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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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有三个含义: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
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票据持有人只有得到了票据才得到了收取款项的权利,如果他将票据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收取款项的权利也随之转让,他要取得款项必须交出票据。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金额才能解除其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出票人一旦开出票据,那么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它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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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分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1.按付款时间可分为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是指付款人见票后必须立即付款给持票人,如支票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2.按受款人记载方式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
记名票据是指在票据上注明受款人姓名可由受款人以背书方式转让,付款人只能向受款人或其指定的人付款的票据。
不记名票据是指票面上不记载受款人姓名,可不经背书而直接以交付票据为转让,付款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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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转让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
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三、本票、汇票、支票的概念
1.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由申请人将款项交付给银行,并由银行签发,具有较高的信用度。
一般限于同城结算使用,属见票即付票据,其效力相当于现金。
我国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2.汇票
又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银行汇票的签发类似于银行本票,但不用于同城而用于异地结算;
商业汇票是一种远期票据,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注明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票据持票人,它可以用于同城也可以用于异地结算,但必须用于货物购销业务的结算。
3.支票
又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由付款人自行出票,一般限于同城结算,虽然,也属见票即付票据,但持票人需将支票解交收款银行并委托其代为收款。
日常经济生活中,支票相对而言使用最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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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与本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
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
(1)提示要求承兑;
(2)承兑;
(3)参加承兑;
(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of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ofexchange(2)”,如
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
汇票则要求。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