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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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常住人口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推进人口数量控制、人口流动管理、人口服务保障等工作,促进上海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依法实行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推进常住人口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应当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就业、基本居住、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
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七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加强执法力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人口数量控制
第八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工作要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调控人口结构,实现人口数量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数量控制应当遵循人口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人口控制目标,统筹考虑城市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公共服务供给等因素。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普查和统计工作,及时获取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情况,为人口数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一条上海市应当积极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安排人口流动方向和规模,避免大规模人口涌入。
第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非法人口流动的管理,严禁非法借住、非法居住和非法就业行为,做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杜绝非法人口流入。
第三章人口流动管理
第十三条上海市常住人口流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安全、便捷的原则,确保人口流动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上海市应当优化人口流动服务体系,提供便捷的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等服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流动的管理,做到人口流动依法有序,合理控制人口流入规模,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人口流入人员的社会保障管理,确保其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第十七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口流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便于统计分析和决策参考。
第四章人口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常住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提供基本就业、基本居住、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服务。
第十九条上海市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常住人口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二十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完善交通、水电、燃气、通信等设施与常住人口需求的适应性。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对常住人口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就业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应当加强常住人口的教育服务,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均衡性,保障每个常住人口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常住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常住人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