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审核重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
工作内容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工作内容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工作内(容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
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 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 报告编制及材料审查交流
江西山和林业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政策依据 报批材料 审核重点 特例项目 违法用地 近期材料审核要点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工作内容
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 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 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 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 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工作内3、容《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 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 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3、《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5、《原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 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6、《江西省财政厅 原江西省林业厅关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 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7、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工作第内五容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超过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 工者作征内收容、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 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 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 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 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 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国家 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各省、自治州、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 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一部分
政策依据-主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工作内第容四条 占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占用林地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1)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报批; (2)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用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 划分阶段报批; (3)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 程,可以以具体项目分开报批;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 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分批报批。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 占工用作林内地容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 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物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 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 期督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