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儿童权利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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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与保护
【教学目标】
1.了解儿童权利相关政策与法规。
2.掌握儿童权利的要紧内容。
【教学重点】
1.儿童的要紧权利
2.幼儿园对幼儿权利的尊重及保护
【教学难点】
1.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2.幼儿法律权利的具体内容
【教学时数】
4课时
【教学过程】
一、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与法规
我国有关儿童权利及其保护的相关法律要紧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政策性文件要紧是国务院及教育部在不同时期公布的儿童开展指导性纲要。
1.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全然权利,但该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此,通过近十年的努力,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间有关儿童保护的根底性文件,对保护儿童和青青年权利产生了深远阻碍。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
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该公约,公约于1992年4月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这就意味着中国政府承担并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全然人权的各项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
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
但其最全然的权利能够概括为4种,即: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开展权——充分开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开展阻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别方案,即《90年代中国儿童开展纲要》。
2.国内相关法规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看,有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要紧有:
〔1〕宪法:宪法中有许多涉及到有关儿童权利的条款,如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
〔2〕法律:要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要紧有《幼儿园治理条例》
〔4〕规章:要紧有《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3.要紧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于公布的《中国儿童开展纲要〔-〕》及教育部于公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二、儿童的要紧权利及其保护
目前,由于所采纳的标准不同,有关儿童的要紧权利包括哪些类型尚不统一,但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的有关法律,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九种:
1.生命健康权
〔1〕概念: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躯权、健康权。
生命权是法律给予自然人的以性命维持和性命平安为内容的权利;身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躯的功能平安为内容的权利。
〔2〕相关政策与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生命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缔约国确定每个儿童均有固定的生命权。
〞第十九条
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损害或凌辱,无视或照顾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我国对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全然一致。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全然权利中包含了生命健康权的内容。
《民法通那么》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中国儿童开展纲要〔-〕》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更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
〞
〔3〕对幼儿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儿童的生命健康权受国际、国内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和侵犯儿童的生命平安。
幼儿园及幼儿教师作为义务主体,对幼儿的生命健康负有保障义务,应该采取积极有效方式保护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否那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存开展权
〔1〕概念:儿童的生存权是指儿童享有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儿童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开展权是指儿童享有充分开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同意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躯、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开展的生活条件。
〔2〕相关政策与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规定:“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开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开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依据未成年人身心开展特点给予专门、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中国儿童开展纲要〔-〕》中对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开展提出了要紧目标、策略及措施。
3.人格尊严权
〔1〕概念:人格尊严权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开展的全然资格,其作为人的身份、地位被他人成认、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法的全然内容之一,是一切全然权利的来源。
〔2〕相关政策与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
〞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遭受非法损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躯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3〕对幼儿人格尊严权的保护:在实践中,受传统文化及社会舆论等的阻碍,儿童的人格尊严常常得不到成年人的尊重,相反更容易遭受侵害,在学校及幼儿园中类似案例经常发生。
4.受教育权
〔1〕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儿童在国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包括:受教育的时机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时机权是指儿童依照一定的法律拥有同意一定时间、一定质量要求的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条件权是指儿童有权要求国家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保障自身受教育权的实现。
公正评价权是指在学习的过程中,儿童享有其学习的智力状况、心理状况、品德状况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2〕相关政策与法规:《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
〔3〕对幼儿受教育权的保护:保障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能够充分开掘儿童的潜能,从全然上提高国民素养,增强综合国力,保障所有儿童平等同意教育,也是社会公正正义的要求。
5.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和隐私权
【姓名权】〔1〕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相关政策与法规: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其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这一规定明确了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到侵害和不得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此处姓名包括户籍上的姓名,以及曾名,艺名,笔名,但乳名原那么上不属于姓名。
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决定或变更。
幼儿园应正确使用幼儿的姓名,不得任意改变其姓名。
侵犯他人姓名的情况要紧有以下几种形式:干预,如强迫他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强迫他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个姓名、名称等。
盗用,如不经他人同意,也无法律许可,使用他人姓名公布非法言论,盗用他人名称参加社会活动等。
假冒,如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等。
〔3〕对幼儿姓名权的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阻碍,赔礼抱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
假设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名誉权】〔1〕概念: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权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
〔2〕相关政策与法规: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阻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3〕对幼儿名誉权的保护:幼儿具有独立的人格,依法享有名誉权。
任何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播流言蜚语、损害幼儿名誉的行为,根本上违法行为,同时损害幼儿的人格尊严。
【肖像权】〔1〕概念: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表达的人格利益,它直截了当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2〕相关政策与法规:民法通那么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据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其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3〕对幼儿肖像权的保护:幼儿的肖像权由其监护人行使,幼儿园应维护幼儿的权益,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将幼儿的肖像提供给企业或媒体进行产品或广告宣传,也不得非法毁损、玷污、丑化幼儿的肖像。
【著作权】
〔1〕概念: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2〕相关政策与法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言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要紧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使用和获得酬劳的权利。
《民法通那么》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酬劳的权利。
〞
〔3〕对幼儿著作权的保护: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幼儿只要完成了作品的创作,那么因此具有著作权。
因此幼儿对其完成的绘画、书法、摄影等作品,享有著作权,在使用其作品时应征得幼儿监护人的同意,否那么不得任意展览或发表。
【隐私权】
〔1〕概念: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一辈子活领域内的情况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预的权利。
〔2〕相关政策与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那么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阻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的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国儿童开展纲要〔-〕》也要求“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3〕对幼儿隐私权的保护:对儿童来说,其不愿让别人明白或不愿别人公开的生活隐秘,确实是个人隐私,幼儿园应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不能认为幼儿没有隐私,甚至拿幼儿的隐私开玩笑,使幼儿在精神和名誉上受到损害,阻碍其健康成长。
6.表达、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权
〔1〕概念:自由和尊严是人类生存的全然要素。
而对儿童的表达、思想自由确实信,对他们信仰和宗教自由的尊重,确实是对儿童作为人的全然生存权确实信和尊重。
〔2〕相关政策与法规:儿童的表达自由是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全然方式之一,表达自由是指自由地表达、传递信息和思想,以及自由地寻求、猎取有关信息和思想。
儿童的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代表着个人的全然特性,来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儿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同意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
〞第十四条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三十条对少数人或土著居民的儿童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进行宗教仪式、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做了规定。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全然权利〞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
因此,关于这些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例如《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提出了限制,即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护国家平安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国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儿童通过多种渠道表达意见,但同时也要保护儿童免受对其身心健康和社会福祉有害的信息和资料的侵害,如暴力、色情及对儿童有害的宣传等。
7.参与权
〔1〕概念:儿童的参与权是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即儿童在有关他们的事务中有权发表意见。
这种权利要紧是通过自由表达、获得有益信息及自由参加文化艺术活动等多种方式实现的。
〔2〕相关政策与法规:《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阻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舞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时机。
〞《中国儿童开展纲要〔-〕》提出把“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作为儿童开展的要紧目标,强调“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效劳决策过程,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汲取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
疏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时机,鼓舞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
8.不受卑视和虐待的权利
〔1〕概念:不受卑视是指每一位儿童不因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区分、排除、限制或冷落等不公平的待遇。
不受虐待是指每一伞儿童在受到父母、法定监护人其他照管者照料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催残,包括体罚〔或变相体罚〕和辱骂,无视和照顾不周以及其他形式的人格侮辱等。
〔2〕相关政策与法规:《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儿童得于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卑视或惩办。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卑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幼儿园治理条例》〔1989〕第十七条、《幼儿园工作规
程》〔1996〕第六条、《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也明确规定,“严禁虐待、卑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9.法律保护和申诉权
〔1〕概念:儿童依法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国家应通过制定法律保护儿童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其二,对儿童负有保护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确保儿童各项权利的实现。
〔2〕相关政策与法规:《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六条规定:“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依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儿童有权享有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预或攻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性法律,该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几方面对儿童权利做了专门性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也从不同方面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儿童依法享有申诉权,是指儿童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向成年人或有关机关申诉理由并要求处理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3〕对幼儿法律保护与申诉权利的保护: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其监护人负有法定的责任,有义务最大限度地争取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使儿童免受侵害并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案例分析与技能训练
【案例分析】
案例1 幼儿打闹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某幼儿园老师李某在上课期间因园长有事与其商量而临时离开教室。
幼儿小明见小红的玩具机器人好玩,就抢过来自己玩。
小红要抢回自己的玩具,小明便拿起玩具向门外跑去,小红在后面紧追。
结果小红在走廊滑倒,后脑撞在墙上,当即昏迷。
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药费三千元。
经查,小明的父母在国外工作,其父母一直托付朋友林某代为照管小明。
事
后,小红的父母要求林某赔偿医药费,林某以不是小明的父母为由拒绝。
小红的父母因此诉至法院。
【问题】本案责任如何承担?
【分析】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涉及的当事人有幼儿园、李教师、小明、小红,应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其一,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责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其父母。
《民法通那么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责任。
其二,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能够将监护职责的局部或全部托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托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林某作为小明托付监护人,未尽到教育治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幼儿园和李老师是否应承担责任?《民法通那么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李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导致损害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但该事故是其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故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建议】
其一,幼儿园教师应严格遵守教育制度,不得任意离开教室防止事故发生;
其二,园长应增强法律意识,不能随意阻碍教师正常教学工作。
其三,幼儿教师应教育幼儿不能随意争抢别人东西,注意平安;同时应随时提醒家长,纠正幼儿的不良习惯。
案例2 幼儿园开设兴趣班,违法吗?
【案情】今年5岁的小慧近来比较反常,每天都不愿上幼儿园。
后来,在妈妈的耐心咨询下同,小慧才说出了缘由。
原来,幼儿园办了几个兴趣班,小慧都没参加,因此便受到了不同的待遇。
例如,上表演课时,没交钞票报名的小孩被勒令转过头不许看,小孩自尊心受到了损害。
幼儿教育(页眉编辑可删除)
事实上,小慧的妈妈去年曾给小孩报过书法、美术、英语、围棋四个特长班。
但一年下来,小慧的字仍然是歪歪扭扭,围棋的棋子都不知往哪摆,幼儿园难道还发了围棋赛事获奖证书。
因此,这学期妈妈没再给小孩报班。
现在幼儿园的课表上,从周一到周五,从早上8点30分到下午14点30分排满了书法、美术、表演、围棋、舞蹈等兴趣班。
没有报名的小孩只有几个,这些小孩常常是自己在教室玩或被老师安排在走廊里活动。
【问题】如何看待幼儿园的开设兴趣班的行为?
【分析】其一,该幼儿园的开设兴趣班属于违规行为。
依据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大纲完成相应的教育任务。
但该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安排了兴趣班课程,直截了当减少了小孩正常上课时间,使没有报班的小孩不能平等地使用各种教育资源和设施,侵犯了未报班小孩受教育权。
其二,将未报班的小孩隔离在教学活动之外,使小孩的自尊心受到损害,侵犯了幼儿的人身健康权。
【提示】幼儿的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应与其身心开展阶段相习惯。
学前教育应引导幼儿在生活中、在活动中、在游戏中学习。
而不是以书面符号为载体的学科知识的学习。
幼儿园受经济利益驱使,开办不符合幼儿身心开展特点和规律的兴趣班,确实是对幼儿受教育权的侵犯,因此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技能训练】依据提供的“视频〞,分析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