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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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武装冲突的现行规制
战斗人员 敌对行为:作战手段 敌对行为:作战方法 对战争受害者的保护 确保战争法获得遵守的手段
国内武装冲突的现有规制
【案例】
石油平台案(伊朗VS美国)——自卫 海湾战争问题(1990.8~1991.2)——禁止使用 武力的例外(安理会授权或采取行动) 2003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自卫权;“先发 制人”;国际法对武器使用的规范 “加罗林号”与麦克劳德案——禁止使用武力的 例外(自卫权);“加罗林”规则
一、武装冲突法的概念 在现代国际法中,“武装冲突”与“战争”这两个 概念同时存在,而“武装冲突法”有取代“战争法” 的趋势。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基本概念是: 1.战争与武装冲突是国与国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 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的武装争斗。 2.战争与武装冲突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 3.“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的限制。 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
一. 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二. 陆战规则 三.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一. 内容和范围 二. 特点 三. 新问题
第一节 概说
“某种程度上说,如果说国际法处在法律的尽头, 那么,战争法或许明显地处在国际法的尽头。” ——赫希· 劳特派特爵士1952 针对战争的国际法律控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跟上 组织化的武装暴力的发展。 战争种类: 卢梭:国家vs.国家(传统法律采纳此说) 冯· 克劳塞维茨:全面战争(1832《论战争》) 传统法律:(1874布鲁塞尔会议,1899、1907 海牙和会)国家之间(普遍参加条款);中立
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 制——海牙条约体系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国际人 道法)——日内瓦条约体系 传统战争 国际武装冲突 非国际性武装冲 突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仅存在于迄今已制 定的许多条约之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 形式发挥作用。 另一个特点是,一些条约虽然已为新的条约所代 替,但长时间内,对于未批准或加入新约的国家 而言,旧约仍然有效。
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一)传统国际法对使用武力的限制 (二)“禁止使用武力”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 则 (三)“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 1.合法行使自卫权 (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 (2)加罗林原则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 3.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运动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和范围 内容 适用范围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战时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 传统战争 立国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立法)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案例】 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陆战规则(核武器的使用) 从海湾战争到科索沃危机看美国贫铀弹种下的恶 果——陆战规则 “露西坦尼亚号”案——海战规则(战争中禁止 攻击非武装的商船;交战国在战争中不得侵害中 立国的人民)
一、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 限制原则 2. 比例原则 3. 区分原则 4. 中立原则 5. “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6. 在条约没有规定时,战争与武装冲突各方亦有尊重 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规定如下: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 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 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 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 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 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 行为: (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 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第二节 战争状态
一、战争的开始 宣战表明国家之间进入战争状态。但, 宣战后可能始终没有实际的武装敌对行为;或者, 不经宣战而实际存在武装冲突状态。
在传统的战争法上,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 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2.经贸关系的断绝。 3.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4.对交战国人民和财产的影响。 二战后,武装冲突爆发时,冲突各方不承认战争状 态的存在,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也 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
(乙)作为人质; (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 遇; (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 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判罪及执行死刑。 (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证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 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 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三、新问题
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对待恐怖主义分子的 态度。
二、战争的结束 (一)敌对行动的停止 1.停战(全面停战/局部停战(停火),定期停战/不定 期停战) 2.投降(无条件投降) (二)战争状态的结束 1.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2.联合声明 3.缔结和平条约(最通常的方式)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1.停战协定效力的发展变化 2.国际组织的介入 【案例】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制裁
1648~1789:主要是专业人员之间的对抗 拿破仑时代以后:主要是全面战争 现代武装冲突的发展:
新型战斗人员出现(游击队员、抵抗运动)
“富人的战争”与“穷人的战争” 新的毁灭性武器大行其道
内战频繁
恐怖主义 中立制度衰退
现代法律:1949日内瓦四公约,1977两个议定 书 现代法律不是取代传统法律,而是对传统法律做 了整体上的补充与发展,或使其更明确具体。 现代法律根本上并未脱离传统法律所依赖的卢梭 式的武装冲突观念(区别原则)。 现代人道主义法受到人权理论的强烈影响。 “普遍参加条款”逐渐被废弃。
此外,“马尔顿条款”(Martens clause): 在国际协定未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 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 和支配。
二、陆战规则 被限制或禁止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一)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1.极度残酷的武器 2.有毒、化学、生物武器 3.“核武器是合法还是非法” (二)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三)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四)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二、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立国的义务 1.自我约束的义务 2.防止的义务 3.容忍的义务 (二)交战国的义务 1.自我约束的义务 2.防止的义务 3.容忍的义务
三、中立制度的局限性 (一)非战争的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战争,不宣战则不存 在战争状态,也就无中立地位可言。 (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安理会作出有关强制措施决定时则无中立可言。
第三节 中立Biblioteka 【案例】 “阿拉巴玛号”案——战时中立;中立国未履行 中立义务的责任
一、中立的概念
中立主要是传统战争法中的一个概念。 中立是指国家在交战国进行的战争中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 中立的特征: 1.中立法是规定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目的在于使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利益保持平衡。 2.一个国家在战争中是否宣布中立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 题,但在宣布中立后则引起交战国和中立国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战争法中关于中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支配。 3.一个国家选择中立地位的方式,可以通过发表中立宣言或声 明,也可以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 4.战时中立不同于中立化。 5.战时中立不同于政治意义上的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 6.战争法上的中立是国家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
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
第一节 概说
一.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概念 二.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三.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概述 一. 战争的开始 二. 战争的结束 一. 中立的概念 二.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三. 中立制度的局限性
第二节 战争状态 第三节 战时中立
第四节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 的限制 第五节 对战争受难者 的保护
一、内容和范围 1949《日内瓦四公约》及1977两个《附加议定书》 (一)伤病员待遇 (二)战俘待遇 (三)战时平民的保护
二、特点 1949《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两个《附加议定书》 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尽可能扩大《公约》的适用 范围。 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传统战争,而且包括任 何其他武装冲突 2.《公约》打破“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 3.《公约》可对非缔约国适用 4.《公约》也适用于缔约国的内战(非国际性武装 冲突)——“共同第三条”
三、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所有陆战规则均应适用于海战、空战。此外,海战、 空战有其特殊规则。 (一)海战 1.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2.海军轰击 3.潜艇攻击 4.水雷和鱼雷 (二)空战
第五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案例】 美国军人在伊拉克被疑犯有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 哈姆迪案(Hamdi v. Ramsfield)——受保护人 员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该国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 (尼加拉瓜VS.美国)——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 其适用规则 阿迦耶稣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诺曼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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