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第一篇:浅析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文章分析了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使用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当前农村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使用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合理使用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农村以及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

为此,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使用中的问题就有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合理使用的必要性1.1保护耕地是发展农业的重要基础社会的稳定在于经济的稳定,而经济的稳定,有论文发表赖于农业的持续发展,保护耕地则是发展农业的重要前提。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并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作为我们经济工作的出发点。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坚持把发展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

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可以说,农业对任何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目前农业科技水平和粮食单产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稳定粮食产量,稳定农业,首先必须稳定耕地面积,只有这样,才能较好的解决我国人口的吃饭问题。

合理使用农村土地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国家管理土地的目的是使全社会合理利用土地,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协调发展。

农业一直是工业特别是轻工业原料的重要来源,而且未来尖端技术工业也离不开农业。

这就要求在为经济建设项目分配农村土地时,既要考虑土地资源
分配方案给有关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又要考虑占用耕地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寻求既能满足农业发展要求,又能促进经济建设,同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们各种效用的土地资源分配方案。

农村土地使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有限的农村土地资源,不但要承载城镇居民的吃饭问题及全国工业化所需的原料,还必须负荷栖息在它上面的农民的生活来源,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对60%的农村劳动力来讲,经营土地是一种福利和社会保障。

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没有发生根本经济论文发表/jjlwfabiao/变化,城市待业人员逐年增加,乡镇企业尚未充分发展之时,农村劳动力不可能大量转移。

国家建设年年征用和批租土地,乡镇企业也要占用耕地,部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就必然要以离土退田为代价,特别是国家建设占用城乡结合部的大量耕地,把大量农民从土地上排斥出来,而有限的征地补偿总归有用完之日,他们由此而失去了生活的根基。

为此,党和政府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同时要重视和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吸纳因耕地减少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

如果这些问题不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不受到应有的重视和合理的解决,其后潜伏的将是不安定的因素。

第二篇: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汤原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孟伟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此,汤原县纪委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矛盾和纠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初步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的情况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效益,或取得效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或少取得承包地,而引发纠纷。

5、部分村由于1998年第一轮承包未到期,导致二轮承包时间顺延2-3年,使一部分村民该分地的未分到土地,不该分到土地的确分到了土地,出现矛盾与纠纷无法解决。

6、二轮承包时,由于农民负担较重、农作物价格低下、种田比较效益低,一些村民外出打工,放弃土地承包权,或村组织没有给打工村民预留耕地,现在,这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回来要地引起矛盾与纠纷。

7、农户因债务将承包地私自低价流转多年,现生活困难,想收 1
回承包地或提高承包费,经合同双方协调未果而引起上访。

8、由于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新增人口无地要地的上访问题频繁发生。

9、自然灾害或征用土地造成的少地问题占土地矛盾与纠纷。

10、历史遗留问题,如因拖欠农业税、提留统筹而被收回至今又无地可发包的问题;一部分村民多地、另一部分少地,村组织机动地多年发包而引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因地界不清或历史原因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等。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调解和仲裁工作感到很吃力。

2、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与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

另外,以前颁发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具体,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部分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

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

现在农村选举
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

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

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或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分地不均。

并且有的村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工作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

8、村组织无预留机动地。

一部分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发包中没有预留机动地,或已预留机动地的,因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将预留机动地长期发包,导致无地或少地的村民暂时不能获得承包地。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提高可操作性。

2、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

政府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

要优先安排缺地或无地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通过输出劳务增
加这部分农民的收入。

发展乡村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无地农民创造大量就业岗位。

3、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政策与法规。

对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

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

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

对农户因欠村集体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

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

农民自愿以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4、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要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

强化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5、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

彻底消除“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对已婚妇女户口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前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6、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

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做好土地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

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县为单位统一土地台帐、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四荒”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对每个农户的家庭承包地、机动地、“四荒”资源和流转土地等农村土地的面积、方位、承包人、发包期限、权利义务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
仲裁工作。

要探索建立权威稳定的仲裁机构,健全仲裁体系和配套制度,不断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摸索并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档案管理、仲裁复议等方面和环节的规章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土地问题的上访,为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奠定基础。

第三篇:农村土地征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镇农村土地征用主要存在问题及原因
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农村征地款使用管理问题。

据近期对新联村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调研,目前该村征地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体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积分配到户。

土地属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掌握。

村集体根据本村土地下放时分田到户的底册,按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一次性分配到户,由农民自由支配使用,据了解,在1993至1994年间,新联村大夫坣村小组平均每户能分到征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3至4万元,这种方式,村民在当时可以建房出租,有的弃农从商,一定程度上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

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租给本村村民,村集体往往收取租金较困难,出租给本村集体以外个人又影响着本村的社会稳定,处于两难抉择的困境,村民也同样面临着养老等生活风险。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

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

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

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

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
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我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镇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动,用地单位只需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预收征地补偿费,政府再与村集体和农民协议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造册登记,政府依据册子发放补偿款。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现象。

但使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三、对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着重解决征地规模过大、补偿安置不到位、同农民协商不够等突出问题。

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严格按法律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急农民之所急,想农民之所想,补偿标准要合理公正,土地补偿费要及时到位。

严厉查处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第四篇: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时间:2013-03-28 07:50:58来源:作者:喻小倩
(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 400037)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
的大量征用将不可避免。

而目前我国土地征用中的一些行政行为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

文章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找出症结,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
0 引言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使得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征地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各地的群众上访案件当中有40%涉及的是土地问题,而且在其中又有大约60%是涉及征地的案件。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土地征用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不尽合理,所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征地管理,贯彻好“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

征地过程中突现的几个问题
1.1 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偏低
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步形成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开始向市场出让和拍卖土地,而且土地成交价格比较高,但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又非常低,于是就出现了“低征高卖”的现象。

一般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出让金收益却比较好,只要高于征地的成本,便有利润回报,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便在征地补偿及土地出让中寻找二者之间的差额,这就导致了土地滥征滥用的现象泛滥,使我国的耕地资源急剧减少,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又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使农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1],农民的心理开始不平衡,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激化日益突出,阻碍了国家征地的顺利开展。

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较低,是农民甘愿冒触犯法律的风险把农业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直接原
因,这一现象在城镇近郊尤为突出。

1.2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基层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尖锐
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仍然不清晰,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也有了争议,从而引发了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

另外,由于集体主体产权是虚拟或多元化的,所以少数村干部往往把持了集体土地使用的“生杀大权”,实际上他们就变成了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土地成了其中一部分人“寻租”的工具。

在征地时他们很容易向国家和用地单位讨价还价捞取资本、收受好处,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1.3 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一些建设单位在征完地后,以各种样的理由长期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个别单位甚至挪用征地款作它用,长期不归还于农民;有些村务公开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村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收支不透明,造成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

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的较少一部分,而且有的征地补偿费还被乡镇、村层层克扣,所以最后农民能够得到的补偿费用非常低,不少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金”。

在征地工作中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腐败行为严重。

1.4 征地范围界定不明确
当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一致而使得政府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

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建设也划入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征用的范围过宽甚至没有边界,这很容易造成滥用土地征地权,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一人类赖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这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5 安置方式单一,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与保障无着落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九成以上征地项目采用货币安置方式,以后的生活需农民自谋出路。

但在有些地方劳动力市场发
展程度相对滞后,劳动力自谋职业非常困难。

另外,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安置的农村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就业缺乏竞争能力,以目前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若干年之后,其生活将受到严重冲击,以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以土地价格为依据,形成客观的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用实质上是政府以强制性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变更是在有偿的条件下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当中,土地权利的转移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集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阻碍。

此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比较模糊的,表现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农民集体的收益权被大大削弱了。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
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4]。

从国家的明文法律规定来看,被征用土地平均收益标准是很难界定的。

而且在界定标准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身的权限非常大,对土地价格的评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随意性,难以公平公正。

因此必须建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这一机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标准和原来相比有所提高,但依然比较低。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结构、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异难以正确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征地之后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若难以维持,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就会表示强烈的不满;另外,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行为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