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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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条件差异分析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条件差异分析

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新三板挂牌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差异分析^p一、盈利指标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的盈利指标无详细规定,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分别对拟上市企业有不同盈利指标要求。

新三板挂牌条件: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才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标准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主板/中小板发行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创业板的审核制度目前未有重大变化:根据2023年1月1日施行的《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方法〉的决定》。

该方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根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主经营业务创业板上市要求拟上市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股转系统仅仅要求拟挂牌企业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才能。

如此,有些符合新三板业务资质要求的挂牌要求并不见得会符合创业板业务资质要求。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目前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科创板在内的场内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私募基金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

一、场内市场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我国的场内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科创板。

(一)主板市场主板市场,又被称为一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主板市场,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600和601开头,例如,工商银行(601398)、贵州茅台(600519)、中国平安(601318)等知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000和001开头,例如,平安银行(000001)、万科(000002)、华侨城(000069)等知名企业。

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属于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一般以002开头,例如,苏宁易购(002024)、海康威视(002415)等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票代码一般以300开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新三板审核制度较为简单、审核周期较短,但也存在估值低、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缺陷。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比表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变化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
性质
强制性
强制性
年/中/季报
要求/要求/要求
要求/要求/要求
交易时间
相同
相同
临时报告
要求
要求
财务报告审计
要求
要求
披露场所
证监会指定媒体
证监会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交易所自律监管证监会行政监管
发行批准
核准制
核准制
审批机构
证监会
证监会
保荐期
三年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最近3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累计超过5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
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

IPO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详解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

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审核方的窗口指导意见中。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主板、中小板、创业板: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

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差异分析制作备忘录依据规范性文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主板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中小板指引》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简称《创业板指引》一、公司治理(一)独立性1、人员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外,还细化为: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业务独立性(1)《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原则性要求: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创业板指引》除上述原则性规定,还详述为: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二)资金等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1、对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①《主板指引》规定主板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②《中小板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或通过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③《创业板指引》中无上述该规定。

2、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特殊限制性规定①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资金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或者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主板指引》:2.1.6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主板、中⼩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主板、中⼩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23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45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IPO前受让股份:IPO申报前⼀年从⾮实际控制⼈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般适⽤⼀年;从实际控制⼈处受让适⽤三年。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法规整理】IPO股份锁定相关规定总结(2011-06-21 14:02:10)转载▼标签:ipo股份锁定上市规则分类:投⾏⼯作6增资扩股⼀、IPO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百四⼗⼆条发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成⽴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发⾏⼈公开发⾏股票前已发⾏的股份,⾃发⾏⼈股票上市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发⾏⼈向本所提出其⾸次公开发⾏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应当承诺:⾃发⾏⼈股票上市之⽇起三⼗六个⽉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公开发⾏股票前已发⾏的股份,也不由发⾏⼈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公开发⾏股票前已发⾏的股份。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对比__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条件对比__

盈利要求
资产要求 股本要求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 最近 3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同业竞争 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条件
违法行为
主板、中小板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在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 个 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创业板 新三板 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需合法规范经营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 年内不存在未经 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条件 主体资格 经营年限
主板、中小板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新三板 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限制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存续满两个会计年度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 具体指标 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万元,且持续增长;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近 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 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 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不低于30%;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 主营业务突出 展主营业务 最近 2 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对董事、管理层及实际控制人无要求 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要求 在同业竞争 无资产及股本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暨创业板与主板办法对比列表
主板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创业板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主板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创业板办法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主板办法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创业板办法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主板办法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首发(IPO)各板块(含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精选层)发行条件对比

首发(IPO)各板块(含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精选层)发行条件对比

首发(IPO)各板块(含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精选层)发行条件对比一、市场定位二、主体资格与业务要求三、财务指标与内控要求四、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要求五、合法性要求具体条件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精选层发行人的禁止性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同科创板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4)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1)最近3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2)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3)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4)不存在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规定同“发行人的禁止性规定”同科创板无明确规定同“发行人的禁止性规定”董监高的禁止性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同科创板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1)最近12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六、股权分散七、版块特有条件(一)创业板与精选层负面清单(二)科创板关于科创属性的评价指引。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企业不管是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需要同样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这体现在中国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不同的规则中。

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发行条件实际是一样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在深圳证交所上市,而主板是在上海证交所上市。

因此,广义的主板市场也包括中小板。

这样,需要进行对照分析的就是创业板和主板了。

具体而言,创业板和主板的不同体现在以下:一、企业类型不同成立创业板市场就是想对那些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因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开宗明义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

虽然《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自主创新企业、成长性企业、创业企业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但证监会创业板发审部门负责人已经非正式表示,2009年创业板将侧重两类企业,一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二是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比较强的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企业。

主板在拟上市企业的所属行业及类型方面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企业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都可以申请上市。

二、企业规模不同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而创业板更小。

有资料显示:截止2009年7月30,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共计有856家,市值达18万亿多。

我国的许多超大航母型公司国内上市都选择在上海证交所。

比如,7月29日刚上市的中国建筑(601668)首次公开发行120亿股,共募集资金501.6亿元,筹资规模为中国股市有史以来第四大,也是2009年以来全球最大的IPO案例。

深圳中小板是2004年5月份开始启动的,截止到2009年7月30日,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共计有278家,筹集资金达一千多亿。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本文比较了A股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和科创板的上市条件。

A股主板要求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

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中小板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科创板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条款符合科创板的要求,但是格式有些混乱,需要进行整理。

下面是改写后的内容:1.财务要求:要求企业选择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符合审计要求。

2.市值要求: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3.资产要求: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4.股本要求: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5.主营业务要求:要求企业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6.公司治理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委员会,各条款符合科创板的要求,且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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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条件
A股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IPO办法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上市公众持股要求
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2016删除此条
限制行为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比表(精华版)

精品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比较表基本信息比较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市场的区别企业改制步骤1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包括专业律师、主办券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评估师);2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准备相关资料,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注意: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应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技术、财务、人事等各业务环节负责人。

3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通常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督促公司内部各部门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对外联络;4提供一间办公室以便妥善保管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方便中介机构现场办公。

上市审核流程新三板新三板挂牌具体流程文字说明:1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初步调查并规范——2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新三板挂牌协议——3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4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准备并制作申报材料,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6: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7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8正式挂牌创业板主板及中小板上市费用新三板挂牌费用成本及优惠政策主板、中小板、创我国发行上市的证券承销费一般不超过融资金额的3%,整个上市成本一般不会超过融资金额的5%费用估算收费项目收取方收费标准项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备案费证券业协会3万元(一次性)改制设立改制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备案费主办券商1万元(一次性)上市辅导辅导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改制费主办券商20万元-40万元注:一般由当地政府支付。

(一次性)发行承销费用承销金额1.5%~3%,约1000万推荐费主办券商50万元-80万元注:现在一般由当会计师费用参照行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约130万。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条件比较
条件
A股主板
创业板IPO办法
中小板
科创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已满3年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限售规定汇总对比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限售规定汇总对比
其他投资者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般小股东
一般股东(非控股股东,实控人)
所持发行前的股份,上市交易1年内不得转让
不受限制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吸收股东
招股说明书之前12月内,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含转增、送红股)
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招股说明书之前12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受让的股票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招股说明书之前12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受让的股票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含转增、送红股)
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受让的股票
自上市日起锁定36个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自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受让的股票
自上市日起锁定12个月
非公开发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自发行结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自上而下排列,发行前51%的股份锁定36个月
董监高
董监高--通用条款
上市交易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25%的限制、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转让股份
上市之日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25%的限制
申报离任7-12个月的,转让50%的限制
上市之日第7个月至12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12月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票限售规定汇总对比
限售股类型汇总
股东类型
事项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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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股份锁定期差异对照表
- . -考试资料-
- . -考试资料-
股份转让锁定期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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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其他
配股: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IPO前受让股份:IPO申报前一年从非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上市后锁定期一般适用一年;从实际控制人处受让适用三年。

外国战略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战略投资管
理办法》第五条【法规整理】IPO股份锁定相关规定总结
(2011-06-21 14:02:10)

标签:
ipo
股份锁定
上市规则
增资扩股
分类:投行工作
- . -考试资料-
一、IPO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1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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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注:比深交所少规定一种情形】
(四)《创业板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 . -考试资料-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唯一的一种情形】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注:股份锁定是1年,但是转让有限制】
(五)《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运作指引》(2010年)
3.8.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注:仅中小板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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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进一步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二、IPO股份锁定的特殊规定
根据2010年、2011年保代培训的相关记录整理,关于IPO股份锁定的特殊规定如下:
(一)中小板
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锁定3年;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

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142条的要求。

(二)创业板
除执行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外,相关股东应承诺:
(1)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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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相关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六个月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

(2)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4)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5)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6)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另外:
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进行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转增形成的股份在上市后应承诺锁定三年。

2、2006年版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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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但在2008年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将此条删掉了,但实际操作中(参考保代培训)仍要锁定三年,至于时点,我认为还是以上述的规定(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为基准日)为准。

【注1:此条应是针对的非创业板,因为创业板已明确规定以首发申请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了】
【注2:翻阅了一些最近披露的招股书,瑞泽新型建材是2009.12.25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2011.5.12刊登招股书,从它的时点看,有可能是以正式受理日往前推一年,因为以刊登日为基准的话,早超过一年了;另外,骆驼集团是以刊登招股书为基准日,并在承诺中明确若在2011.5.7之前刊登招股书,锁定3年,若在2011.5.7之后刊登,则锁定1年(实际是4月8号刊登的);而金禾实业是2010.6.29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2011.5.19刊登招股书;江粉磁材是2010.5.20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2011.5.16刊登招股书,从这两家看不出来是以哪个日期为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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