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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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2.13
•【字号】深价管涵[2002]100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深价管函〔2002〕100号2002年12月13日)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深水字[2002]26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供排水一体化经营,污水处理业务实行了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06年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保本微利。
从2003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50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60元/立方米,商业用水0.70元/立方米。
2004年—2006年各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你司当年实际成本另行核定报市政府审定。
二、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以及支持部队和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建设,鼓励全社会重视环保工作,同时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入的监管,你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
凡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居民家庭可凭市民政局的证明按每月8立方米水量减免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队及公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福利机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自产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对达到污水二级处理排放标准的,经环保部门审定,免缴污水处理费;
(四)对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三、你公司应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