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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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

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以下是民法典的100个热点问题,供你参考:1. 胎儿继承权问题。

2. 业主共有权问题。

3. 物业服务合同问题。

4.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5. 网络购物合同问题。

6. 借款合同中的利率问题。

7. 婚姻财产约定问题。

8. 遗产继承问题。

9. 家庭暴力问题。

10. 房屋买卖合同问题。

11. 土地使用权问题。

12. 劳动合同问题。

13. 工伤赔偿问题。

14. 医疗事故责任问题。

15.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16. 知识产权问题。

17.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8. 产品质量问题。

19. 食品安全问题。

20. 环境污染问题。

21. 教育合同问题。

22. 旅游合同问题。

23. 房屋租赁问题。

24. 民间借贷问题。

25. 赠与合同问题。

26. 担保合同问题。

27. 定金问题。

28. 违约责任问题。

29. 合同解除问题。

30. 侵权责任问题。

31. 人格权问题。

32. 婚姻自主权问题。

33.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34. 子女抚养问题。

35. 收养问题。

36. 继承顺序问题。

37. 遗嘱问题。

38. 遗赠问题。

39. 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

40. 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41. 网络侵权问题。

42. 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43.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44. 专利申请问题。

45. 商标注册问题。

46. 著作权问题。

47. 专利权问题。

48. 著作权侵权问题。

49. 专利权侵权问题。

50. 商标权侵权问题。

51. 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52. 反垄断问题。

53. 政府采购问题。

54. 招标投标问题。

55. 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56. 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问题。

57.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

58.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

59. 合同法与婚姻法的关系问题。

60. 合同法与继承法的关系问题。

61. 合同法与税收法的关系问题。

62. 合同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问题。

63. 合同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关系问题。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则是违约责任未能解决的难题。 法》在总则第 43 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
法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导致在缔约上创设过失观念,即将契 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
约关系中的过失,移置于契约外适用,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 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三、现有法律的规定
体 的行为规 范,企图用合同去规制行为从而产生权利义务关
具体来看,我国现 有的《合同法》只是 在分则中 规定了技
系,而是想在本源上抽象出它的指导作用。而这正是关键所 术合同,当时就有人认为由于专利合同的特殊性,不应在合同
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合同法已经正在逐渐渗入到 法中规定,而应制定专门法。鉴于此, 《合同法》第 355 条作了
知 识产权中 。
补救,即极特 殊地规定 了其他法 律乃至“行政法规”如果对专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规定:作者主动投给图 利合同、专利申请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则依照那
书出版社的稿件,出版社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 些法律及行政法规。这实际上仍旧等于把专利合同从分则中
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 又部分地摘了出去。
这一条即是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著作权上的运用。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从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这条可以看出法律对创作人的倾斜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的
据诚信原则应负的义务,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所承担的民 “权”在通常情况下不随物转移,又照顾到诸如我国《著作权
2006.1 2
法制园地
合同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的标准可以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着手,那么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什么呢?(一)、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逻辑关系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知识表达形式而产生的以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真包含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外延小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在哲学上,整体与部分是标志客观事物的可分性与统一性的一对哲学范畴。

整体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

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统一、集合。

集合中的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事物的整体具有某种新的属性和规律。

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等一同集合成民法。

同时,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受到民法的影响。

有时候,在知识产权法自身出现法律漏洞时,或许可以参照民法的规范和原理。

例如,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但通过类比,知识产权因其独占性类似于物权,侵权某些物权是不需要主观过错的,物权人可以要求无过错方返还财产、停止侵害,但可能没有损害赔偿。

这些物权法中的基本原理运用到知识产权侵权中,问题或许变得简单。

可见,知识产权法与侵权法、债法、物权法等一起有机构成民法的一部分。

故知识产权法和民法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2、普通与特殊的关系。

在分析普通与特殊时,要引入“单一”的概念。

单一是指空间和时间上确定、有限的事物,是事物特有的质与量的规定性。

普遍则反映事物之间的依赖性和统一性,是某类事物中的共同属性。

特殊是若干单一现象中的普遍,兼有单一和普遍的双重属性,是单一和普遍相互联系和转化的中介环节。

如果说单个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属于单一的范畴的话,那么这些单一的法律规范因为共同的属性有机组成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殊法,但这个特殊法是相对普通法而言的,此处的普通法即是民法。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点四

知识产权法重点知识点四

1.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最先制定的法律是《商标法》。

2.对于美术作品,随着原件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权利是展览权。

3.有关部门认定该油画的内容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该油画不能在中国出版。

4.当事人对商标异议复审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5.依据我国《商标法》,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包括《气味》。

6.甲于1973年完成了一系列自然风光的摄影作品,于1975年8月份发表在《国家地理》上,1996年5月份甲逝世,该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2025年12月31日。

7.《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对于不同得分工业产权来说期间是不同的,其中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均自首次申请起算。

8.地理标志概念首次出现于《知识产权协定》。

9.商标专用权人在同意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系列商标,在转让时应当一并转让。

10.世界上第一步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是《安娜法令》。

11.根据TRIPS协定,争端的解决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磋商阶段;专家组阶段;上诉阶段;裁定及执行阶段。

12.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采取的审查制度是早期公布+实质审查制。

13.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

14.为给予“视听表演”以保护,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外交会议上缔结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15.2001年11月,在WTO第四届部长会议上,与会代表就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谈判,由墨西哥经济部长德韦斯提出的一份《关于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宣言草案》得到了各方的认可,最终达成了《多哈宣言》。

16.《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国际性公约。

17.已经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其他厉害关系人可以对其提出争议。

18.如果某一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19.《巴黎公约》第4条之2第1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能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获得的专利无关。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
宣告成立。
合同法律知识
➢ 四、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时如何办?
1、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为格式合同。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④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
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 定品质的标志)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3、商标权的取得
① 禁止性规定。 ② 商标权经由注册而取得。 ③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申请
01
合同法律知识
Knowledge of Contract Law
合同法律知识
➢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过, 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前的三部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 合同法》同时废止。新《合同法》规定了不少前 三部合同法所未明确的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这部 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典,对于商业风险 的防范、商业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法地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 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商标的种类
① 商品商标(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② 服务商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 ③ 集体商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

企业法律知识点总结

企业法律知识点总结

企业法律知识点总结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营所需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法律知识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总结一些企业法律知识的重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合同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合同法是对合同制定、履行和终止等环节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在合同法中,应重点理解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订立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和合同的内容三个要素。

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对方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合同标的合法且明确,合同内容完整、明确。

2.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了解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雇佣关系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雇主的义务。

在劳动法中,以下几方面为重点: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要了解合同的签订方式、内容要求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后的补偿和福利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应了解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和年假等的具体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并规范知识产权使用的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法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商标法:了解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制度,确保自己的企业标识不被他人盗用。

2. 专利法: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程序,保护自己公司的发明和创新成果。

3. 著作权法:了解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制度,保护公司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

四、税法税法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在税法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1. 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了解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期限,确保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2. 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了解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纳税筹划。

3. 税务稽查和争议解决:应了解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和程序,并了解税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

2023年度最佳法律书籍推荐清单

2023年度最佳法律书籍推荐清单

2023年度最佳法律书籍推荐清单在法律领域,知识的积累是非常重要的。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法律书籍问世,涵盖不同的法律领域和专业知识。

2023年将是一个新的开始,也是法律从业者和法律爱好者扩展自己知识领域的好时机。

本文将推荐2023年度最佳的法律书籍,帮助你在法律知识的海洋中寻找到最有价值的资源。

第一本推荐书籍是《法律与社会》(作者:罗纳德·沃斯尼克)。

该书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是如何制定、解释和运用的,以及法律如何影响和塑造社会。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和理论框架,该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它适合法学院学生和正在研究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学者。

第二本推荐书籍是《国际刑法导论》(作者:马哈尼·庞特)。

这本书提供了国际刑法领域的全面介绍,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法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刑事法律体系和全球刑事司法的原则和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

适合国际法律从业者和对国际刑法感兴趣的读者。

第三本推荐书籍是《合同法原理与实践》(作者:卡尔·塞默斯)。

合同法是商业交易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这本书系统地介绍了合同法的原理和实践,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通过案例研究和实际应用,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并运用合同法。

适合律师、法律学生和商业从业者。

第四本推荐书籍是《法律伦理学》(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法律伦理学是法律职业道德和道德决策的研究。

该书探讨了法律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帮助读者理解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关系。

通过伦理冲突案例的分析,读者可以加强自己的道德思考和决策能力。

适合法学院学生、法律职业人士和对法律伦理学感兴趣的读者。

第五本推荐书籍是《知识产权法概论》(作者:大卫·戴瑞、玛丽亚·舒斯特)。

随着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变得越来越重要。

该书系统介绍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和保护机制,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方面。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专业书籍推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专业书籍推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专业书籍推荐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专业书籍是非常重要的资源。

它们不仅可以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还可以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

本文将为您推荐几本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非常有价值的法律专业书籍。

一、《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司法实践》这本书是刑诉法领域的经典之作,由国内知名法学家撰写。

它系统梳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内容,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解读。

书中对相关法条进行了详细解析,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对于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安人员来说,这本书绝对是必备的法律工具书。

二、《合同法实务案例分析》合同法是民商法中的一部重要内容,在各类法律服务工作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这本书通过对实际合同案例的深入分析,帮助读者了解合同法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

作者针对常见的合同纠纷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无论是从业人员还是学生,都可以通过这本书提升自己在合同法领域的素养和实务能力。

三、《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且充满挑战的领域,对于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士来说,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必备的。

这本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框架、制度设计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实例的研究,读者可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问题,为应对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有益的指导。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是公法中的重要学科,涉及到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评判与实践。

这本书是经典的行政法教材,详细介绍了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制度设计和适用原则。

同时,书中还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变革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无论是从事行政法研究的学者,还是从事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都可以从这本书中获得丰富的知识和启发。

五、《国际经济法》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成为了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的重要法律规范。

这本书全面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同时,书中还探讨了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对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形考任务2、形考任务3、形考任务4答案(更新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形考任务2、形考任务3、形考任务4答案(更新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形考任务1答案(更新版)1.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A.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B.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C.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D.一般性的买卖交易参考答案:ABC2.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承诺的情况有()。

A.拍卖人的拍定B.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答复C.甲给乙去函,提出以单价580元出售自行车200辆,乙提出,如单价510元,购买200辆的答复D.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参考答案:BCD3.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有()。

A.定金B.留置C.保证D.抵押和质押参考答案:ABCD4.下列各选项中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阐述正确的有()。

A.合同的成立产生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B.合同的生效产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C.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D.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参考答案:ABCD5.以下各选项中对合同变更的效力描述正确的有()。

A.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B.合同的变更具有确定性C.合同变更仅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部分发生效力D.合同变更对当事人未变更的部分仍维持其原先的效力参考答案:ABCD6.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为()。

A.应该参照合同法以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B.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C.应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D.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有名合同的规定参考答案:ABC7.下列合同债权中,不能转让的有()。

A.消费者因产品瑕疵造成身体伤害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B.委托合同受托人的代理权C.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D.抚养请求权参考答案:CD8.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A.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B.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C.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D.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参考答案:ABCD9.下列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有()。

2023年起,普通人必知的20条法律知识!

2023年起,普通人必知的20条法律知识!

2023年起,普通人必知的20条法律知识!2023年起,普通人必知的20条法律知识!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尊崇宪法以及遵守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的义务,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法。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高于其他法律,它是所有法律的根源;宪法所表述的内容和原则,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根本准则。

2、《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前言,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础性法规,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审判的依据,对我国民事法律的制定、实施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刑法》:刑法确定了我国的刑事责任制度,明确了犯罪行为的范围,规定了犯罪的刑罚,以及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以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则。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处罚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程序等。

5、《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内容、终止、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

6、《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它规定了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福利待遇等。

7、《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我国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社会保障的对象、社会保障的制度,以及各种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等。

8、《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它规定了关于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9、《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它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婚姻的形式、婚姻的破裂、夫妻关系的解除以及婚姻家庭的财产权利等。

10、《物权法》:物权法是指关于物权的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权利、义务、支配权、转让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11、《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格式、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参考1、《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下)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6、知识产权法总论7、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8、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9、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11、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12、知识产权法教程1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1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5、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16、知识产权法教程17、网络知识产权法18、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19、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20、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法原理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3、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5、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6、必须的修订——入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7、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8、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9、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10、《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11、知识产权法详论12、融合还是交叉——《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3、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14、知识、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的法理解读15、《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6、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17、西法中移的文化困惑——《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评介18、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19、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20、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三、热门知识产权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知识产权法视野下3D打印技术的风险分析与对策2、中国知识产权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3、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4、《反假冒贸易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比较刍议5、遵循与超越:对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原则的比较分析6、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7、论知识产权法的合同限制8、知识产权法关键词9、知识产权法概要10、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11、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12、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13、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法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激励机制提供激励条件14、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欧洲最新发展1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17、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8、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19、知识产权法通论20、知识产权法纵论四、关于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题目1、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2、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3、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4、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5、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6、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7、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8、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9、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10、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11、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12、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3、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14、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15、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17、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8、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19、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20、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1、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立法设计——基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2、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3、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4、>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6、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7、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8、德国知识产权法的演进9、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色及借鉴10、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1、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12、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1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论纲14、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1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6、日本知识产权法17、论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18、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19、欧盟知识产权法20、"知识产权法"课程调查分析与教学改革实践。

知识产权许转让相关政策及实践的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许转让相关政策及实践的考试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许转让相关政策及实践的考题一、单选题1、中国的内地,就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实行的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而这个双轨制是中国的特色,在世界范围内是()。

A.特有的B、独特的c、独有的D、特别的正确答案:A2、关于强制许可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有权允许他人实施B、取得强制实施专利许可的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以适当的费用c、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专利权人对于专利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答案:C3、对于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若合同对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则著作权属于()。

A、共同享有B、下达任务者所有C、开发者所有D、开发者所在单位所有正确答案:C4、关于知识产权专有性,下列说法错误是()。

A、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允许,在规定地区内,任何人不得运用此项权利B、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允许,在规定地区内,任何人不得运用此项权利c、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允许,在规定地区内,任何人不得运用此项权利D、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允许,在规定地区外,她人可以运用此项权利正确答案:B5、被各国法学界公认为反垄断产生的标志是()。

◎A、《谢尔曼法》OB、《联邦贸易委员会法》OC、《善取避簇被斌墩挨隘挡蔼袄拌顿法》正确答案:A6、()是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发展联盟,是由产业内满料以卫制盈高度关联的市场主体,为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产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而自愿结盟形成的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新型产业协同发展组织。

◎A、产业知识产权联盟OB、技术联盟OC、战略联盟OD、专利联盟正确答案:A7、深圳先进院积极布局国外专利,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是其最主要的申请策略,深圳先进院的海外布局涉及9大区域,包括美国、欧洲专利局、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其中()是最主要的布局区域。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条款与知识产权条款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条款与知识产权条款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条款与知识产权条款《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详细内容如下,其中红字部分为修改内容,蓝字部分为新增内容: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定义】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删去了“风险责任的承担;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合同法中为“应当”)第八百四十七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84号)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三部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和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1999年11月,为贯彻执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全国31个高院和22个中院、2个基层法院近7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李国光副院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在现代社会中,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劳动合同中特别涉及到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保密法规要求保密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以及员工的个人隐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该遵循以下法规要求: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

雇主和员工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和范围,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要求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雇员需遵守的保密义务。

该法规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加密、访问限制等。

3. 行业相关法规:不同行业可能存在特定的保密要求,如医药行业的药品研发资料保护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结合行业实际需求,遵守相关行业法规。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员工的创作作品,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方。

一般情况下,雇主会要求员工将工作中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转让给雇主。

2. 《专利法》:对于员工提出的发明创造,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方,并约定合理的奖励制度。

同时,雇主也有义务保护员工的发明创造,防止他人侵犯。

3. 《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是保证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

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员工对公司商标的保护义务,避免商标泄露或滥用。

三、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具体: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合同应包括具体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保密义务等细节。

2. 合理合法: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约定应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济法与航空航天

经济法与航空航天

经济法与航空航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航空航天产业正逐渐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作为一项高风险和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航空航天领域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的经济法挑战。

本文将从合同法、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角度探讨经济法在航空航天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一、合同法在航空航天领域的应用在航空航天项目中,各类合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是航空器采购合同,该合同规定了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付和付款的具体安排。

其次是航空运输合同,旨在规范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权益,明确航班时刻表、票价、托运和乘客乘坐时的责任等。

还有维修和保险合同等,都是保障航空航天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竞争法在航空航天领域的重要性航空航天领域的竞争激烈,无论是飞机制造、航空公司运营还是空客市场,都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竞争。

竞争法在此背景下发挥着重要作用,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并防止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竞争等行为。

例如,航空公司之间的价格垄断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而通过竞争法的监管,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协同发展。

三、知识产权法在航空航天领域的保护创新是推动航空航天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法则为这一创新提供了保护框架。

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著作权,都是航空航天公司在创新中的重要资产。

航空航天领域中的技术创新非常复杂和高度专业化,专利保护对确保创新成果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也能够提升企业的形象和认知度,从而巩固市场地位。

四、经济法与航空航天领域的未来发展随着航空航天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扩大,经济法在航空航天领域的重要性将愈发突出。

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和新兴技术的发展,航空航天产业需要更加注重合同法与竞争法等规范的合理运用,以保证市场活力和公平竞争。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成为航空航天公司必须重视的领域,鼓励创新和知识的流动。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航空航天领域中的应用范围广泛且具有重大意义。

简述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简述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

简述知识产权与民法的关系一、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一)知识产品的财产性知识产品是来源于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数量较为有限且能够带来精神与物质双重价值的智力创造成果,符合财产的判断标准与要求。

与知识产品有关的财产关系,当然应归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之列。

(二)、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相比,知识产品在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方面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人们对它的占有这种占有只是一种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并且不会像有形物那样发生损耗。

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品不可能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其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的届满而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三)知识产权的私权性由知识产品的财产性与非物质性所决定,知识产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类较为独立的财产权客体。

1、知识产权的产生适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规定。

2、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具体化。

3、知识产权的行使也要遵循民法中关于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而进行。

4、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同,即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均须行使请求权以恢复到权利受侵害前的圆满状态。

总之,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法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的途径。

二、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立法的三种立法体例1、模式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典归化。

2、模式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3、模式三:特别立法从世界范围来说,民事特别法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首选模式。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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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1、财产租赁合同应对租赁财产的特性、条件、用途等做出具 体规定,尤其应规定所租赁财产应具备承租方使用的目的,不 能想当然认为租赁方知晓自己的利益需求。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经过长期使用仍能保持其使用 价值的特定物。
3、租赁财产为法律不禁止流通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租赁财产名称、租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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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3、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合同是当事人的交易准则,其根本 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 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 简单明了,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 同时合同条款之间不能出现矛盾。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是指用词用语要 到达当事人无需再进一步协商的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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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的合法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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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合同的订立
业务合同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 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 和同、仓储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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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销合同
定义:购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务交售给另一方, 另一方接受所交付的财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一般法律特征: 1、购销合同是双物有偿合同 2、购销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合同 3、购销合同是诺成合同 4、购销合同是要式合同
填补了漏洞,新增了合同订立的程序、保全、转 让、消灭等制度;及融资租赁、能源供应、借款 等新的合同类型。
规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涉及了物权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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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合同法》中有关法律 术语及概念介绍
一、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单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一种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方拥有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的情况。

单向法律关系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包括劳动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以下是对单向法律关系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首先,劳动法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单向法律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拥有权利要求劳动者遵守合同条款、完成劳动任务,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控制。

与此相对,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则主要拥有权利要求雇主支付工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并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

这种单向法律关系的存在使得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具有更大的权力和许多法律优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常常涉及到单向法律关系。

例如,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这种单向法律关系就体现了出来。

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是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对方则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单向法律关系强调了合同各方对约定条款和义务的履行和保证。

此外,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的保护也是一种典型的单向法律关系。

当一个发明家获得了专利权后,他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其专利,或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而没有获得专利权的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发明家分享或者转让其专利。

这种单向法律关系保护了发明家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发明。

尽管单向法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保护了一方的权益,但是也容易导致权利不平等的问题。

在劳动法中,由于雇主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待遇。

在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中,一方的权利可以得到保护,但是另一方的权益则可能受到限制。

针对这些问题,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需要完善和改进。

例如在劳动法中,可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建立劳动者组织和工会等机构,增加雇主的监督和制约。

在合同法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对违约者的追责制度。

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

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

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在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受到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法律规定、归属原则、具体实践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事项。

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知识产权归属于劳动者。

此外,我国《合同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原则1.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事项,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2.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原则:劳动者对知识产权的实际贡献程度是确定归属的重要依据。

如果劳动者对知识产权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那么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劳动者。

3.公平原则: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平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的具体实践1.技术成果的归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所创作的技术成果,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任务,且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应归用人单位所有。

如果技术成果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无关,劳动者可以主张归自己所有。

2.职务作品的归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知识产权归劳动者所有。

但用人单位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发表、署名等权利。

3.发明创造的归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任务,且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应归用人单位所有。

如果发明创造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无关,劳动者可以主张归自己所有。

四、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权的保护措施1.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事项,以避免后续纠纷。

2.签订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和解除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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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一、知识产权研究与中国法的起草(一)《合同法》分则中的知识产权合同。

《合同法》颁布后,起草参加者及知识产权主管与研究机构之外的人们,曾吃惊地发现:“分则”部分中,在技术合同之外几乎排除了其他知识产权合同。

而无论1995年3月出台的合同法“专家建议稿”,还是1995年7月出台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合同法“试拟稿”,都包容了一大部分版权合同、商标合同分则。

同一时期的报刊上的专家论述,也多是希望尽可能地把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统统收入分则。

1从这一变化,可以反映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界对《合同法》起草的参与,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对《合同法》形成的影响。

从1995年下半年起,直到1999年2月,知识产权界学者以论文形式、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以专题报告形式,不断指出原有各种草案中,因对知识产权缺乏深入研究而反映出的滞后2、概念性错误3等等,希望能够在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由专门法去规范这类合同4。

这些意见不仅大部分被《合同法》起草过程所采纳,而且反映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合同法》的说明中。

按“说明”所述,《合同法》中第123条对一大部分知识产权合同应由什么法去规范,作了原则性规定。

只是在专利领域,“不纳入合同法分则”的呼声及专利合同的特殊性问题,反映到立法机关过迟,已很难把它们在短时间从“技术合同”分则中摘出。

不过,《合同法》第355条,已经作了补救,即极特殊地规定了其他乃至“法规”如果对专利合同、专利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不一致,则依照那些法律及行政法规。

这实际上仍旧等于把专利合同从分则中又摘了出去。

(二)权利与载体的可分性——知识产权在有形货物买卖中应予注意之点一方面,《合同法》中基本摘除了知识产权合同分则;另一方面,《合同法》又并未完全置知识产权于不顾。

因为,在并非知识产权的交易中,有时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在较早的“专家建议稿“及”试拟稿”中,并无这一条;在1998年9月7日公布征求意见的草案中,虽有这一条,但没有两个逗号中间的那半句话。

经知识产权界的建议而最后形成的这个条文,既明确了知识产权之“权”在通常情况下不随物转移,又照顾到诸如我国《》第18条的特例及当事人自愿权随物转的情况。

这一条仍旧存在的缺点是:以“软件”为例不够典型。

因为“软件”在现代恰恰是本身可以没有可转移之载体的网络传输作品之一(亦即“直接商务”的买卖标的)。

如果以“作品原件”之类为例,也许更有利于说明问题。

这个意见并非知识产权界未曾提出。

只是由于更多、更重大的对《合同法》草案加以修改的其他意见在同一时期过于引人瞩目,这类枝节性意见则未被顾及了。

(三)商业秘密的特殊保护如果说在《合同法》“技术合同”分则之外,有什么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的话,那么除了上述第137条外,就只有第43条了。

这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未成立,仍旧须依《合同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在一般人看来是说不通的,因而在直至1998年12月之前的诸草案中,也并无此说。

但毕竟国际上多年的贸易活动(尤其是技术秘密的贸易活动)已把这种责任作为惯例。

这种惯例多年前已见于国外专著及国际组织文件中5,并被介绍到中国6。

所以《合同法》最后接受了这种看似违背常理,却又是保护商业秘密所必不可少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国际与国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均不是首先在知识产权产业(哪怕是“知识产权核心产业”如软件产业)中开展起来的。

但在国际组织中,它却是首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受到高度重视,并被列为其缔约准备项目之一。

在国内的科研领域,又首先是知识产权界开始这方面研究的。

原因是无论间接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广告(也可理解为网络上的“要约邀请”)、网络上的合同谈判与签约,还是直接电子商务中的影视作品、录音作品乃至作品的销售,均会广泛涉及商标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域名权等新兴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知识产权界已经走在前面的对电子商务研究,发现了较早《合同法》草案完全未顾及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可能使该法在这一领域滞后的问题,促使《合同法》增加了这部分内容。

当然,发达国家如德国,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等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来看,我国《合同法》中现有的几条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是远不够用的。

今后可能会增加“电子合同”分则,或另立电子合同法规。

但《合同法》总则中的现有规定,毕竟有利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这一“知识”的贸易领域,也有利于将来更细化的法规(或分则)的出台。

(五)“合同”的定义与知识产权的变更究竟在合同的定义条款(亦即《合同法》第2条)把合同界定在“债权关系”之内,还是界定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之内,在《合同法》整个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论。

《合同法》最终选择了后者,并不意味着坚持德国“形式主义”理论的学派占了上风。

虽然定义下得宽些,比定义下得窄些更不易出偏差,但认为将原草案的“债权债务关系”修改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实质性修改7,确是有一定道理的。

从实践中知识产权变更(即转让)的情况来看,无论法国的“意思主义”(按这种理论,应把“合同”界定在“债权债务”范围内)、还是德国的“形式主义”(按这种理论,则应界定在“民事权利义务”之内),在知识产权的变更面前,都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按照法国的“意思主义”,债权合同覆盖了整个物的交易过程;物权变更是债权合同的结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直接引起物权变更的其他合同;无论“交付”行为还是“登记”行为,都不过是对抗第三方的条件。

但是,法国“意思主义”论者忘记了(或不了解)专利权或商标权的转让登记,决不仅仅是“对抗第三方的条件”而已。

一部汽车在一个时间里只可能有一个人在驾驶,一项专利则在同一时间可能有上百人在分别独立地使用。

专利的转让如果缺少了登记(及其后必然结果的“公告”),则无人知晓,也极难推断这百人中谁是权利的“所有人”,谁是权利的“被许可人。

于是进一步的活动就无从开展了。

这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与有形物的财产权完全不同的地方。

按照德国的“形式主义”,则物权变更除债权合同的“意思”之外,另有“外在形式”;这种理论认为不动产的变更须有债权合同的“意思”加登记行为,动产的变更须有债权合同的“意思”加交付行为,亦即债权合同之外,另有物权合同,二者相加,财产权的变更方能完成。

但德国的“形式主义”论者论到这里却忘记了:版权转让中,既无任何可交付之物,又无需任何登记。

该转让合同一旦签字,有关财产权就自然地变更了。

这里不能说“形式主义”论者不了解实践中的这一特例。

因为这些论者在自己的专著中明明把“著作权”(即版权)称为“权利物权”。

就是说,在述及物权变更时本应想到它,而不仅仅想到“动产”与“不动产”。

这样看来,知识产权研究的成果,有可能促进我国有关债权及物权的研究,指出其尚待深化的问题,并有可能回答其中的部分问题。

二、《合同法》总则与知识产权合同(一)一般规定《合同法》中虽未包含多数知识产权合同(而且将来即使补充分则,也未必补入),但《法》总则中的大多数原则(即除去显然只适用于有形物交易或服务贸易的外),仍然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

尤其是以下几条一般规定:第123条,其他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128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在这几条里,应特别注意,第123条是其他几条及全部总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时的总前提。

对于专利合同及专利申请合同,由第355条增加了其他“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则可能在实践中比版权合同、商标合同更“自由”一些。

(二)合同订立条款中,弱势一方可依靠的内容。

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尤其是版权合同类下的出版合同中,创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

《合同法》第12条在起草后期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参考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一句,即含有从某一侧面扶助弱势一方的意义。

国家版权局是国内较早的提供示范合同的行政主管机关。

它于1992年1月颁布的《图书出版合同》等示范合同,条款均比较合理,并无对创作者不利的内容。

但至今国内大多数出版社自定的“格式合同”,则幅度不同地改变了版权局示范合同的原样而有利出版社。

多数创作者面临这类格式合同,又往往不知是否可改回版权局示范合同的原样,或不知怎样改才合理,或不敢提出更改格式合同的建议。

总之,结果大都是创作者不情愿地“接受”了有关格式合同。

在现有的《合同法》总则中,至少有三条可以为处于弱势一方的创作者撑腰了。

首先,如果合同尚未签订,创作者可以要求把对方的格式合同修改得更公平一些。

这时可援引的是《合同法》第3条,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而实践中往往是合同并未按创作者的意愿签订,履行中创作者越想越“堵心”。

例如,如果出版社按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付费,仅仅能成为“专有出版权”许可或有限期转让的“对价”(Consideration)。

许多出版社却在格式合同中约定了自己按国家标准支付稿费之后,创作者的出版权、在全世界各语种的权、改编权、乃至广播权等等,统统归了出版社。

这种合同签订之后,创作者若感到对自己不公,就可以援引《合同法》第54条,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如果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既未在谈判时修改,也未在履行中变更或撤销,则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创作者切勿忘记了《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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