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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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提高水平,保证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公司企业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从实际出发,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三条公司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在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质量、科技、管理及与国际接轨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四条公司企业标准专指公司级企业标准。

第五条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由公司技术中心-标准化研究部归口管理,具体管理分五个层次,即:
(一)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公司企业标准的技术协调和批准颁布,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第一个层次。

(二)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组织、报批和标准正式发布工作,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第二个层次。

(三)公司技术中心-标准化研究部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第三个层次,具体负责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的计划、组织、
管理、编号、编辑、审定、报批和出版发行工作。

(四)具体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二级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是标准制、修订管理的第四个层次,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本单位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保证完成本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五)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具体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起草人”),是标准制、修订管理的第五个层次,负责完成制、修订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

第六条公司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包括七个阶段: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与出版、复审。

第七条企业标准发布后,每隔3~5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由标准化研究部负责组织复审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所属单位和机关各部门。

第九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报公司批准备案。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标准起草人与主审人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首先应确定起草人和主审人。

每项标准的起草人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主审人1名。

起草人和主审人由公司标准化研究部在制定计划时按本条二、三款的要求,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二)起草人的资格与职责
1. 标准起草人的资格:
(1)应是从事与该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骨干,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2)了解国内外相关科技水平、标准信息及法律法规;
(3)必须经过标准化知识的培训,并掌握GB/T1系列的各项要求,有起草标准的能力;
(4)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有较高的外语笔译水平。

2. 标准起草人的职责:
(1)应认真学习最新版本的GB/T1.1及本细则;
(2)应认真收集资料及有关信息,主动征集有关专家意见;
(3)负责标准的起草与修改,直至达到报批要求;
(4)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

(三)主审人的资格与职责
1. 标准主审人的资格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2)是长期从事与该标准技术内容有关的技术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经过标准化知识的培训,熟悉标准化基本知识,掌握GB/T1系列规定;
(4)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主审人应有较
高的外语水平。

2. 标准主审人的职责
(1)主审人对标委会负责,对标准的技术要求及文字把关;
(2)主审人应认真学好最新版本的GB/T1.1和本细则,通过审核,使起草的标准文本基本达到GB/T1.1的要求;
(3)主审人应了解有关的技术资料及信息,掌握目前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标准起草人一起把握标准技术要求的尺度;
(4)主审人应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交标准起草人,并督促标准起草人进行修改;
(5)主审人有权就标准的质量及修改意见直接向标委会反映。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对标准制、修订起草人和主审人的组织和管理,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责任单位。

(二)对公司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任务,负责按公司科研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在工作与经费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帮助。

(三)负责组织标准起草小组,检查、督促起草人、主审人按公司下达的计划完成标准的起草、审查、修改和报批任务。

(四)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

(五)负责管理和发放标准起草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技术中心-标准化研究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承担单位按计划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送审稿的审查。

(四)负责对已审查通过标准的编辑、定稿、出版发行等工作。

(五)负责审查标准起草人和主审人的资质并确定标准起草人和主审人,督促、检查标准起草人和主审人的工作。

(六)负责企业标准的编号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科技发展部的职责
(一)负责审批和下发公司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负责公司标准化项目发布前的报批与正式发布工作。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四条立项
(一)立项条件
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与科研需要的。

(二)立项方式
立项有两种方式:
1. 主动申请
拟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单位标准化
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所在单位标委会审批后报公司标准化研究部,标准化研究部审核汇总后上报科技发展部,由科技发展部审查后上报公司标委会审批,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达。

2. 任务下达
标准化研究部依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经科技发展部和公司标委会审查、审批后,以公司文件形式向承担单位下达。

(三)立项工作要求
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向标准化研究部提交下一年度本单位拟立项的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同时填报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五条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
(一)标准化研究部对各单位申请立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公司的具体需要,编制公司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经费汇总表,并上报科技发展部。

(二)每年10月底前,科技发展部组织完成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批工作,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包括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检查
(一)已批准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二)标准起草人应每月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表”,报承担单位标准化管理人员,汇总到承担单位标准化月报
中,上报标准化研究部。

(三)标准化研究部应及时了解并掌握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会同承担单位把好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关和进度关。

第十七条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延期或撤销
(一)因故需延期的项目,应由承担单位向标准化研究部提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延期或撤销申请表,经标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二)因故撤销的项目,须由承担单位向标准化研究部提交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延期或撤销申请表,经标委会批准后由科技发展部下文方可生效。

撤销项目应以文件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撤销或用其它项目顶替。

经批准撤销的项目,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制修订经费。

第四章标准的起草及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标准的初稿
(一)起草人须根据当前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生产实践经验、调研和试验验证的结论等,按GB/T1系列的要求起草标准初稿(包括正式的封面、目次、前言、正文、附录以及必要的条文说明,以及起草相应的编制说明。

(二)在完成标准的初稿后,应及时送交主审人审阅。

(三)主审人在收到标准的初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后,应在15天内完成审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返回起草人。

(四)起草人应根据主审人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一)经主审人审阅同意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应在封面上标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报标准承担单位,同时提交一份给标准化研究部存档。

(二)标准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进行审议,对涉及专业面较宽的标准,应征求相关专业、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

组织专家审议是保证制、修订标准质量的重要环节,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并在30天内完成审议。

承担单位审议的工作方式可以是发函征求意见或会议审查,两种方式均要形成审查纪要。

(三)征求意见稿阶段是各专家充分发表意见的阶段,可以对标准的立项、技术内容、技术要求、文字编排及用语措辞等各个方面提出意见及建议,起草人及主审人应认真地考虑大家提出的每一条意见。

(四)若修改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作重大修改,则应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甚至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及其相应的编制说明,并继续征求各专家的意见。

(五)起草人应根据各专家的修改意见,在主审人的指导下修改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在30日之内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的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7),
提交一份给标准化研究部。

(六)起草人在编写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时,应全面反映各专家的意见和处理情况,对部分采纳或未采纳的意见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双采标准
(一)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完成翻译及对译文审校工作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二)各专家审查的重点应对原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适合国情和公司的实际技术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或实施意见。

第五章标准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研究部收到承担单位的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稿的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后,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标准审查方式
送审稿的审查有会议审查和发函(或电子邮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会议审查
1. 会审前一个月,标准化研究部应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同时将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等材料送至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审阅。

2. 会审由标准化研究部负责组织,标准的起草负责人应在会上报告起草的过程、主要的技术内容及技术要求、对专家意见
的处理情况。

3.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标准起草人、主审人不得参加表决。

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 每次会议审查,都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审查结论。

5. 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概况、标准审查结论,标准报批要求(时间、质量)或下一次审查安排,需继续协调处理的有关事宜。

6. 审查结论应至少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对标准水平进行客观评价;二是对标准通过与否做出结论,应分别采用以下规范用语表述:一致通过、3/4多数通过,不予通过。

审查结论应附审查专家签字名单。

(二)发函审查
1. 标准化研究部组织函审工作,将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委员审查投票单等材料送至标委会委员审阅。

2. 标委会委员应在接到审查材料起的30日内返回意见,审查主要是对送审稿的技术内容及要求是否合适进行审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逾期未回函的按弃权处理。

3. 标准化研究部应根据回收的审查投票单如实填写《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3/4回复同意视为通过,回复率不足2/3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4. 标准化研究部应保存审查投票单。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研究部应及时将审查意见交予标准承担单位,起草人应根据会审或函审的意见,修改送审稿、编制说明、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并在20日之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送审稿的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若送审稿没被审查通过,则应产生送审稿(第二稿),再次进行审定。

此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标准化研究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标准的报批材料要求
标准的报批材料应包括:
(一)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标准文本各一份,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还应附原文材料。

(二)编制说明。

应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三个阶段的编制说明,即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报批稿的编制说明。

(三)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

应包括征求意见和审查两个阶段的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即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专家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会议审查的,提交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发函审查的,提交审查投票单和标准送审稿审查结论表。

(五)录有上述材料的软盘一个,以及资料清单一份。

第二十六条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一)标准化研究部在收到承担单位的报批材料后,应在
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在《企业标准报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 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2. 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GB/T1.1的有关规定;
3. 与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总公司企业标准有无抵触;
4. 与有关企业标准之间或本标准内的各项规定及名词术语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5. 计量单位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要求;
6. 措辞是否准确,逻辑是否严谨,文字是否精炼,语法是否正确,是否有错别字、掉字以及其他错误;
7. 报批稿是否与审查通过的意见一致。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退回承担单位修改。

(二)承担单位和起草人自收到退回稿件之日起,根据审查意见,20日内完成修订,重新报批。

(三)公司企业标准由标委会主任签字批准,科技发展部负责行文发布标准公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宣贯和实施。

(四)公司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的30日内,由标准化研究部应负责向总公司标准化室备案。

第七章标准的出版
第二十七条标准化研究部负责按出版编辑的要求做到“齐、清、定”,在30日内将完成标准的出版稿,送出版机构
出版印刷。

承担单位应组织起草人对其完成的标准出版的清样负责审校,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八条凡在出版过程中对出版稿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者,应写出书面意见向承担单位反映,由承担单位行文申请,经标准化研究部、标委会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一般情况下,标准的出版周期应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

第八章标准的复审与废止
第三十条标准化研究部负责组织标准使用单位认真收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及问题,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列出复审计划,对企业标准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标准化研究部负责组织,复审采用专家会审的方式,专家会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会审专家应由有关专家、标委会委员和参加过该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承担。

(二)专家会审前应安排人员(以参加过该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为宜),对该标准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现阶段技术发展的水准,以及对该标准的基本评价提出意见。

(三)复审会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复审结论:继续有效、需要修改、需要修订、废止。

会议纪要应对所下结论简明地阐述理由,并附有与会专家名单。

(四)需要修改的标准应提出标准修改单,经批准发布实施;需要修订的标准应提交一个新的立项申请,列入工作计划。

(五)复审结论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取得,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复审结论应上报标委会主任,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标准复审之后,标准编号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不需修订的标准应发布公告确认为继续有效,其标准原编号和年号不变。

当标准再版时,应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修订的标准,其标准顺序号不变,仅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仅有少部分内容修改的标准,公司发布修改通知。

其标准编号不变。

(四)废止的标准,公司发布公告,原标准编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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