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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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
•【文号】水规计[2014]220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
理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4]220号)
部直属各单位:
2010年,我部印发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10号),在规范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我部对《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水利部用于部直属单位管理、科研、业务能力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技术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信息化等业务能力建设,以及管理和科研设施设备、仪器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和建设资金,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
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组织审批。
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方式,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实行统一管理,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部直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负责制定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组织编制有关建设规划;组织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根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投资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具体负责相关建设规划的编制,参与相关项目审查;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或对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相关项目提出审核意见;负责相关项目投资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负责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审查审批相关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建设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组织审查后,由部审批或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要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批复的规划和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为依据。
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或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编制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标准、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和投资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建设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方案比选、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招标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建设方案、项目法人、建设工期、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初步设计报
批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附相应材料: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限额以上项目,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限额以下项目,流域管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流域管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报部备案;部其他直属单位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水利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限额以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估算投资10%的,须重新按程序报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后,3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设计文件的,需重新编制报批。
第十八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
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搞豪华装修;配套设施、建筑
材料、设备及车辆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和配置。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项目造价标准。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条部直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5
月底前编报下一个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部门预算财政拨款。
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年度建议投资等。
第二十一条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投资建议计划和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单位的审核意见,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在收到计划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部直属单位需进一步分解到基层单位的项目投资计划,须在收到计划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政策;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并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三)年度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已上报。
第二十三条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安排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原则上先进行审计,再视具体情况研究是否进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资金安全及建设资金支付进度负总责。
未经批准,项目法人不得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方式。
第二十六条属于《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原则上项目招投标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水利部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进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部直属单位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严格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九条项目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项目法人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38号)的规定,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计划的检查、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部规划计划主管司局、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直属单位要严格计划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部直属单位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向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计划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建设内容,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和调整计划、擅自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存在滞留、克扣、挪用资金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在计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有关司局、项目主管单位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并责令其限期上报整改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部直属单位对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1年内不开工的项目,应及时向部报告,部视情况收回或调整投资计划。
对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完毕后2年内未申请竣工验收,以及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的部直属单位,部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有关项目和调减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部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1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