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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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细则的目的是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屠宰场所;
(三)具有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四)具备生猪疫病防控措施;
(五)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
(六)具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屠宰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二)具备合理的生产布局和设备配置;
(三)具备防腐蚀、防污染、防感染的措施;
(四)具备适宜的灭菌条件;
(五)具备齐全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屠宰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生猪疫病防控、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生猪疫病防控措施,包括:
(一)做好疫苗接种管理工作;
(二)制定严格的养殖管理制度,保证猪只的健康状况;
(三)建立健全的检疫制度,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企业应当购买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对生猪产品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八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一)定期进行场所的清洁和消毒;
(二)确保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
(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九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生猪追溯制度,确保生猪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屠宰企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二章屠宰流程
第十一条屠宰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屠宰:
(一)生猪接收:检查生猪是否符合进场标准,对病死猪以及有疾病的猪只要进行严格处理。

(二)麻醉:对生猪进行麻醉,确保屠宰过程无痛苦和抵抗。

(三)宰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宰杀,确保屠宰过程快速、准确和安全。

(四)毛刷:将生猪表面的污物和细毛清除。

(五)去内脏:将生猪的内脏部分取出。

(六)分割:对生猪进行分割,制取各类肉品。

(七)冷却:对分割好的肉进行冷却处理,确保肉品质量。

第十二条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屠宰环节的卫生管理,确保屠宰过程无污染。

第十三条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屠宰企业应当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质量检验
第十五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包括定期的内部质量检验和不定期的外部质量检验。

第十六条屠宰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对屠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质量检验人员在进行质量检验时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按照检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合格品标志制度,对质量检验合格的屠宰产品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屠宰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宣传,提高屠宰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屠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处罚和附则
第二十三条屠宰企业违反细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接受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屠宰产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屠宰企业停产,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理工作,屠宰企业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于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屠宰企业有权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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