监督。
接受各级政府、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等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3. 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民防空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障国家战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人民防空建设、设施使用和防空袭行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便民、高效,简化审批程序;(三)保障人民防空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四)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依法进行人民防空审批:(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使用;(三)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四)防空袭行动;(五)其他涉及人民防空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范围:(一)新建、改建、扩建人民防空工程;(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三)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四)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器材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使用审批范围:(一)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租赁;(二)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扩建;(三)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拆除;(四)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设备、器材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审批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提出申请;(二)审查;(三)批准;(四)公示;(五)颁发许可证。
第十条申请人民防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的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颁发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
人防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一、概述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政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执法权力的特殊性,有时候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过错行为,如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给公众带来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人防办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
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的内容和要求(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人防办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机制,确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过错行为。
该机制应当明确行政执法追究的程序、责任主体、证据要求等内容,以保证追究的公平公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人防办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明确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和要求,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查处机制人防办应当规定行政执法过错的查处机制,确保对行政执法过错的及时查处。
该机制应当包括举报渠道的设立、查处程序的规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内容,以保证查处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人防办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人防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对于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制的实施(一)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人防办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并在机关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都清楚相关制度和规定。
同时,人防办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人防办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明确执法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防办[2002]10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02.08.05【实施日期】2002.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新人防办[2002]108号2002年8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的下列行政行为:(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符合法律程序。
第五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制定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按规定程序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它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规定-新人防办[2002]10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规定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规定(新人防办(2002)108号2002年8月5日)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属于听证范围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较大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三条审委会设5至7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承办机构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并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审委会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五条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审理。
第六条审委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三)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五)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由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证据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8.05•【字号】新人防办[2002]108号•【施行日期】200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统计规定(新人防办(2002)108号2002年8月5日)为准确掌握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动态和机构人员的变化情况,为人民防空法制监督和法规修订工作提供客观依据,依法推进自治区人民防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制度,指定专人对行政执法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第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并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已经结案的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及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第五条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每半年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各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行政应诉案件,应按行政执法统计的要求认真填写,由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报送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七条对于本年度没有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的,也应当上报说明情况。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本办法共五章四十五条,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给大家提供的××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信息保障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交通运输、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应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包括人民防空信息保障建设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等。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防空防灾、自救互救、隐蔽疏散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教育、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人民防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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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试行)来源:湘西州人防办日期:2009-06-22 09:14:06访问次数:896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推进人防行政执法活动规范化、程序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的过程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或制作的与案件处理相关联的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
第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不定期的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第四条实施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四)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审批表及审查意见书(副本);(五)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六)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七)工程场地水文地质资料(或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八)项目胜地红线图(复印件)(九)经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和光盘;(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副本(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人防工程关键道听部位质量监督表);(十一)人防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可文件副本;(十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十三)行政许可送达凭证;第五条实施其他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输完毕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审批项目实际,将下列相应行政许可文书、证据资料入卷:(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审批表及通告书副本;(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副本;(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副本;(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副本;(六)行政许可审查报告及相关证据;(七)行政许可听证审批表;(八)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副本;(九)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十)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十一)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十二)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及通知书副本;(十三)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四)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五)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六)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七)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八)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副本;(十九)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副本;(二十)行政许可文书送达达凭证或者记录;(二十一)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应以《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做出决定,不宜以通知、批复、意见等行政公文形式作出决定。
第六条实施人防行政许可征收的,应当自征收完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一)行政征收通知书(决定书)副本;(二)行政相对人请求减、免、缓缴费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三)人防行政性收费减、免、缓征审批表;(四)行政相对人交款单据复印件;(五)行政征收文书送达凭证;(六)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七条按照一般程序实施人防行政处罚的,应当处案件办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二)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或勘验笔录;(四)鉴定委托书副本;(五)鉴定结论;(六)提取物证、书证清单;(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副本;(八)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九)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十)当事人听证申请书;(十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副本;(十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副本;(十三)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十四)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十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十六)行政处罚审批表;(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十八)当事人缴纳的单据(复印件);(十九)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二十)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二十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凭证;(二十二)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前款所称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包括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捍行政诉讼且已履行或者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委托书》入卷。
实施人防行政强制措施后转入处罚程序的,行政强制案卷材料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条按照简易程序实施人防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当场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入卷。
第九条实施人防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的,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一)行政检查记录(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二)行政检查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或书面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采取的措施等);(三)行政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四)行政检查结论告知书副本;(五)行政检查整改建议或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副本;(六)行政检查文书送达凭证;(七)其他行政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条实施人防行政强制的,应当自强制手段完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资料入卷:(一)行政检查中形成的案卷材料;(二)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四)行政强制决定副本;(五)查封(扣押)、解封(退还)物品清单;(六)查封、扣押笔录、证据;(七)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副本;(八)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或勘验笔录;(九)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凭证;(十)其他重要文书、证据。
第十一条实施人防行政确认的,案件入卷材料参照行政许可执行,实施人防行政征用的,案件入卷材料参照行政征收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据,的物证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以物证的照片入卷;有视听资料的,以光盘或者其他载体入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立卷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档案应装订成卷,原则上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行政征收可以以月、季、半年、年为单位装订成卷。
卷内材料排列应当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五文件等密不可分的文件,装订时应排列在一起;其他材料形成规律或特点排列。
第十五条案卷案件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297毫米)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型纸托裱。
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是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十六条卷内案件材料应使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毛笔书写,也可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
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第十七条案件材料排列后,应在距案卷左边口约15毫米(或在文书左边沿装订线)装订。
案卷装订时应除去案件材料内的订书钉及其他杂物。
第十八条卷内案件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打印在材料右上角,案卷封面、封底、案卷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用编写页号。
第十九条案卷目录应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写一个顺序号,标明起止页码。
第二十条非文书载体性的证据(如图文、照片、录相等)应随卷保存,第二十一条已归档和行政执法案卷,采用XXXX年人防XXXX(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卷XX 号为序号;特殊情况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工作的综合部门自选确定案卷序号编排方法。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并需要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定程序另案实施行政处罚,应重新收集有关案件材料加案立卷,原案案卷和案卷序号保留不变。
负责法制的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各处室的行政处罚案卷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案卷装订成册后,按照案卷序号将其装入硬皮档案盒,并在档案盒上标注案卷类别、归档时间、起止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已归档的行政处罚案卷,任何人不得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案件材料。
确需增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防行政执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一)行政许可案件;(二)行政征用征收案件;(三)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四)行政强制案件;(五)行政确认案件;(六)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七)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八)涉外以及涉港、澳、台案件;(九)其他重大案件案卷需永久保管的。
第二十五条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检查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案件,案卷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依法办理销案的案件,案卷定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简易程序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十六条属于永久、定期保管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经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承办人负责重新整理。
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应定期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办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未正式立案的案件,执法文书材料由承办人整理装订,各办案部门自行保存备查,其中重要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材料应保存10年。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
对涉及国家事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确定密级,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对非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事项和个人隐私,应当限定知悉范围,不得公开。
对不明确具体密级事项的,应按权限报上级业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利用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或《档案借阅登记》。
利用结束后,及时归还档案。
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单位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行政执法档案进行鉴定。
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须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填写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二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