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内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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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性内斜视
调节性内斜视
概述:
调节性内斜视分为屈光性调节内斜视和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
屈光性调节因素出现在2岁半左右,个别可以出现在1岁内。
有些患者可有混合因素所引起。
混合型调节性内斜视为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与高AC/A型内斜视合并存在的病例。
临床表现:
1.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
(1)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
(2)去调节可以矫正眼位。
去调节方法包括药物或光学两种方法,即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或配合适的矫正眼镜可以矫正眼位。
(3)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4)眼球运动无明显限制。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
(1)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
(2)去调节可以部分矫正眼位,即散瞳或戴镜后内斜度数减少,但不能完全矫正。
(3)合并或不合并弱视。
(4)眼球运动无明显限制。
3.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
(1)看近时比看远时斜视度≥15°,看远时可以为正位。
(2)可以合并远视性屈光不正。
(3)少数患者在10岁后斜视有自愈趋势。
(4)眼球运动无明显限制。
4.混合型调节性内斜视
(1)有远视性屈光不正。
(2)戴镜后斜视度数减少,看远减少明显,看近仍有较大度数的内斜视,看近时比看远时斜视度≥15°。
诊断要点:
1.屈光型调节型内斜视
(1)平均发病年龄为2岁半。
(2)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
(3)散瞳或戴镜可以矫正眼位。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
(1)平均发病年龄为2岁半。
(2)有中度或高度远视性屈光不正。
(3)散瞳或戴镜斜视度数减少。
3. 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根据临床特点可以诊断。
4. 混合性调节内斜视
(1)戴镜后斜视度数减少,提示有屈光性调节因素。
(2)戴镜后看近时比看远时斜视度≥15°,说明有高AC/A因素。
治疗法案及原则:
1.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
(1)有弱视者先治疗弱视。
(2)全屈光处方戴镜。
(3)此类斜视不应当采取手术矫正。
(4)一般每年重新验光一次,根据屈光变化决定是否调换眼镜,需要时可以提前验光。
(5)调换眼镜时应满足视力和眼位正常。
2.部分调节性内斜视
(1)有弱视者先治疗弱视。
(2)全屈光处方戴镜。
(3)戴镜6~12个月后眼位不能完全矫正,非调节部分应手术矫正。
(4)调节部分继续戴镜矫正。
每年重新验光一次,并根据屈光变化决定是否调换眼镜,需要时可以提前验光。
(5)调换眼镜时应满足视力和眼位正常。
3.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
(1)戴双光镜:全屈光矫正下加+1.5~+3D球镜。
应定期复查。
(2)缩瞳剂:局部形成药物性近视,减少中枢神经调节,但不宜长期应用。
(3)对合适的病例可以考虑双内直肌减弱手术。
为减少对视远时眼位的影响,也可以内直肌后固定术。
(4) 4.混合型调节性内斜视参见屈光性调节性内斜视和高AC/A型调节性内斜视。
非调节性内斜视
概述:
内斜视的发生没有或很少有调节因素,散瞳或戴镜时眼位无明显改变。
临床表现:
1.发病年龄较晚,常在2岁以后。
2.没有明显调节因素。
3.单眼斜视可合并弱视。
诊断要点:
1.发病年龄较晚,无明显调节因素。
2.眼球运动无明显限制。
治疗法案及原则:
1.有弱视者先治疗弱视。
2.双眼视力平衡后,应及时手术矫正眼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