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嘉刑初字第430号-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新推荐】强制执行通知书-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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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8-(201X)卢刑初字第430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2018-(201X)卢刑初字第43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430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1。
辩护人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某2。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1、左某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X年12月8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继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1、左某某2及被告人左某某1的辩护人于某某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至3月,被告人左某某1以其租赁的本市某某路XX号XX室为仓库和发货地点,通过在某某网上开设的“某某专卖”店铺并以网上交易的方式,对外销售假冒的博柏利(BURBERRY)、登喜路(DUNHILL)、古驰(GUCCI)、浪琴(LONGINES)、万宝龙(MONTBLANC)、香奈儿(CHANEL)等注册商标的皮包、皮带、手表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8,176.53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左某某1雇佣被告人左某某2,在其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帮助配货、发送货物以及对被告人左某某1雇佣的员工进行管理。
201X年3月24日,上海市某某管理局徐汇分局对本市某某路XX号XX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数百件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X年6月4日,被告人左某某2在本市某某路XX弄XX号XX室继续销售假冒名牌的眼镜商品时被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告人左某某1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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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嘉刑初字第264号p;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胡某;201X年3月因偷窃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治安拘留7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盗窃犯罪于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X年11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向被害人郑某某借钱未果而怀恨在心,遂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前往本区南翔镇某某村513号被害人郑某某开设的棋牌室闹事,期间,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扭打,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用砍刀砍伤被害人郑某某腰背部,经鉴定构成轻伤。
p; 201X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刑)、匡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区南翔镇某某村19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吕某某、匡某等人在外望风,胡某、占某某、郑某某、闻某某等人翻墙进入该公司,窃得车间内的铜丝线圈共计75公斤(价值人民币4 670余元),后由占某某、匡某将上述赃物销赃他人。
【最新】(201X)汇少刑初字第1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最新】(201X)汇少刑初字第1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汇少刑初字第10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汇少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证游戏机房经营者;201X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201X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证游戏机房工作人员;201X 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证游戏机房工作人员;201X 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证游戏机房工作人员;201X年12月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X年4月10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高某之父亲,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人高某之母亲,住址同上。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未诉[201X]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柳某某、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X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柳某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始,被告人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航头镇下沙新街老饭店二楼开设无证游戏机房,且摆设15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中“斗地主”游戏机7台、“大奔”游戏机7台、“传奇高手”游戏机1台,并聘用被告人吴某某、柳某某和高某为工作人员。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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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5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9月8日再次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吴某(已判刑)等人于201X年4月28日17时许,为索要欠款,将被害人金某从本区沪太路某饭店强行带走,并于当日至5月6日先后将金某带至河南省潢川县某宾馆602室房间及本区南大路某旅馆内予以看管、拘禁,逼迫其归还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结伙他人,为索要债务,采用扣押、拘禁的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9月8日起至201X年2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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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黄×,男。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X〕第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于201X年9月14日下午2时45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华昌路68弄10号501室,将3包毒品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顾×,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黄×身上查获1包毒品。
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顾×的1.40克淡黄色晶体及送检黄×的0.71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p;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顾×、董×、李×、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新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290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最新文档】(201X)宝刑初字第290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宝刑初字第290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宝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X年2月5日12时许,途经本区某路某车业修理部门口时,见停放于该处修理的轿车后备箱未锁,遂趁人不备,窃得该车后备箱内的电脑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包内有宏基5583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在携赃逃逸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5日起至201X年6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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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男。
因本案于201X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于201X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至201X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担任上海某制品厂厂长、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单位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的炮泥配送、高强度捆带采购等业务发包给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芮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
为表示感谢,芮某某于201X年7、8月间送给被告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主体身份证明;证人芮某某、陈某、裴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相关的承包合同、合作协议、采购合同;会计结算凭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一万三千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精品文档】(201X)汇刑初字第365号-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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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叶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7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X年4月因出售淫秽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X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释放后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南汇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X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购进淫秽影碟后在本区惠南镇东门大街东门大桥下东侧无证设摊销售。
201X年3月15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以人民币35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淫秽影碟4张,后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在其摊位上当场查获影碟32张。
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主动交代,在本区惠南镇南粮新村3号北面被告人叶某租借的仓库内又查获影碟110张。
p;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影碟中有137张为淫秽片,并均已收缴。
p;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某处扣押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和案发抓获经过记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音像制品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被告人叶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推荐】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优质】(201X)嘉刑初字第159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优质】(201X)嘉刑初字第15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嘉刑初字第15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嘉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201X年11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201X年11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下旬,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及王某某(在逃)、李某某(另处)合谋教训被害人肖某。
同月31日18时许,王某某将被害人肖某诱骗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某某路、某某路口某某酒店209房间,并发信息告知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
之后,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至上述地点,三人采用捆绑、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肖某现金人民币1 600元及银行卡等物。
又威逼被害人讲出银行卡密码,由被告人陈某某从农业银行ATM机上领取人民币21 000元后三人逃逸,赃款分用。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X年11月13日、11月15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分别将被告人陈某某、董某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吊获了人民币10 0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肖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拍摄的有关现场照片、被害人伤势照片、工作情况及贵阳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抓获嫌疑人移交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新-(2019)嘉刑初字第430号 精品
(2019)嘉刑初字第430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嘉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9]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友忠、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翻译某某?恰里浦阿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一饭店内,接受吐某某音,在逃的委托,运送毒品至江苏省常州市交给吾某音,在逃,并收取运输费人民币5000元。
当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与某某?图尔荪另处搭乘号牌号码为苏965的银灰色奇瑞轿车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某某路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三包白色粉末和人民币5000元。
经检验一包2949克白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729克褐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另一包10017克白色粉末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缴获的毒品和毒资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因有孕在身,于2019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因某某?帕尔哈提违反规定失去联系,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9年2月27日上网追逃。
2019年3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某公路。
【精编范文】(201X)嘉刑初字第221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精编范文】(201X)嘉刑初字第221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嘉刑初字第22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嘉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201X年5月因盗窃被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才某,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赵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健波、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指定辩护人刘某、才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12日零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赵某行至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某某路、某某路附近,见被害人唐某独自步行,顿起抢劫歹念。
由被告人赵某在旁望风,被告人韩某某从后跟上唐某,采用推搡、脚踹等方法,劫得唐某的背包一只,内有价值人民币637元的波导V788型移动电话机1部、各类化妆品7件(均已缴获发还)及人民币220元。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韩某某、赵某有作案嫌疑,于201X年11月26日将两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新收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嘉定区物价局出具的财产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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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胡某某。
因本案于201X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6月1日被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X)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X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X年3月5日10时许,在其经营的本区长江南路某号手机店内,将复制、存储在自己电脑中的淫秽视频文件33个复制到顾客王某某的存储卡内,得款人民币10元,后被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胡某某使用的电脑中查获复制、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431个。
p;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马某某、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p;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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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姜xx (曾用名“姜xx”) ,男,因本案于201X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抢夺罪,于201X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代理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xx伙同宋xx、徐xx、杨xx (均另案处理)、朱xx(在逃),经预谋于201X年5月27日,至本市中山北路近宝昌路附近一小花园处,伺机抢夺他人金项链。
10时许,在姜xx等四人掩护望风下,朱xx趁被害人潘xx不备抢得其颈部的一根金项链。
后由姜xx、朱xx将项链销赃、分赃。
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6249.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姜xx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姜xx的刑事责任。
p; 被告人姜xx否认起诉指控的事实,辩称案发当天虽然去了案发地小花园,但自己一直在睡觉,后接到其姐姐的电话让其回家试衣服便离开了,没有参与抢夺。
p;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xx伙同宋xx、徐xx、杨xx(均已判决)、朱xx(在逃),经预谋于201X年5月27日上午,至本市中山北路近宝昌路附近一小花园处,伺机抢夺他人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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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嘉刑初字第430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嘉刑初字第430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于201X年2月27日被上
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1X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
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p;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X]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某某?帕尔哈提犯运输毒品罪,于201X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期间,上海市嘉定区
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庄友忠、被
告人某某?帕尔哈提、翻译某某?恰里浦阿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在上海
市闵行区某某路一饭店内,接受“吐某某”(音,在逃)的委托,运送毒品至
江苏省常州市交给“吾某”(音,在逃),并收取运输费人民币5 000元。
当
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与某某?图尔荪(另处)搭乘号牌号码为苏
E9N6O5的银灰色奇瑞轿车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某某路检查站时,被民警当
场抓获,并查获三包白色粉末和人民币5 000元。
经检验:一包29.49克白色
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一包7.29克褐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另一包100.17克白色粉末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缴获的毒品和毒资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p;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因有孕在身,于201X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
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因某某?帕尔哈提违反规定失去联系,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X年2月27日上网追逃。
201X年3月23日,上
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某某公路某某网吧将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抓获。
p; 上述事实,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
人某某?图尔荪、桂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有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没收财物清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
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尿检报告,有关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情况、户
籍证明和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接受他人委托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
公诉人认为, 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应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某某?帕尔哈提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其系初犯,本案的毒品已经缴获未流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