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烷的危害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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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
硅烷是一种无色、与空气反应并会引起窒息的气体。

该气体通常与空气接触会引起燃烧并放出很浓的白色的无定型二氧化硅烟雾。

它对健康的首要危害是它自燃的火焰会引起严重的热灼伤,如果严重甚至会致命。

如果火焰或高温作用在硅烷钢瓶的某一部分会使钢瓶在安全阀启动之前爆炸。

如果泄放硅烷时压力过高或速度过快会引起滞后性的爆炸。

泄漏的硅烷如没有自燃会非常危险,不要靠近。

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必须要有个人防护设备和适应当时情况的防火保护。

不要试图在切断气源之前灭火。

硅烷气
硅烷气是太阳能电池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材料,因为它是将硅分子附着于电池表面的最有效方式。

在高于400℃的环境下,硅烷气分解成气态硅和氢气。

氢气燃烧后,剩下的就是纯硅了。

此外,硅烷气可以说是无处不在。

除了光伏产业外,还有很多制造工厂需要用到硅烷气,如平板显示器、半导体、甚至镀膜玻璃生产厂。

危害辨识资料
最重要危害与效应:
眼接触:硅烷会刺激眼睛。

硅烷分解产生无定型二氧化硅。

眼睛接触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会引起刺激。

吸入:
1.吸入高浓度的硅烷会引起头痛、恶心、头晕并刺激上呼吸道。

2.硅烷会刺激呼吸系统及粘膜。

过度吸入硅烷会引起肺炎和肾病,这是由于存在结晶二氧化硅的原因。

3.暴露于高浓度气体中还会由于自燃而造成热灼伤。

摄入:摄入不可能成为接触硅烷的途径。

皮肤接触:硅烷会刺激皮肤。

硅烷分解产生无定型二氧化硅。

皮肤接触无定型二氧化硅颗粒会引起刺激。

慢性:
侵入途径:
症状:目前不清楚长期暴露于硅烷中对健康的进一步影响。

损害器官:未建立
过度暴露造成的病情恶化:有皮肤和呼吸道疾病的人暴露在硅烷及其分解物中会加重病情。

致癌性:未被 NTP、OSHA及IARC列为致癌物。

急救措施
不同暴露途径之急救方法:
热灼伤:由于硅烷泄漏引起人员灼伤时应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急救,并立即寻求医疗处理。

眼睛接触:立即用水冲洗最少15分钟,水流不要太快,同时翻开眼睑。

使受难者为“O”形眼,立即寻求眼科处理。

吸入:将患者尽快移到空气清新处。

如有必要由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输氧或人工呼吸。

皮肤接触:
1.用大量的水冲洗最少15分钟。

脱掉已暴露在硅烷中或被污染的衣服,小心不要接触到眼睛。

2.如果患者有持续的刺激感或其他进一步的健康影响需立即进行医疗处理。

医生须知:如有必要需吸氧。

观察患者是否有肺炎初期症状。

灭火措施
适用灭火剂:切断气源灭火。

用水雾减少空气中形成的燃烧产物。

不要用卤化物类灭火器。

从最远的距离用水冷却暴露在火焰中的钢瓶。

灭火时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
1.可自燃气体。

本产品是一种无色、易与空气反应的气体。

该气体通常与空气接触会引起燃烧并放出很浓的白色的无定型二氧化硅烟雾。

2.如果泄放硅烷时压力过高或速度过快会引起滞后性的爆炸。

泄漏的硅烷如没
硅烷
有自燃会非常危险,不要靠近。

3.大多数钢瓶设计了温度升高时的泄放装置。

由于热量的作用气瓶内压力会升高,如果泄压装置失灵会引起钢瓶爆炸。

特殊灭火程序:
1.从泄漏区疏散所有人。

如有可能,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切断气源之后根据燃烧的物质灭火。

2.用水雾减少空气中形成的燃烧产物。

水可能对扑灭硅烷的火灾不起作用。

3.不要用卤化物类灭火剂。

如有可能,阻止泄漏。

4.不要试图在切断气源之前灭火。

这样可以避免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的累积和重燃。

5.对于小型的泄漏,如果不能阻止泄漏而且泄漏也不会伤害人员,让火焰自然熄灭。

用大量的水为周围的钢瓶喷淋降温,直到火焰熄灭。

6.在大的火灾中,应该用自动管支架和控制喷嘴从远距离灭火。

7.处理火灾初起时,要对眼睛进行保护。

如果是大火,需要自给式呼吸器和全身防护服,包括防火服。

如有必要,用肥皂水刷洗灭火设备。

有害燃烧产物:包括二氧化硅在内的燃烧产物
泄漏处理方法
清理方法:
1.撤离立即受影响区域。

2.硅烷是一种可自燃气体。

该气体通常与空气接触会引起燃烧并放出很浓的白色的无定型二氧化硅烟雾。

3.不受控制的泄漏需要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事先拟好的计划进行处理。

硅烷的泄漏一般都会引起火灾。

4.如果硅烷泄放时压力过高或速度过快会引起滞后性的爆炸。

泄漏的硅烷如没有自燃会非常危险,不要靠近。

5.如有可能切断泄漏的气源,隔离泄漏的钢瓶。

如果不能阻止泄漏(或不能接近阀门),让钢瓶在原地泄放或将钢瓶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泄放。

6.若从容器内及泄压阀或其他阀门泄漏,请与供商联系。

7.若泄漏来自用户系统,关掉钢瓶阀门,在修复前一定要泄压并用惰性气体吹扫。

8.所有人员都要有防护,泄漏区要受到控制。

9.所有应急反应人员都要有适当的防护,以避免暴露于硅烷中。

监测周围环境中的硅烷含量。

只有硅烷含量在允许范围内时(见第二部分),人员才能在没有自给式呼吸器的情况下进入。

进入前,可燃性气体的浓度一定要低于0.14%,也就是硅烷LEL的10%。

进入前要争取关闭气体的总阀门。

安全处置与储存方法
储存:
1.在通风良好、安全且不受天气影响的地方存储。

钢瓶应直立摆放。

且保持保护性阀盖和输出阀的密封完好。

2.存储区域应远离频繁出入处和紧急出口。

储存区域内不应有火源,储存区内所有电器必须有防爆设施。

易燃物存放区应与氧及氧化物存放区最少相距20ft 。

3.或者在中间放置至少5英尺高的非易燃材料作为屏障,以保证能耐火半小时。

储存区和使用区内应有“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告示牌。

苯基氯硅烷
4.存储温度不可高于125℉(52℃)。

将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

避免过量存储和存储时间过长。

5.使用先进先出系统。

应考虑在储存区内安装测漏器和报警设备。

使用:
1.使用防火花工具。

不要试图对装有硅烷的钢瓶进行修理、调节或其他改动。

2.如果出现故障或其他操作问题,请立即与最近的分销商联系。

3.如有可能应避免单独一个人操作钢瓶。

所有的操作都应这样进行——一旦发生泄漏,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可以立即赶到。

4.用氢离子检测器监测硅烷的修理和在空气中的扩散,用红外/紫外监测器监测火灾。

所以的监测器都应有内锁,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自动切断硅烷气源。

5.监测系统应装备备用或应急电源。

必须有遥控紧急开关,必要时可关闭硅烷气源。

6.硅烷系统中不允许使用填压阀,只允许使用非填压的膜阀和波纹管阀。

在其分配系统中应安装过流阀或过流开关。

这样可以在下游管线发生爆炸时切断气源。

这个开关阀应安装得离气源越近越好。

7.一定不要拉、滚动或滑动容器。

用合适的手推车来移动容器,不要试图抓住气瓶的盖子来拎起它。

保证气瓶在使用的全过程中为固定状态。

8.用一个减压器或独立的控制阀安全地从气瓶内释放气体。

用单向阀来防止倒流。

不要用明火或其它附近的热源加热钢瓶的任何部分。

9.一旦钢瓶与吹扫和钝化过的系统连接好,应缓慢仔细地打开钢瓶阀。

如果使用者在操作气瓶阀时有困难,需停止使用,并与供应商联系。

10.不可将工具(如:扳手,螺丝刀,等) 插入阀盖内。

否则会损坏阀门并引起泄漏。

11.使用可调节的带扳手来打开过紧或生锈的阀盖。

所有管路和相关设备接地。

电器设备必须防火花和防爆。

特殊注意事项:
1.系统温度不可低于-170℉ (-112℃),否则可能会吸入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不要让硅烷与重金属卤化物或卤素接触,硅烷与它们剧烈反应。

应仔细吹扫系统,以防残留有脱脂剂,其中所含的卤素或其他含氯的碳氢化合物。

3.用二至三倍的工作压力对系统进行全面加压检漏,最好使用氦气。

此外,还应建立和执行常规的检漏制度。

4.系统检漏或因其他原因打开之后,应使用抽真空或惰性气体吹扫的方法将系统中的空气吹扫干净。

在打开任何装有硅烷的系统之前必须用惰性气体全面吹扫系统。

如果系统中的任何部分有死角或可能残留硅烷的地方,必须抽真空循环吹扫。

5.应将硅烷排放到一个专门处理它的地方,最好是将它燃烧掉。

即使硅烷浓度较低也十分危险,不能暴露在空气中。

硅烷在被惰性气体稀释成不可燃的气体后也可以排空。

6.应按照美国压缩气体协会的要求储存和使用压缩气体。

当地可能对储存和使用气体要求有特殊的设备规定。

暴露预防措施
工程控制:在使用和储藏该产品的区域或其邻近区域应安装硅烷探测器。

提供充足的自然或防爆通风以防止气体浓度的增加,确保硅烷没有达到1.4%燃烧下限。

如适用,安装自动监视设备来探测爆炸性混合空气和氧含量。

控制参数:
八小时日时量平均容许浓度(TLV):5ppm
短时间时量平均容许浓度(STEL):-
最高容许浓度:-
生物指针:-
个人防护设备:
呼吸防护:
1.能引起快速窒息的高浓度也在其燃烧极限范围内,不能进入。

2.紧急情况时需使用逃生用自给式呼吸器。

眼睛防护:
1.佩戴防溅眼镜或有侧防护的安全眼镜和面罩。

2.确保使用该产品的附近区域有安全淋浴及洗眼器。

皮肤及身体防护:当操作钢瓶时使用工作手套,在紧急情况时使用防火手套和防火衣。

处理泄漏时戴两副手套。

其其它防护设备:工作时使用恰当的身体防护用品,推荐使用防静电衣,操作钢瓶时建议穿安全鞋。

安定性及反应性
安定性:自燃,暴露在空气中会自燃。

需避免的状况:钢瓶储存温度不可高于125℉(52℃) 。

应避免之物质:空气、卤素、其他氧化剂和潮气。

危害分解物:未适用
毒性资料
LD50:- LC50:9600ppm/4小时
毒性效应:
皮肤腐蚀性:硅烷不腐蚀皮肤。

当它与水接触后形成硅酸,硅酸腐蚀皮肤。

其他注意事项:研究发现,当老鼠暴露在10000ppm下1小时或
≥2500ppm下4小时会对肾产生影响。

老鼠暴露在1000ppm,6小时/天,5天/周下2到4周后只有轻微的呼吸道刺激。

硅烷会引起细菌的变异。

致癌性:至今未被发现致癌。

生态资料
可能之环境影响/环境流布:
水中毒性:-
流动性:由于在空气中自燃,它会在进入土壤之前燃烧掉。

持续性及生物降解:由于在空气中燃烧并分解,硅烷不会在环境中长期存在。

潜在的生物富集:硅烷不会在生物中积累。

注:硅烷不含有任何1类或2类的分解臭氧的化学物质。

废弃处置方法
未使用过的产品/空的钢瓶:将容器及未用的产品返回给供应商。

不要将剩余或未用的产品擅自处理掉。

处理方法:系统中剩余的硅烷应在适当的燃烧器中烧掉。

该过程应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

含有该物质的废物被EPA列位有害废物。

按照当地的法规, 用户要注明废料的流向。

运送资料
国际运送规定:危险级别: 2.1(可燃气体)
联合国编号:UN2203
国内运送规定:
告示牌:可燃气体
特殊运送方法及注意事项:钢瓶应直立在通风设施良好的卡车上进行运输,不要在人员乘坐的车厢内运输。

运输前应确认瓶阀已关好,输出阀已装好并将阀盖固定好。

压力气瓶只能由合格的压缩气体生产厂家进行重新充装。

擅自运输未经压力气瓶所有厂家充装或经其书面同意充装的气瓶为违法行为。

实验室制备:金属硅化物与酸反应,常用硅化镁与稀硫酸制取。

反应方程式
Si+H2=高温=SiH4(无色气体) 硅烷在空气中易自燃,反应方程式为:SiH4+2O2=点燃=SiO2+2H2O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
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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