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新教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基〔2010〕3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
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
每年年底要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地、各学校于明年3月份要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新教维稳[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教维稳〔201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及区属高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为切实加强对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及区属高校(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教育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区属高校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三)了解掌握本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自治区分管领导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各级各类学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新教审[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新教审〔201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健全和完善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机关处室、直属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正职由上级领导兼任的单位(部门)中实际负责本单位(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全日制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财务、基本建设、科研、后勤、资产、校办产业等管理部门和院、系、所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级教育系统行政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或受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应负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新财教[2011]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11]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精神,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对南疆三地州和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柯坪县高中在校学生是按照100%给予补助,其他地州是按照在校生的30%进行补助。
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出资设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新教学[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教学〔20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密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的要求,2012年我区将全面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一、标准化考点建设概况(一)指导思想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分步实施、高效务实、共同使用”的原则,积极整合现有资源,合理配置设施设备,建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统考、自学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内高班)考试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全面兼顾的网上监控巡查系统。
(二)建设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总体目标:2012年在全区范围内建成标准化考点、试卷保密室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考试监控指挥平台,建立起安全、可信、实时、高效的国家教育考试指挥监控体系,加强考试过程的管理,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水平、指挥能力和服务质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兵团各师教育局: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和兵团教育局联合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新疆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实验)》和各学科新的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实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要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有利于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有利于促进高中学生全面发展;有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校招生的逐步协调。
二、性质和功能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指导下由各省区实施的国家级考试,是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通过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全面评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新教师〔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新教师〔2018〕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做好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教育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同时废止。
2018年9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教师的职业聘任、职务评聘与教师资格制度衔接。
新任用的教师,应先取得与任教学校类别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再履行聘任手续,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师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1.09•【字号】新财会〔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会〔201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中专院校,各企业: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9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明确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新教双[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双〔2010〕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为了促进全区双语教学工作协调、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起,在全区启动并推广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拼音缩写为MHK,简称民族汉考)。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拼音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是在第二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特点,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
为促进全区双语教学协调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水平,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经研究,决定在我区推广民族汉考。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试对象母语非汉语的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
二、考试方式民族汉考主要考查考生实际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考查考生运用汉语工具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三个部分。
笔试和口试分开进行,口试采用计算机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央驻疆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进一步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财会[2005]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统一领导部署,分级组织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全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组织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重点教材的选用或组织、开发和翻译适合全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师资培训教材;指导、监督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负责区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区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规范自治区会计培训市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精神,我厅组织有关人员,经过反复研究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为了加快新疆人才培养的步伐,进一步做好新疆的稳定工作,尽快缩小边远贫困地区与先进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让广大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青少年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为不断扩大招生规模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提供高质量的生源,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的精神,决定参照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办班模式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
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办学规模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招生规模2004年为1000人,2005年为3000人,2006年达到5000人,以后保持每年5000人的招生规模不变。
到2008年在校生总人数达到15000人。
按每班50人计,总规模为300个教学班。
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中,地方占总规模的9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占5%,具体的招生工作暂由对应地、州的教育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立足我区实际,积极稳妥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努力构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培养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整体推进的原则。
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保证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实施新课程。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立足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实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客观分析和对待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改革目标与现实可行性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三)循序渐进的原则。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涉及培养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考试与评价制度等诸多方面,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探索、实践和完善。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
针对普通高中教育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方面存在的差异,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应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语种、不同学校,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新教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发〔2013〕28号)各直属高等学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厅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地可行性论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安全优质、资源节约、勤政廉洁的原则,全面贯彻“安全、经济、美观、绿色、适用”的建设方针,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新教人[2013]3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08.01【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人〔2013〕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科研院所,人民团体,各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各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论文认定工作,促进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对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单位内部有关论文认定工作不具约束力。
第二章论文分类第三条论文分为核心期刊论文和一般期刊论文两大类,核心期刊分为外文核心期刊论文和中文核心期刊两类。
第四条外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发表在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被CPCI-S (ISTP)、CPCI-SSH收录的学术论文:(一)SCI为美国科学情报所《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全称为ScienceCitation Index。
(二)EI为美国工程情报公司《工程索引》的英文简称,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三)SSCI为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全称为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新教师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教师办〔2009〕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院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四五”管理周期幼儿和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的通知》(新教师办[2009]3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12月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届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州、各有关院校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校的赛事组织和选手选拔等相关工作,为参加自治区大赛做准备。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2. 新疆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报名表3. 新疆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选手资格审查表二○○九年九月九日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实施方案为适应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顺应推进“双语”教学的形势要求,提高幼儿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加快构建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四五”管理周期幼儿和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的通知》(新教师办[2009]30号)精神,决定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届幼儿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
一、指导思想教学基本功是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素和基础,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保证。
本次大赛旨在为我区幼儿教师提供一个锻炼自我、展示才华、提高能力的平台,提升幼儿教师教学基础能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幼儿教师“双语”教学能力,在幼儿教师队伍中形成重视基本功、苦练基本功的良好风气,为推进自治区教育教学改革和幼儿“双语”教育发展奠定基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小学教材选用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
选用的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5]2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地区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6]2号)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材(汉文)选用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新教基[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2〕2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园规范,收费较低,财务公开的民办幼儿园。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条件1.符合布局规划。
幼儿园布局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
2.资质合格。
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11•【字号】•【施行日期】200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有关厅局教育处,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学校的电子校务(以下统称为教育电子政务)的发展、规范电子政务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教育系统工作的实际,我厅经过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地、各学校认真贯彻《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大力推进教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体制。
各地在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要重视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对我厅对《实施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提供宝贵意见建议。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试行)教育电子政务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方面之一,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教育电子政务包括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政务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电子校务(以下统称为教育电子政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现代管理水平,促进教育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教信息厅〔2003〕1号)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8.31
•【字号】新教基〔2016〕13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新教基〔201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育厅《关于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家长学校规范管理,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系统家长学校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金娜0991—7606287
热孜亚0991—7606306
2016年8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厅局: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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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新财教[2009]22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09.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教[2009]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
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9]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年),其学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申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减)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各
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和农村申小学校及学前双语班和幼儿园、乡财政所、国有农(牧、林)场、水利水电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煤矿、矿山、呆油基地、草业科学站、林业站等基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各级各类单位均视同基层单位。
第五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申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凡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财政对获得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