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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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
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合理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二、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含分支机构)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确保劳保用品配备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教育其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第四条材料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或监督采购合格的劳保用品,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购买的
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等,并参与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与质量验收,建立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向从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并检查劳保用品的采购质量、发放标准、使用情况等,建立本项目劳保用品的管理台账,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使用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的配备
第八条劳保用品分为一般劳保用品和特种劳保用品。

一般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寒服、雨衣、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鞋、护目镜、手套、防暑防寒用品等;
特种劳保用品如高压绝缘手套、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手套、绝缘鞋、防护面具、救生衣、反光背心等。

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和劳动条件按照以下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
四、劳保用品管理
第十条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计划、采购劳保用品。

第十一条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保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标志;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
无安全标志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条企业材料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购买的劳保用品进行
检查与质量验收。

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志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资料
是否齐全;并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验收、抽样检验,以确保劳保用品的质量和安
全防护性能。

购买的有质量问题的劳保用品应予退换,不得下发给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工种、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工作任务等给从
业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1.根据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配发劳保用品的从业人
员均应按相关标准发放;
2.劳保用品的发放应根据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放;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标准予以配发;
4.安全管理人员的劳保用品,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发放;
5.禁止以现金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保用品。

第十四条企业、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劳保用品的使用
规则,并在生产过程中监督、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五、劳保用品的报废
第十五条劳保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对到报废期的劳保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由项目部统一收回报废,已损坏的不得擅自修补使用。

安全帽使用年限一般为2.5-3.5年(制造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2.5年;玻璃钢安全帽工程塑料(ABS)安全帽使用年限≤3.5年。

安全带的使用年限一般为3-5年。

个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劳保用品、用具的检查,对磨损或损坏无安全保障的劳保用品,需及时更换和报废。

使用者到项目办理更换手续。

对旧的或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收集集中进行处理,不得流失。

六、劳保用品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收集项目部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建立企业级劳保用品发
放登记台账。

第十七条项目部建立劳保用品的管理台账,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领用
人必须在发放记录上签字,并及时将劳保用品发放台账上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七、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项目部劳保用品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等,形成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项目部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单位和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检查中,发现对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个人,检查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等危险的作业场所,项目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保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在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具有尘毒危害的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及应使用的劳保用品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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