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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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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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进一步的改革——李悝“尽地力之教”和《法经》

在三家分晋前后,韩、赵、魏三家又各自作了进一步的改革。魏文侯(公元前446年—前396年)是一个进步的君主。在他执政期间,他任用李悝为相,进一步推进封建化。李悝在魏国推行的方针政策之中,最有名的是“尽地力之教”。

xx亦称xx,xx说: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司马迁说:

“当魏文侯时,李克务尽地力之教。”(《史记·货殖列传》)“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军。”(《史记·平准书》)又说:

“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艺文志》著录《李克》七篇,并注:

“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又著录《李子》三十二篇,并注:

“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不可能在魏文侯的时候,有两个姓李的人同为魏文侯的相,同作“尽地力之教”。显而易见,李悝和李克是一个人,他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悝和克是一音之转。荀况的名字,有的时候写作荀卿,有的时候写作孙卿,荀、孙是一音之转。这种情况古代是常有的。司马迁和刘歆有的时候写作李悝,有的时候写作李克,并不证明他们认为李悝和李克是两个人。班固不了解这种情况,就在《汉书》人物表上把李悝和李克列为两个人,这是班固的错误。

李悝或李克这个人大概是从儒家分裂出来而成为法家的人。他的著作有一部分讲儒家的道理,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为儒家的《李克》七篇。可是他的著作大部分讲的是法家思想,这就是《艺文志》所著录的,列入法家的《李子》三十二篇。他的情况大概像荀况。

xx在《共产党xx》中指出:

“在阶级斗争将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激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1页)。李悝、荀况就是这样。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汉书·食货志》有比较详细的记载。他所讲的“尽地力”,着重的并不是农业技术,而是推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并采取一种措施保证粮价稳定,以保障农民的生活。

xx说:

一个地方百里的国家,大约有田地九万顷。山川城市所占的地方约三分之一,剩下三分之二的可耕地,大约有六万顷,即六百万亩。如果种地的人的积极性能够发动起来,种得很好,每亩耕地可增产三斗(原文作“治田勤谨”,王先谦说勤字唐写本作劝,今从之。劝即鼓励以提高积极性的意思。“斗”原文作“升”,今依臣瓒及颜师古说改为斗。)。如其不然,就要减产三斗。一增一减之间,六百万亩的生产的差别,就是一百八十万石。

《食货志》又引xx说:

如果粮价太高,靠买粮吃饭的人就吃亏(“伤民”)。如果粮价太低,生产粮食的人就吃亏(“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固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怎么办呢?李悝说:

“善为国者,使民毋伤而农益劝。”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善于治国的人,要使粮食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不吃亏。

这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目标,也是他的政治纲领。“使农益劝”的办法是计口授田,对每个“农夫”授田一百亩,收入归耕者所有,国家抽十分之一的税。

照李悝的计算,当时粮价是每石三十个钱。这十一之税收的是粮食或是钱,材料没有说明,如果是前者,那就是实物地租;如果是后者,那就是货币地租。无论如何李悝的“尽地力之教”,都是推行封建制。

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这在晋国并不始于李悝。新出土的《孙武兵法》记载孙武答吴王问时说:

晋国的六将军在他们自己的“家”的范围内,都实行这种办法。(详见本书第一册《绪论》。)照周制,天子设六军,诸侯设三军。晋文公于三军之外,又设“三行”。(《左传》僖公二八年)实际上就是设六军,所说的“六将军”即六军的统帅,也就是六卿。他们都已实行对农民计口授田,按亩征税,这种封建制的办法,可能在文公时就已实行。李悝可能把这种封建制的办法更系统地、更彻底地推行。

稳定粮价的办法是“平籴”。照李悝所说的,每家农民收入的粮食,除交十分之一的税及自己食用、消费外,多余的粮食由国家收购。国家按年成的好坏收买一定的数目。遇到荒年,国家把丰年收购的粮食拿出来发卖。李悝说:

这样“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食货志》说:

“行之魏国,国以富强。”这个论断可以证明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在魏国得到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效果,并不仅只是李悝的理想。《吕氏春秋》引史起的话说: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用恶也。”这句话也可以证明魏国是实行了一夫百亩的授田制度的,在耕地不好的地方,则一夫二百亩。

刘向记载说,魏文侯问李克怎样“为国”,李克说:

“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文侯说:

“吾赏罚皆当而民不与,何也?”xx说:

“国其有淫民乎?”所谓“淫民”,就是依靠其父之功,自己无功而食的人。李克说:

“如此者,夺其禄以来四方之士,此之谓夺淫民也。”(《说苑·政理》)刘向的《说苑》大都是从当时的古书中抄来的。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不但在政权机

构中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就是在社会中也不应当有无功而食的人。魏文侯仅只做到前一点,还没有做到后一点。这都是法家的思想。

李悝还做了一件大事,就是著《法经》。《法经》的内容大略见于《晋书·刑法志》。《刑法志》说:

“是时(指三国魏明帝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xx受之以相xx,xx制。”

本书第五章说到,子产铸刑书,其内容是对奴隶社会中奴隶主的刑法加以整理、编辑。这就是叔向所说的“制参辟”。第八章又说,晋国铸刑鼎,其内容是范宣子所作的新刑书。在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中,适应地主阶级的需要,许多国家都作了新的刑书。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就是说,他把当时各国的新刑书加以整理、编辑,成为《法经》。可以说,子产的刑书是夏、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刑法的汇编,而李悝所著的《法经》,则是春秋战国大转变时期地主阶级刑法的汇编。子产所铸的刑书是为奴隶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奴隶主的刑法;李悝的《法经》则是为地主阶级专政服务的,是封建制的刑法。

子产的“铸刑书”,是奴隶主阶级政权的“回光返照”;李悝的“著法经”,是地主阶级政权日益巩固的象征。“法经”共有六篇。第一是《盗法》,第二是《贼法》。照李悝的意思,盗贼是法的主要对象,这两篇规定关于惩罚盗贼的条文。第三是《网法》,第四是《捕法》,这两篇规定关于逮捕盗贼的条文。第五《杂律》,规定关于一般违禁行为的条文。第六《具律》,规定关于施行法的时候可以酌量加减的条文。

商鞅在魏国学习了这部《法经》,把它带到秦国,在秦国推广施行。秦统一中国以后,还是施行这部《法经》,(“承秦制”)。萧何又加了三篇,共为九篇,其基础还是这部《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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