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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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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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

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

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规划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的税款,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打击避税行为。

以下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1. 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漏洞来避税。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同打击跨境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建立税收透明度:各国应该建立税收透明度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和个人自愿公开财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监管。

4. 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各国应该共同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和规则,避免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来避税。

5. 打击税收天堂:各国应该加强对税收天堂的打击力度,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税收天堂设立公司来避税。

总之,国际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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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在当前世界局势下,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避税这种非法行为也逐渐成为了跨国公司和高净值人士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国际避税涉及到的金额惊人,不仅仅损害了各国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治理的稳定造成的极大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都将打击国际避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为防范国际避税,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一些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一、信息交换目前,各国政府严格执行了信息共享,实现国际税收信息的交换,这对于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比如,去年英国政府与瑞士签署税收协定并城里生效,瑞士政府将与英国政府分享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英国政府依法征收相应的税款。

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高净值人士和跨国公司通过国际逃税,帮助各国政府更好地贯彻税制法规。

二、创造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透明度是防范国际避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之一。

未公开的银行账户可以成为逃避税的渠道,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公开地征税申报和尽可能多的信息公示来增加程序的透明度,以便与外界共享信息,并且实现对税款的有效征收。

三、加强执法合作无论是在国际法律的约束下还是在缺乏国际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都需要各国政府之间合作来应对国际避税问题。

授权相关机构和执法机关合作起来,追踪和打击国际避税行为,阻止潜在的逃税者逃脱惩罚, 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

这也是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除了信息共享、透明、执法等方面的措施外,高度协调一致的税收政策是有效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途径。

各国政府应该协调各自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政策的矛盾和不一致,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税收法的相关研究和改革。

总之,在共享信息、透明度、执法合作和税收政策协调等方面,各国政府应该共同对付国际避税问题。

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司和个人都将在一种公正的环境中遵守各国政府的税制规定,为保护全球经济稳定和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各国的共同目标。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仅是反避税的根本手段,也是当前唯一可行的选择。

反避税税制并非是一种专门的税制,而是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出来专门对付一些主要的避税方法的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目前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又称避税地,指那些不课征或低税率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及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给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成为国际避税活动的中心。

跨国纳税人往往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并利用有关国家延期纳税的规定,使之成为利润积累和转运中心,达到推延和逃避母公司居住国税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国家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

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

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 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毕业论文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企业为逃避高税负,将利润在境外地区进行避税,在美国本土反而亏损。

这种做法导致了美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

这种现象对我国来说有着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有效监管国际避税行为,加强税收合作,同时改进我国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倒置让我们认识到国际避税问题的严重性和迫切性。

国际避税的存在削弱了各国税基,导致政府无法有效地为公共事业提供资金。

美国税收倒置使得美国政府因企业避税而损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这使得美国政府无法进行必要的公共投资,影响了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利。

美国税收倒置也给我们提供了监管国际避税行为的经验教训。

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税收政策的改革,试图遏制企业避税行为。

美国政府实施了全球最低税率政策,鼓励企业将利润回流美国本土,这有效减少了税收倒置现象。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立法、税收政策和国际合作等手段,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美国税收倒置也提醒我们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

我国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较高,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对较低,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转移企业利润以避税。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降低企业税率,提高个人税率,使税收制度更加合理公平。

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一些措施来防止国际避税行为。

加强对跨国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机制,增加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等。

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形成合力。

美国税收倒置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避税行为的监管,改进我国的税收制度,维护税收公平和国家利益。

只有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改革税收制度,才能有效地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实现税收的公平与合理。

反避税的国际做法及借鉴

反避税的国际做法及借鉴

当年总 所得 额 中计税 。就移 居 到避税 地 国家 的纳 税 问题 , 国 “ 德 涉外 税 法 ”
表会 计 签证制 度 。即 申报 的各类 会计
报 表 , 律 都 要经 过 注 册会 计 师 的审 一 核签 字 , 否则不 予 承认 。 2在 征 管 手 段方 面 : . 西方 国 家 在 税 收 的 征 管 中对 计 算 机 的应 用 相 当 广泛 , 已从单 独 的数 字 报 送发 展 到 信 息储 存 、 息交 流 、 源 控 管 、 款 征 信 税 税 收 、 案管 理 等各 个 方面 。美 国 国家 档 收入 局 约有 1 0万 名 税 务人 员 ,他 们
券 账户 和 其他 财 务 账 户的 情况 的第
似条件 下 , 事相 同或 类似 交 易的 无 从
关联方之 间应达 成的价格 。叉称独立
竞争价格 、 独立 企业价 格等 美国《 国 内收 入法 典 》 4 2条 规 定 , 务 部 第 8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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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的 国际 交易 所设 计的 第 4 9 7 0号 表 格。 而英 国 1 7 9 0年的 所得 税和 公
价 格调整 问题 规定 。 对于 一 个相关 集
备件 , 所采 用 的基本 的和 某 些特 珠措 施, 为许 多国家所效 仿:但在我 国. 对 反避 税的研 究 却较 少。 本文 试对 美 、 英 、 三 国( 下简 称为 西方 国 家) 德 以 的 反避 税措 施作 一比 较 , 对裘 国 的反 并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税收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税收,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企业逐渐开始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挑战。

美国税收倒置问题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为突出的案例之一,对我国反国际避税也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美国税收倒置问题的现状美国税收倒置指的是美国跨国企业将其在境外的收入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美国高税率。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美国的税收利益,也引发了国际关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美国跨国企业在2019年将约2.6万亿美元的收入转移到了避税天堂,使得这些收入避开了美国的税收。

美国税收倒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美国企业税率高,截至2017年,美国的企业税率约为35%,远高于其他国家。

面对高税率,许多企业选择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规避税收。

二是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也是导致税收倒置的原因之一。

根据美国的海外收入延税制度,美国政府只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的收入征税,但可以将税收延迟到这些收入被转移回美国之后。

这使得跨国企业有更多动机将其收入转移到避税天堂,以规避税收。

二、美国反避税政策的探索与启示针对税收倒置问题,美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遏制税收倒置的现象。

美国政府在2017年对企业税改革,大幅降低了企业税率,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图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美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美国税务机构也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加大对税收倒置行为的惩罚力度,试图达到震慑企业规避税收的效果。

美国的反避税政策给我国的反国际避税提供了一些启示。

我国也应加大对企业的税收监管力度,加强对规避税收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也应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组织,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税收倒置行为。

我国也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政策,减少税收倒置的发生。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近年来,国际上对于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讨论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税收倒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美国税收倒置指的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以减少在美国的纳税额。

针对这一现象,美国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也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和行动,试图遏制这种行为。

对于我国来说,了解美国的税收倒置现象,对我国防范国际避税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美国税收倒置现象的背景和特点1.企业税务避税的成本考量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企业对于税务负担的敏感程度不言而喻。

对于企业而言,每一分纳税都是成本的增加,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保持合法的情况下,降低纳税额成为了企业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税收倒置的手段美国企业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将其在美国的利润转移至其他国家,以减少在美国的纳税额。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跨国转移定价、设立离岸公司、转移知识产权等。

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美国国内税收的基础,导致社会公平和正常经济秩序受到了挑战。

3.监管政策的跟进针对税收倒置现象,美国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试图阻止企业的这一行为。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政府于2017年通过的“税改法案”,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等手段试图遏制税收倒置的发展。

二、美国税收倒置的启示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美国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对税收倒置现象的关注和行动也提醒了我们,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着全球资本和投资的配置。

只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应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2.提高国内税收监管水平美国对于税收倒置现象的监管政策的落地,也对我国国内税收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税收监管体系,才能更好地防范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加强税收政策的协调性美国的税收倒置问题也提醒了我们,税收政策的协调性是非常重要的。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反避税的美国经验

全球化背景下,受移植和效率两方面作用,各国反避税措施具有趋同倾向。

美国近20多年来在反避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其创制的避税信息披露制度和经济实质原则两大反避税“武器”,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本文结合美国反避税的两个阶段具体实践,具体分析了美国反避税立法机制、行政管理与司法应对方面的主要经验及其成因。

一、反避税立法:美国“由下而上”的协商立法机制1.完善税制、整体优化税收体系纳税人寻求避税的理由之一,是客观上存在着税收制度性诱因,包括税负过重、税制不统一等。

为此,在个人避税时期,美国国会进行了一系列税制改革,包括取消部分税收优惠项目、采用最低税收制度、实行“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收优化制度等。

针对纳税人滥用税法典减税,国会也曾经考虑取消全部税收优惠,但鉴于以下两方面原因,说明该方案事实上不具有可行性:其一是如果取消税收优惠,将会限制税法典其他财政目的(如诱致性政策)的实现;其二是事实上很难实现,技术上也不可能设计出能精确测量收入的税制,即使能够设计出,也会产生很大的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税收效率原则不符。

在公司避税盛行时期,有人曾建议进行根本性的税制改革,以新税收体系取代旧税收体系,比如用比例税率取代累进税率、建立消费型税收(如销售税、增值税)取代所得税。

1992年,为消除个人、公司两层级税收制度引起的经济差异,财政部也就统一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制度提交报告。

然而,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之后,公司避税盛行的事实证明,在任何税收制度下,公司及其股东都有最小化税收负担的动机和兴趣。

理论分析表明,即使在根本改革和统一税制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会依据新税收制度,决定其税基、税负,换言之,税制优化并不能杜绝避税。

结果,美国国会决定选择一条有限的道路:即,专注于避税征兆的披露而不是根治其病因。

因而,逐步制定、完善避税信息披露程序。

2.制定特别反避税规则税法典的瑕疵最终将被联邦税务局、财政部或税法起草委员会发现并更正。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措施1. 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公司和个人通过避税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应对国际避税问题,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本文将对国际反避税的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反避税的关键。

各个国家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合作力度,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反避税合作机制:2.1 全球论坛和组织•全球论坛存款信息交换(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该论坛由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OECD)主办,旨在增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度。

通过该论坛,各个国家可以共享外国银行账户信息,以便追踪和核实金融资产的所有者。

•金融行动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这是一个由38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组织,旨在制定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标准和政策。

由于洗钱和恐怖融资与避税有关,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工作也为国际反避税提供了支持。

2.2 双边和多边协议•双边税收协定: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旨在提高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这些协定规定了两个国家之间的税收事项,包括减少双重征税和预防避税行为。

•多边协议:在全球层面,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G20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以加强各国之间的税务合作和信息交换。

例如,《反对跨国腐败公约》和《更好地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就是一些重要的多边协议。

3. 国内立法措施国家自身的法律制度对于反避税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打击避税行为,以确保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内立法措施:3.1 增加披露要求为了增加透明度并阻止避税行为,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要求公司和个人必须披露更多的财务信息。

论反国际避税的方法及措施

论反国际避税的方法及措施

论反国际避税的方法及措施一、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和国际税收快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国际避税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机关,而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往往都很体做到“应收尽收”。

因此,多(跨)国企业大多在企业内部设专门机构进行“税收筹划”,把其世界范围内的纳税义务减至最低点,即把避税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策略范畴考虑,这正是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点。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从当前实践看,多国企业或其它直接投资者,主要采用三种方式进行避税:(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多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对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表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货款的利息的制定。

由于联属企业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价格不是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其制定出来的价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联属企业之间的这类销售称为转让,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称转让价格。

其主要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低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高税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

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三、针对热点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加强反避税措施资本弱化避税问题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可以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

举例
来说,国际货物与服务税(VAT)反欺诈网络(VAT Fraud Network)是一
个由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合作网络,旨在共同打击跨国欺诈税务行为,并及
时交换税务数据。

其次,完善税收法律法规能够有效遏制避税行为。

国家可以引入更加
严格的税法与监管规定,增加对逃税者的惩罚力度。

此外,还可以制定更
加有效的税收政策,减少避税的空间和动力。

例如,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推
行“国家报告要求”政策,要求跨国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国内以外地
区的经营活动。

第三,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也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措施之一、国家可
以建立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机制,对跨国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审查。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监管,避免跨国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间
转移利润来避税。

最后,增加透明度与税收问责也是防止避税的重要手段。

国家可以加
强对国内与跨国企业的税务审计与调查,监督企业的税收行为。

此外,还
可以推动企业公开披露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问责度。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
在近年来开始要求大型跨国企业公开报告其税收情况,以增加公众对其税
收行为的监督与问责。

综上所述,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包括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税收
法律法规、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推动税收信息交换、增加透明度与税
收问责等方面的举措。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减少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提高国际税收公平性与透明度。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

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避税与反逃税措施全球税收制度下的反逃税与反逃税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税收问题日益凸显。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之一。

然而,由于全球税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企业的跨境运营,许多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来规避相应的税收责任。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反逃税和反逃税措施。

一、国际合作: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打击逃税行为,许多国家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共同自动换税信息(CRS)和国际税收协定(DTA)。

CRS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的财务信息,以便国际间通报并实施税务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则提供了减少跨国税收重复征税、避免财产的遭受不公正待遇等合作机制。

这些合作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提升了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为反逃税行为提供了更多的管控手段。

二、立法和改革:强化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反逃税和反逃税力度,各国纷纷进行税收法规的制定和改革。

一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收法规以堵塞法律漏洞,减少逃税行为。

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财务信息进行更加严格的披露和监管,提高税收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改革税收制度,推动税制的合理化和独立性,降低税收的规避空间。

此外,加大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逃税和逃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增加违法成本和风险,从而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

三、跨国合作:减少税收的竞争和漏洞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各国纷纷通过国际合作机制来减少税收竞争以及漏洞的出现。

例如,通过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来推动全球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减少跨国税收租税避免。

此外,各国还进行了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通过协商和谈判,制定了更为公平和合理的贸易规则。

这些措施的推行和实施,使得全球税收制度更加平衡和公正,减少了跨国企业通过避税和逃税行为实现虚假财务报表和减少税收负担的可能。

四、国际监管:跨国企业税收治理为了更好地规范跨国企业的税收行为,国际监管机构在全球税收制度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浅谈国际反避税(五篇范文)

浅谈国际反避税(五篇范文)

浅谈国际反避税(五篇范文)第一篇:浅谈国际反避税浅谈加强国际反避税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和国际税收快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我国入世后将按照世贸组织相互开放市场的原则,加强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经济合作,中国从有限的局部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有必要加大国际反避税力度,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以在不断变幻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本国税收利益。

一、国际避税形势的主要特征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与国内避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由于国际避税行为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一般都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机关,有关国家的任何一方往往都很难做到“应收尽收”。

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和涉外企业避税更为复杂。

国际避税的特征是:1、国际避税的主体是跨国纳税人。

2、国际避税采用的是合法或正当的手段,通过人和财产在国际间购合法流动进行。

3、国际避税的目的是:减少纳税义务,少缴税,或逃避应向有关国家缴纳的税。

避税主体所规避的,不仅指应纳的税额,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是纳税义务的大小,但其最终结果会造成应缴税款的减少。

3、国际避税凭借的是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

4、国际避税在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达到了主客观的统一。

国际避税往往是跨国纳税人有意识有目的的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预期效果。

二、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都是为了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但是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1、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望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

其与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往往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段,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为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防护斯进行组织安排。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

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摘要: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参透、互为影响,有蔓延之势。

美、日、英、德等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较为成熟,各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体制、强化税收征管。

本文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问题,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经验,对我国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立法方面,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给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税收体制方面,改革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为反避税工作堵塞漏洞;税收征管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反避税工作成效。

近年来,保守估计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而带来的税收损失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

西方经济国家成熟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能够对税收增加、规范税收秩序方面作出进一步贡献。

面对现代愈演愈烈的国际国内避税风潮,我国反避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盲点与问题,已不能满足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急需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中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

一、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概况(一)美国反避税措施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

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

美国的反避税措施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国际税务合作方面。

1.加强反避税立法规定,控制避税产生。

①美国反避税,加强立法控制避税一般规定:一是美国"偷税"行为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

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

其中包括监禁。

比较而言,"避税"则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

二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

论美国税收倒置及对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启示当前,全球税收趋于国际化。

不过,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各种漏洞,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避税问题。

在此背景下,美国税收制度倒置,对于避免国际避税的问题具有重要启示。

美国税收倒置是指美国针对跨国公司所采取的税收政策。

美国采取全球所得分割的原则,对于所有在美国境内和境外的企业颁布相同的高税率并采取较低的税收抵免政策。

对于在美国获得利润的企业,由于美国的税率较高,所得税会超过其他地区的税率。

因此,企业往往会把部分国外所得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缴纳过多的美国税。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针对外国企业采取了优惠政策,减少外国企业在美国缴纳的税额,以吸引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投资。

在美国税收制度倒置的政策下,企业会因为缴纳较高的美国税而选择将资金转移到低税率地区,避免上缴高额的税款。

反过来,外国企业投资美国,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降低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

这种做法可以降低外国企业在美国缴纳的税款,同时也可以吸引外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这种税收倒置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国投资,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反国际避税是当前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

许多企业因为避税目的,而将部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和地区,逃避本国的税收监管。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采取联合监管措施,共同规范全球税收秩序。

同时,各国政府也需要在国内加强税收法规的完善,打击国内的税收避税,避免类似美国税收制度倒置的问题出现。

美国税收制度倒置所采取的政策,在反国际避税问题上,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首先,对于高税的国家,应当降低税率,以吸引企业留在本国。

其次,对于外国企业的投资,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

不过,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公平原则,避免税收制度倒置带来的负面影响。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

浅析外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国际避税是大部分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立法已走到其他国家前列,并被发展中国家仿效。

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法律,反避税立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颇有裨益。

一、美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美国早在1921 年的国内收入法典中就授权税务当局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一个有联属关系的企业集团内部重新确定收入额、扣除额和抵免额,以防止避税。

1934年颁布了“个人控股公司”条款,1937 年颁布“外国人控股公司”条款,是针对纳税人利用这两类形式进行避税的特殊条款。

1962年,美国颁布了《1962 年收入法令》,是美国反避税措施系统化和严格化的转折点,它对“个人控股公司”和“外国人控股公司”通过虚构公司逃避未分配利润应纳税收的避税活动予以控制。

1976 年的《税收改革法令》针对纳税人利用外国信托等其他避税和偷漏税活动,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79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银行保密法案》,规定对美国纳税人利用外国银行账户避税给予严厉惩罚,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款或 5 年监禁,或罚款与监禁并罚;要求美国银行,境内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就任何一笔涉及1 万美元以上的异常外汇交易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要求出入关境的价值5000 美元以上的本币和外币以及不记名票据必须通过海关。

1981 年,美国的税政法案等改变了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基本相同。

国会旨在以其所制定的法律废除现有的条约,努力防止外国公司通过条约规避在订有对外国公司减免税条款的国家通过建立分支机构等手段进行避税。

1986 年的税收法案使通过分支机构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和通过美国子公司在美国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的税收优惠待遇基本相同。

二、英国国际避税法律管制英国是现代所得税的发源地,经过近200 年的发展和完善,税法规定也日趋复杂,最重要的反避税立法主要体现在《1970 年税收法令》,分别对个人和公司的避税活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在开放竞争的西方世界,伴随着大量的资本输出输入,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利用避税港避税、转让定价避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及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投资者谋求税收利益的主要避税形式。

为保护税源、维护各自的国家权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从60年代开始,对国际避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系列的反避税税制,如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及资本弱化税制等,这些反避税税制的贯彻执行有效地打击了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活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反避税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通常是指实行低税或无税的国家或地区。

许多西方国家的居民公司往往利用居住国的延期纳税规定(即对国外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以股息等形式汇回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其国外子公司的利润征税的规定),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子公司,将其实现的利润既不分配也不汇回,以此为基地累积利润,达到摆脱母公司所在居住国税法控制的目的。

有鉴于此,1962年美国率先制定、颁布了避税港对策税制——《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立法,规定凡是受控外国公司利润,不论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汇回美国母公司,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接着德国于1972年、新西兰于1976年、日本于1978年、加拿大、法国于1980 年、英国于1984 年,澳大利于1990年、西班牙于1994年相继建立起了避税港对策税制,由于这些国家大都是以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F 分部为范本制定本国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因而其框架基本是相同的。

(一)避税港的确定西方各国对避税港的确定大多采用限定税率的,即凡是外国受控公司被课征低于一定百分比税收的国家、地区便被视为避税港。

如日本规定为25%、英国规定为%、法国规定为22 %、西班牙规定为%,但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列举法,如美国1994 年公布的“关于482节修订规则的暂行规定”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而澳大利亚在其外汇管制法中则只列举了16个,包括巴拿马、利比坦克亚、百慕大、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卢森堡、开曼群岛、直布罗陀、巴哈马、格林纳达、瑞士、香港、马恩岛和瓦努阿图。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_0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_0

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措施研究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不仅是反避税的根本手段,也是当前唯一可行的选择。

反避税税制并非是一种专门的税制,而是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政府制定出来专门对付一些主要的避税方法的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目前西方国家的反避税税制主要有避税港对策税制、转让定价税制、资本弱化税制以及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等。

一、避税港对策税制避税港又称避税地,指那些不课征或低税率课征所得税和财产税以及向非居民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给跨国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成为国际避税活动的中心。

跨国纳税人往往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并利用有关国家延期纳税的规定,使之成为利润积累和转运中心,达到推延和逃避母公司居住国税收,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国家的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税法适用的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澳大利亚列举的避税地则只有16个。

明确税法适用的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

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

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 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明确税法适用的课税对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则不包括在内。

明确对税法适用对象的制约措施:在明确了上述税法适用对象后,各国税法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的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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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借鉴及启示摘要: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参透、互为影响,有蔓延之势。

美、日、英、德等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较为成熟,各国应对国际避税的反避税措施主要体现在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税收体制、强化税收征管。

本文针对我国反避税工作存在问题,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经验,对我国反避税工作提出如下建议:立法方面,健全我国反避税法律制度,给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税收体制方面,改革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为反避税工作堵塞漏洞;税收征管方面,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反避税工作成效。

近年来,保守估计跨国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国际避税而带来的税收损失每年都在300亿元以上,严重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纳税人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公平。

西方经济国家成熟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能够对税收增加、规范税收秩序方面作出进一步贡献。

面对现代愈演愈烈的国际国内避税风潮,我国反避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盲点与问题,已不能满足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急需借鉴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中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体系,解决日益严重的避税问题。

一、西方经济国家反避税措施概况(一)美国反避税措施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其资本输出名列世界前茅,跨国公司遍及全球。

巨大的海外经济利益使美国格外关心国际偷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

美国的反避税措施主要表现在立法和国际税务合作方面。

1.加强反避税立法规定,控制避税产生。

①美国反避税,加强立法控制避税一般规定:一是美国"偷税"行为是指为逃避缴税而恶意地违反法律。

纳税人一旦被确认有恶意偷税的企图,就会受到民法和刑法的处罚。

其中包括监禁。

比较而言,"避税"则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税收最少的技术。

二是美国税法明确规定了"报告公司"制度,即凡美国直接或间接控股25%以上的公司,或与美国公司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公司均为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经营情况、与其关联公司的往来情况及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美国要求纳税人在从事涉外活动时履行申报手续。

为了有效地实施法律,美国税法也大量含有关于纳税申报的规定,这包括要求提供有关劳务和投资所得的纳税申报表。

四是美国税法又另行规定,有关纳税人所发生的业务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须经税务当局裁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本国税法中提供的减免税进行避税。

②美国反避税立法,加强立法控制避税特殊规定:一是美国的税收征收制度主要采用自找估税制。

在涉及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和外国资金在国际间的流动等领域确立申报制度,同时采取包括分析账户的存入和取款情况、检查费用支出项目和证件凭证等多种方法核实收入申报情况。

二是为了制止通过国外实体转移所得避税,《国内收入法典》规定接受财产转移的公司,应将被转移财产积极地用于公司的贸易或经营,在某些情况下,转移能带来收入的财产需缴纳通行税。

三是为防止避税,美国采取了多项所得额调整的规定来正确反映纳税人所得。

对于所得调整可能会导致国际双重征税,增加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的,可为纳税人再作调整,从而使其利益与调整相一致。

2.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与大多数缔约国均有关于情报交换的协定。

一是涉及纳税人的情报交换包括纳税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在可能的条件下,还包括付款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所付款项的数目与类别。

二是有关于跨国纳税人收入和费用细节的情报交换以及防止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情报交换。

三是发生在通过低税或无税的第三国交易,由第三国支付给双方国家中占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所得和利润等,以及位于第三国并属于上述纳税人及联属公司的财产等。

美国所获得的情报是多变的,它取决于缔约国的一方。

相应地,根据各税收协定的规定,美国也应满足缔约国另一方的情报要求。

(二)日本反避税措施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发展最快的资本主义国家。

随着日本经济发展,日本增加了直接的海外投资。

同时,日本国内税收也因偷税和避税造成不公平。

偷税和避税问题是一般公众广泛注意的问题,也受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把反避税作为政府改进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1.日本制止避税一般措施,明确税收立法一般规定。

一是日本国内税法中规定税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课税原则。

按照日本的税法,纳税义务是以公司的正式组建地而代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在日本设有总机构或主要办事处,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公司要就国内、国外来源的所得纳税。

其它公司则只就来源于日本的所得纳税。

按照日本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税所得将归属于经济收益的实际收受人而非中间人(如代理人。

很明显,这样可以防止一部分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收的行为)。

二是关于计算所得范围的规定。

日本公司法规定,所得的范围是根据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所得总额这一基本原则定义的。

计算所得总额是基于记录账册进行的,商法要求各公司都保存这种账册,各会计期间的所得等于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支出之差。

2. 日本制止避税的特殊措施,针对预提税、避税港、滥用税收协定。

①制定预提税,防止避税。

预提税制是防止避税和偷税的有力措施。

日本法律规定实行预提税制的范围:非居民个人必须就其来自个人劳务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税;对由艺术家、运动员或咨询者等为其个人劳务活动而组建的个人公司,就其劳务报酬在支付给公司时源泉扣缴;对非居民或公司就其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源泉扣缴20%的预提税。

②界定避税港,防止避税。

日本将"避税港"一词定义为"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所得的税收负担大大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的税收负担的国家和地区。

"在反避税措施中,日本定义"特别外国子公司"一词。

特别外国子公司是指被日本国内公司和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发行股票的位于低税国的公司。

特别外国子公司并不一定是第一层子公司,而可能是被多层控制的外国公司。

③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日本采用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有:一是采用预提税退款制度。

当地税务局将要求预提代理人对支付给非居民的所有日本来源所得按法定20%的税率预提税收。

而不管是否可能适用协定条款。

有关要求协定利益的非居民所得接受退款则必须填写退款申报表,与该申报表配套的是要求协定利益的国家的主管当局开出居住证明书。

显然,这种退款制度将大大有助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互换情报。

通过与协定国签订有关协定,日本税务当局将收集的情报根据互惠的原则提供给协定对方国,同时要求协定对方国将有关纳税人情报提供给日本税务当局,从而有利于双方有效地控制滥用税收协定行为的发生,防止逃税避税行为的发生。

(三)英国反避税措施1.针对个人避税活动、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制定法律规定。

①对个人避税活动的制约。

因为英国的税收是根据居住地来决定的,为了防止通过收入的转移而避税,英国在1970年法令中规定:凡是对英国境外人或实体(包括公司或信托)的所得拥有"享有权"(power to enjoy)的英国居民,应在英国就享有的国外所得纳税。

在计算所得税和附加税时,这类所得被作为英国居民的所得来对待。

②对公司避税活动的制约。

一是移居出境。

根据英国的法律,公司住所是由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地点决定的。

所以一个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在税收上可能是个非居民;而一个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则可能成为英国的居民,为防止企业特别是在国外从事贸易的英国公司利用居所来转移避税,第482条规定,一个公司若要迁移到国外去经营,必须获得财政部的同意。

二是营业的转让。

禁止将贸易或经营、部分贸易或经营,由具有居民身份的法人团体转让给非居民。

这就防止了一个拥有外国分支机构的英国公司将其外国分支机构组建成为独立的当地居民子公司进行避税。

三是股份的产生。

由一个英国居民公司引起或允许一个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子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组建避税地公司。

但发行的股票不是可赎优先股,也不是为了非居民子公司的利益,凡发行股票不会造成英国母公司丧失控制权的,财政部对这在英国的公司作出的发行安排一般给予同意。

四是股份的出售。

英国居民公司向任何人转让公司拥有的股票和债券,以及引起或允许转让它在受其控制的非居民公司中拥有的或有利益所在的股票和债券时,须经财政部同意。

这能防止意在将子公司转移到公司控制范围之外进行避税的各种人为交易。

2.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

英国就国外经营的税收优惠,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限制。

一是对实际建立的避税地关联公司给予限制。

对此,1988年的财政法案作了新规定,即在公司停止作为英国居民的情况下,对其在英国的资产视同处理和重新购置,交纳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二是英国居民必须就其在外国的未分配所得和收益,以及应计入外国信托公司的所得和收益,在英国交纳所得税。

3.利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英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根据1988年《所得税、法人税》第772节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与转让定价调整有关的信息。

英国与协定国家经常交换资料,也参加其他国际性的合作。

(四)德国反避税措施德国的税收制度与美国、英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与法国的税收制度相近,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税制模式,是大陆型税制的代表。

在反避税措施上,德国也有其独特的一面。

1.制定关于联营企业之间价格调整的规定。

该法规定,如果发现有按低于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而造成纳税人所得减少的现象,税务当局就可以对纳税人所得向上作调整,直到其所得反映出按正常交易应达到的水平为止。

根据该部分的规定,税务当局有权对联属企业间制订的价格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予考虑,而直接用税务当局确定的"正常交易价格作为调整的参照依据。

若受控人不是造成纳税人所得减少而是导致增加时,上述规定不适用。

2.利用举证责任变被动为主动。

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典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举证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3.利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反避税活动,近些年来,德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

目前,德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已达56个,通过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有效防止了德国的纳税人通过瑞士这个避税地而进行避税活动;通过与欧共体内部国家合作,互相交换情报、协调行为,有效打击了国际避税活动的发生。

另外,德国还与美国、英国、法国共同组成了“四国集团”,进行非区域性多边合作。

所有这些,有利地支持了德国的反避税斗争。

都应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征税,不准延期纳税。

各西方国家相继建立了避税港对策税制,来进行反避税。

2.制定转让定价调整,规范税收。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或财产的定价问题,一直是防止国际避税的一个焦点。

其中关键环节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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