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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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穗南府〔2008〕55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适用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1)主体合格。

行政处罚必须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或委托范围内实施;(2)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准确,具备主要证据;(4)适用法律正确。

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准确;(5)程序合法。

主要包括①立案审批程序规范;②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③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④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⑤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如责令改正程序、重大处罚集体决定程序等;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⑦符合其他法定程序。

(6)合理行政。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7)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对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查方式每年二次由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抽查或互查。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处理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处理应根据不同的评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将评查结果根据分数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上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对评查优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优秀的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对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引言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案卷质量进行评价的准则。

•遵循评查标准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评查标准
1.案卷登记
–案卷编号清晰、唯一且与实际案件对应。

–案卷登记表中包含案卷基本信息的完整填写。

2.案由界定
–案卷中明确界定了案件的行政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调查取证
–案卷中包含了充分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证据收集等。

–调查取证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

4.执法措施
–案卷中记录了对违法行为采取的执法措施,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执法措施的依据和合法性得到充分证明。

5.执法决定
–案卷中包含行政执法决定书或告知书,明确了被处罚人的权利义务和申诉途径。

6.审批备案
–案卷中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7.卷内整理
–案卷内文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整理,并有明确的目录和页码。

8.表述规范
–案卷文书表述清晰、准确,语言规范,符合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要求。

9.存储和保存
–案卷的存储和保存符合行政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确保案卷完整可查。

结论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评查标准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

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2023年版)一、前言1.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行政执法案卷的合法、规范和真实性。

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及相关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案卷的评查工作。

3. 案卷评查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和管理措施,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可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处,同时也可以及时总结和推广行政执法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1. 案卷编号案卷编号应当规范、完整、清晰,且应当与案卷的内容相符,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2. 案卷材料整理(1)案卷材料要求整齐清晰,书写工整,不得有涂改、污损等情况。

(2)案卷内各类材料须按照规定的顺序整理,例如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材料、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必须按顺序排列完整。

3. 案卷摘要每份案卷均应有一份摘要,对案卷的基本情况、经过及处理结果进行简要概括,以方便查阅。

4. 案卷存档(1)案卷必须及时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内,保管完好,不得随意外借或私自取用。

(2)案卷的存档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案卷,分别进行规定,务必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5. 案卷归档当案件全部结案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对案卷进行归档,确保归档记录真实可靠,不得私自篡改。

6. 案卷借阅管理对于需要借阅的案卷,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借阅过程中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借阅后必须如实登记借阅情况。

7. 案卷销毁(1)对于已归档的案卷,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定期审查,对于已经过期并且不需要再保留的案卷,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2)案卷销毁必须进行公示和备案等程序,确保销毁记录真实可靠。

三、评查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 执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确保评查工作的质量和公正。

2. 监督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等各方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现象,保障评查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最新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2016-04-05 16:10:00 文章来源:广东人大网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问责必严、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

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第三条法制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

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有果关系;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2、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第十条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在评查过程中,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案卷评查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实施。

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案卷评查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制定统一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

第六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每年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七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专家库,案卷评查专家库成员应当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和学者中选聘。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每件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

主要审查评价下列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程序;(五)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六)行政执法文书符合法定规范和形式要求,记录清楚、内容完整、格式规范;(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深府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1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由此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查组织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自行对其下属机构或受其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要求。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及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1.背景及目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者监管的有效途径。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评查可以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评查对象评查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案卷、行政强制案卷和行政复议案卷。

3.评查模式评查模式采用专家评查和自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完成,专家评查由专家对自查结果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

4.评查内容(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确凿,是否依据规范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2)处罚是否适当,案卷中是否能够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调查尽责、程序合法、处罚行为合理;(3)案卷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真实、详实、清晰;(4)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5)案卷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管理制度。

5.评查结果及后续处理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评估标准以该评查标准为准。

对于评为优良的案卷,予以表扬并公布;对于评为合格的案卷,要反映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整改;对于评为不合格的案卷,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1)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合理性。

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情节的实际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量刑。

(3)案卷书写的规范性。

案卷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管理要求,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符合公文处理的规范。

(4)案卷管理的规范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制度,是否管理得当、合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16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6年12月26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评查方式与程序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环保制度】阳山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环保制度】阳山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环保制度】阳山县环保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政府《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以下简称执法案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阳山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执法股室执法案卷的建立、健全和日常实施情况,也纳入每年度对执法股室的考评内容。

第五条执法案卷应当全面真实反映执法活动,体现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执法案卷的规范性要求,具体要求如下:(一)执法行为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执法行为有法定依据;(三)执法行为遵循法定程序,不超过法定期限;(四)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五)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适当;(六)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使用符合法定要求,有关记录内容清楚,格式规范;(七)执法文书送达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八)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的执行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九)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符合立卷归档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执法案卷原则上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月内,按档案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管理要求完成立卷归档。

如执法决定正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执法案卷立卷归档的期限可以顺延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的一个月内。

第六条案卷评查实行每个案件独立评分,并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集中调阅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每年4?5月份抽调行政执法主体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统一进行全面检查评议。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是指评查小组在不特定期限内到行政执法单位当场抽调行政执法案卷的重点检查、评议。
评查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评查单位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评查组织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活动。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加强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制度,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处理;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粤建执函[2011]901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粤建执函〔2011〕901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评查范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和组织”),2010年-2011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评查重点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点是:通过对执法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所形成的执法案卷及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从而对执法机关和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完善,执法文书是否统一齐备,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以及行政执法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做出综合性评价。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的工作方式:一是听汇报;二是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行政执法的制度文件(通过查看案卷了解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有资格,相关执法人员是否持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程序是否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实施过程是否发生违反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量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格式是否统一,且内容是否合法;执法案卷的归档是否完整和规范。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粤府令第272号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正文:---------------------------------------------------------------------------------------------------------------------------------------------------- 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第五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行政检查职责。

第八条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检查全过程网上流转,加强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

更与延ຫໍສະໝຸດ 续5分1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含:被许可人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审查情况;准予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查准予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决定书的扣2分;决定书基本情况不清、缺申请变更的时间、具体事项、依据;缺审查情况;行政机关印章、日期分别扣0.5分..
4
按照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办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特别规定程序告知应当包含:许可名称、时间、事项;适用特别程序的依据;适用特别程序所需时限;行政许可顺延时限..
查特别程序告知书;无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的;扣1分;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所需的时限以及许可时限顺延等内容未告知或告知错误;申请人名称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无送达回证的;分别扣0.5分..
2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审查情况;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印章、日期..
查延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无决定书的扣2分;决定书缺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审查情况;不予延续的理由、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印章、日期;分别扣0.5分..
查许可期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的;扣5分;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许可的;超过1天扣1分..查延长期限文书:无延期审批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无延期通知书;无延期通知书送达回证的;分别扣1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评查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评查标准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1.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三、评分办法
1.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2.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说明:。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2012年12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3年1月10日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遵循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第二章评查方法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评查时应当结合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的实际,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选送案卷评查或者其他评查方法。

第九条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订评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二)对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法评查的,从其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选送案卷方法评查的,由其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三)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地点评查,也可以在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现场评查;(四)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分,形成初评结果;(五)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根据其意见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确定评查结果;(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通报;(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向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案卷。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送审稿)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送审稿)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汕头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遵循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牵头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构(以下简称评查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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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是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评查主体,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章评查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九条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主体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

第十条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评查主体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七)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八)评查主体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三章评查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其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具体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

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七条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第四章评查结果与处理
第十八条评查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总体报告,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评查小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卷评查活动的。

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卷材料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复查。

对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监督处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卷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卷评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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