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11
•【字号】苏府办[2004]86号
•【施行日期】200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属专业
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86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改革的决定》(苏发〔2004〕18号),经研究,现对市属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采用转企改制、租售结合、撤销等形式进行改革时有关问题的处理,
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转企改制、租售结合改革的单位,转让方式、国有资产的处置等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和产权转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4〕34号)执行。

二、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参照市政府《批转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81号)执行。

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的原退休待遇及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等,参照市政府《批转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2〕110号)执行。

在执行上述文件时,关于提前退休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退休费计发基数及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社会事业领域市属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4〕62号)执行。

三、实行租售结合改革的单位,所转让的国有动产应由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主管部门与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但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可一年一签或几年一签。

实行租售结合改革后,事业性质的单位建制不再保留;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管理公司的领导职务;愿意到管理公司工作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劳动关系转至管理公司,并按转企改制政策置换身份。

四、撤销的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政策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2〕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协保人员的工龄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

五、2003年8月16日(市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部署事业单位改革时
间)后从企业调入专业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职工,不享受提前退休政策。

六、自市属事业单位定性分类名单发布之日起,列入专业服务类的单位不再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政策。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办)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