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_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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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级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本科2010-2011-2学期课程表

2010级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本科2010-2011-2学期课程表

物理 英语
解剖实验
物理实验
有机化学实验
节次 1 2 3 4 5 6 7 8 9

21/3
第5周 二 22/3 组胚 计算机
2011.3.21-3.25 三 23/3
四 24/3 近现代史
五 25/3 英语 解剖实验
物理
体育
计算机上机
物理 英语
物理实验
解剖实验
组胚实验
有机化学实验
节次 1 2 3 4 5 6 7 8 9

2/5
第11周 二 3/5 细胞
2011.5.2-5.6 三 4/5 组胚 解剖实验
四 5/5 近现代史
五 6/5
解剖实验 物理 细胞
五一劳动节 放假
体育 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
形势与政策
节次 1 2 3 4 5 6 7 8 9

9/5
第12周 二 10/5 组胚 计算机
2011.5.9-5.13 三 11/5 物理 计算机上机
有机化学 体育 解剖实验
解剖理论 形势与政策 体育
英语
组胚实验
节次 1 2 3 4 5 6 7 8 9

20/6
第18周 二 21/6 组胚
2011.6.20-6.24 三 22/6
四 23/6 近现代史
五 24/6
有机化学 体育 解剖实验
解剖实验
组胚实验
英语
解剖实验
组胚实验
有机化学实验
节次 1 2 3 4 5 6 7 8 9

25/4
第10周 二 26/4 组胚 计算机
2011.4.25-4.29 三 27/4 物理 计算机上机
四 28/4 近现代史 细胞实验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〇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教 育 部二○一一年三月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1]25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2010年12月,我部组织专家组对各地2010年申报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备选学校进行了评审,北京市卫生学校等175所学校达到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进一步重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加强对学校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被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将学校建设成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高,社会声誉好,能够在办学和改革各个方面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

附件:教育部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教育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教育部2010年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北京市 1 所北京卫生学校河北省13所成安县综合职业技术学校河北省高碑店市职教中心馆陶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北巨鹿职教中心平泉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秦皇岛市卫生学校清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北曲阳雕刻学校唐山市对外经济贸易学校唐山市开平区综合职业技术学校邢台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张北县职教中心赵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山西省7所大同市卫生学校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大同市财会学校山西省经贸学校山西省潞城市职业高中襄汾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山西省城乡建设学校内蒙古自治区4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学校鄂尔多斯市民族艺术学校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校托克托县高级职业中学辽宁省6所旅顺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丹东市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葫芦岛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鞍山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沈阳乐府艺术学校沈阳民。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3.26•【文号】教高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的决策部署,动态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有的放矢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升教育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贡献力,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本科专业目录年度更新发布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每年更新。

新列入和不再列入《专业目录》的专业,与当年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一并公布。

高校本科招生专业按照更新公布的《专业目录》执行。

二、完善本科专业类的设置与调整机制。

增设、更名专业类,或调整专业类下设专业,原则上由教育部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类教指委)提出调整方案,并广泛征求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指委)进行审议。

三、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特设专业。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范围。

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调整一般由专业类教指委提出、专业设置教指委审议。

特设专业转为基本专业,按上述程序调整。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

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摘要】医学院校专业单一,专业性较强,教学资源不足,双学位教育开展相对滞后,甚至有些单独设置的学校尚未开展,不利于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

经过多年的发展,医学院校已形成多学科、多门类的高校,具备了开展双学位教育的条件,本文就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意义、组合形式及注意事项做简要阐述,以期促进医学院校双学位教育的开展。

【关键词】医学;双学位;教育随着社会发展,生活节奏加快,就业压力、工作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日益突出,心理疾患逐年增长,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将会有更多高新技术应用到医学领域,要求医生不但要掌握人体科学,掌握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掌握治病救人的本领,还要了解新设备新技术的运行原理,具有捕捉分析不同病人心理变化能力,善于沟通正确处理医患关系能力。

医学双学位教育为培养这种复合型人才提供了新的途径,但由于医学院校专业单一,专业性较强,教学资源不足,双学位教育开展相对滞后,甚至有些单独设置的学校尚未开展,不利于培养医学复合型人才,本文就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意义、组合形式及注意事项做简要阐述,以期促进医学院校双学位教育的开展。

1、开展双学位教育的意义1.1 开展双学位教育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学双学位教育就是结合社会对不同医学人才的需求,培养英语能力强,计算机知识丰富,掌握法律、心理、管理学等知识的复合型医学人才。

这样的人才不但专业技术好,知识面广,且知识结构合理,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人们健康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2 双学位教育是彰显学生个性、就业的需要目前我国的大学教育专业流动性非常小,学生一但被录取到什么专业学习,一般是不能够改变的,这种做法虽有利于稳定高校教学秩序,但极大的限制了学生个性发展[1]。

加之很多学生在高考填报志愿时由于对社会的了解不够,不明确将来从事什么工作,随意性比较大,到学校后专业又不能够改,只好硬着头皮学,导致很多学生产生厌学,不通充分发挥学生的专长,制约了学生个性发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发布三年以来,推动了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提高了大学英语教学质量。

为全面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目标要求,结合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践,对《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doc附件: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满足新时期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下简称《课程要求》),作为各高等学校组织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英语教学的主要依据。

鉴于全国高等学校的教学资源、学生入学水平以及所面临的社会需求等不尽相同,各高等学校应参照《课程要求》,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科学、系统、个性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指导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

一、教学性质和目标大学英语教学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大学英语课程是大学生的一门必修的基础课程。

大学英语是以外语教学理论为指导,以英语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跨文化交际和学习策略为主要内容,并集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二、教学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各高校之间情况差异较大,大学英语教学应贯彻分类指导、因材施教的原则,以适应个性化教学的实际需要。

大学阶段的英语教学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

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教民厅…201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等学校招⽣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招⽣单位: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少数民族⾼层次⾻⼲⼈才研究⽣招⽣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招⽣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

2011年计划招⽣5000⼈,其中,博⼠研究⽣1000⼈,硕⼠研究⽣4000⼈,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和民族⾃治地⽅的⾮在职汉族考⽣,各招⽣单位要严格执⾏汉族考⽣招⽣⽐例要求,不得超⽐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研究⽣,先在⾼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通知)。

博⼠研究⽣直接⼊校学习。

学⽣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活费⾃理。

各招⽣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考⽣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各招⽣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的政审⼯作。

三、招⽣⼯作实⾏“定向招⽣、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愿报考、统⼀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

招⽣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通知。

学⽣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层次⾻⼲⼈才计划的硕⼠⽣考⽣采取与全国硕⼠研究⽣统⼀报名⽅式,参加全国硕⼠研究⽣统⼀⼊学考试。

报考博⼠研究⽣的考⽣参加招⽣单位统⼀组织的博⼠研究⽣⼊学考试,考试科⽬和考试时间由招⽣单位⾃⾏确定。

五、各招⽣单位要严格执⾏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实⾏差额复试。

录取⼯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衡量,硕⼠研究⽣依照下达到各省、⾃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例顺次录取。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教职成厅〔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月22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有机衔接,促进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推进。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2.24
•【文号】教政法[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7.10•【文号】教外来[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来〔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学校为扩大留学生规模,满足外国留学生来华接受使用英语授课的医学教育的需求,开设了用英语全程授课的临床医学本科专业,得到了一些国家和来华留学生的欢迎。

但是,在办学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别学校只关注接收留学生带来的经济效益,盲目追求扩大规模;一些学校用英语授课的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不高;少数高校降低入学门槛,仅凭高中毕业证录取学生,生源质量得不到保证等,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声誉。

为规范我国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部成立了全国医学(西医)专业来华留学生教育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07/2008学年度起,对基本符合《暂行规定》的高等学校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的招生实施计划管理,每年公布其招生计划。

二、经专家组评估,确定了2007/2008学年度30所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其招生计划。

未列入此名单或未安排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

三、不在公布名单之内,但已在此文件颁布之前接受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学校,请做好以下工作:1.按原教学计划和本《暂行规定》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已接受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2.如已在校留学生提出关于学校接受留学生资格的疑问,请说明:从2007/2008学年起,国家对来华留学生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本学年国家未给本校下达招生计划,故未列入名单;3.如已在校留学生提出转学要求,由学生自行向拟转入学校申请,现所在学校不宜强留。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教高[2010]2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学校)申请2009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对设置医学类、公安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结果印发给你们。

本次公布的高校新设置或调整的1733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1、2),可自2010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在备注中加有标注的非艺术类本科专业,可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不同意设置或调整的292个本科专业和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需评估的5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同意撤销的21个专业(见附件6)的有关高校在校学生要按原培养方案培养至毕业,并保证教学质量。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1—附件:—2—(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大全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大全

附件7: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

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

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

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附件 1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

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

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

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四、新目录分为基本专业(352种)和特设专业(154种),并确定了62种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分别在专业代码后加“T”和“K”表示,以示区分。

五、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新一届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新一届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新一届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
证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23
•【文号】教高厅函〔2018〕76号
•【施行日期】2018.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新一届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
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省合建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医学教育办学质量的宏观管理,促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院校医学教育专业认证制度,经研究,教育部决定成立新一届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国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办法,修订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标准,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参加有关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承办教育部委
托的有关事宜。

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部,负责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请委员所在高校为委员参加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各高等医学院校积极配合工作委员会做好认证有关工作。

附件: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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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的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外厅[2010]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0.02.25
【实施日期】2010.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
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外厅[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医学本科教育(英语授课)质量控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外来〔2007〕39号),现将《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被列入《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
名单及招生计划表》的学校必须设立针对不同国别的招生标准,保证招生质量。

同时,鉴于我国已经实施来华留学生新生电子注册等工作,各校实际招生数不得超过计划数,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注册,学生毕业时将难以获得学历证书。

2.未列入名单的学校不得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来华留学生,但可招收使用汉语授课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留学生,培养标准不得低于对我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培养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2011学年度招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英语授课)
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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