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浅析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摘要:”自甘风险”是一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的加害人免责事由之一,但我国对其研究和应用却较少。
本文拟就该原则的由来和发展以及概念和构成要件为基础,初步探讨”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侵权领域的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危险发生的时间、构成自甘风险的要素、体育比赛的性质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的适用自甘风险,从而为体育发展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一条新的思路,以至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字:自甘风险体育侵权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尤其是各个项目职业化在我国的兴起,商业化的运动赛事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全民健身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也正是这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使得体育运动不再单纯是个人行为,商业行为的渗入使得体育复杂化和多元化,也增加了现代体育行为中出现侵权行为的责任归责和法律界定的困难性,体育运动参加者之间出现的侵权行为,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确定责任的法律,在出现类似的纠纷中,加害方往往使用受害方”自甘风险”的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免责抗辩。
本文便是从”自甘风险”的基本法理原则出发对界定体育侵权责任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期望这种讨论对规范我国体育活动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所促进。
一、自甘风险的理解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某种行为具有危险性,但仍然自愿冒险从事该行为,在危险现实发生而因此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加害人可以此作为抗辩受害人的事由。
这一原则是从诚实信用原则中引申出来的,这一理论在今天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作为加害人的抗辩理由〔1〕。
从历史上看,自甘风险在司法实践上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发展过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初期,其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张解释,这一时期自甘风险的构成要素中不要求受害人在主观上已经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对风险的大小有合理的认识判断,而仅仅要求受害人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即可。
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
论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一、本文概述体育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够锻炼身体、提升健康水平,又能够丰富精神生活、增强社交互动。
然而,在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运动本身的竞技性和风险性,参与者常常会面临受伤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体育活动的自由与安全保障,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以期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自甘风险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体育活动中的具体含义。
通过案例分析,梳理自甘风险在不同类型体育活动中的适用情况,探究其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如何在保障参与者安全的促进体育活动的自由发展。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出完善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论基础自甘风险原则,亦称为“自愿承担风险”或“自我冒险”,是一种在法律领域中用以确定个体对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则。
这一原则在体育活动中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个体在参与体育竞技时对自己可能面临的身体伤害风险的认知与接受。
自甘风险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和“风险自负”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个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体育活动中,个体自愿选择参与某项竞技活动,即意味着他们已经根据自己的认知和判断接受了可能伴随而来的风险。
风险自负理念则进一步指出,个体应当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负责。
在体育竞技中,参与者往往面临着身体受伤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体育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应当对这种风险有所认知,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害。
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法中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自由和责任的尊重与平衡。
一方面,它允许个体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与体育活动,从而保障了他们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对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自甘风险论文:论自甘风险
【英文关键词】Assumption of Risk Express Assumption of Risk 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 Tort System Construction
【英文摘要】As an ancient defence, Assumption of Risk was growing vigorously in eighteenths and nineteenths centuries during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which became the defence for the employers to exempt from liability in industrial accidents. With the adjust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policies as well as the change of concepts in law, on one hand, the rules was abandoned in the field of employment; on the other hand, it has been adopted effectively in other areas of Torts from several aspects. In addition, there are more meanings added to it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court decision. Although there is a dispute regarding the abolition issue of the rule (when it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谭小勇(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上海201701)摘要:梳理自甘风险的基本理论及发展流变,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对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学校体育伤害侵权案件的司法价值、社会意义、面临的挑战等进行探讨。
认为其司法价值主要表现在:体现公正与正义、提升秩序与效率、彰显自由与平等,完善侵权责任法,削减学校体育法治化发展“赤字”,为学校体育培养合格人才提供重要保障。
提出:目前我国应从推动立法、支持法官自主解释、完善保险及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共同解决这一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自甘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侵权;司法价值;《民法典》;体育法治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5498(2020)12-0013-15DOI :10.16099/j.sus.2020.12.0022018年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二审稿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
这再次引起社会对自甘风险的热议。
此时正值“上海某中学体育课伤害案”二审宣判之时。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各方无过错,由当事人三方分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同学无责,学校有责。
此案的判决正好为自甘风险拟入法的讨论提供了素材。
有媒体就此判决以“法院要都这么判,校园体育还怎么干?”为题发表评论,有人跟帖发出了“体育老师这工作没法干了”的哀叹。
2019年8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二审稿中的自甘风险规定进行了调整。
审议稿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件中“自甘风险”原则适用探讨
综述报告|ZONGSHUBAOGAO学校体育中“自甘”原则适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u Assumption of Risk”Principle inSchool Physicai Education Injuries下德震Binn Dezhen摘要: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与逻辑分析法对于“自甘风险”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适用进行研究。
研究认为“自甘”原则在学校体育伤害事件中适用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按受生认知能力能预见所参加体育活动所带来的风险;2•受害学生自愿参加带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3.受害学生的损伤由体育活动的自身带有的风险所引起,校方或其他行为主体无过错。
4.风险必需是体育活动可能引发,而非固有的,否则适用受害人同意原则。
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对于提出的4点适用条件进行实证关键词:自甘风险;侵权责任;受害人同意;学校体育Abstract:In this payee,the application of“assumption of risk"principle in school physical ePucation injuries isstuUieP by means of Cterature,case analysis and POa analysis.It is concluUeP thai the principle shoulP meet thefollowiny conditiocs: 2.PrePictina the risk brought about by sports activities accordina th the cognitive abiCth ofthe iicureU stuUents;5.The voluntara participation of injure-stuUents in risk sports activities;3.The risk of theiiCureP stunents,physical activith is caused by theis owc with a fault of school oo other bePaviorai anents;4.TheO s P must be caused by sports activities:not the inherent ones.Otheryise,the principle of consect of the victim isanplicable.Finaby,the4anplicable conditions proposeP are empirical anapzeP couibinina with specific cases.Key words:assumption of risks;tort iiability;victirnp00086x0;school physical ePncation中图分类号:G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6-0256(2019)09-0156-4UP:2.19379/j.conn ink.176-0256.2019.49.466体育运动具有对抗性、身体性、竞争性等特征,蕴含一些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小学”补偿原告因伤所致损失之有风险。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侵权纠纷中的适用随着体育运动的普及和发展,体育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在法律层面上保障受侵权方的权益,同时又不影响运动员、教练等相关人员正常进行运动活动,成为一个难题。
因此,在体育侵权纠纷中,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尤为重要。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在体育侵权纠纷中,受害者因参加某项体育活动而受到损害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六条规定,参加高危险性活动或者明知该活动有危险而参加的人,对其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体育活动本身属于高危险性活动之一,如果参加者明知参加该活动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自行承担风险。
当然,体育活动与其他高危险性活动有所不同,其本质是一种健康的运动方式,参与者在比赛中所遇到的风险也具有普遍性和可预见性。
因此,在具体使用自甘风险规则时,应当以参与者的知情程度和个人能力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其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而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自甘风险规则的限制虽然体育活动属于高危险性活动之一,但参与者参加体育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也是具有一定可控性的。
因此,在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时,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1.组织者或相关方面的责任虽然参与者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具有自我保护的义务,但如果组织者未能尽到其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或未能尽到其应尽的安全警示责任,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那么组织者或相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在某足球比赛中,主办方没有做好场地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比赛过程中一名选手跌入深坑受伤,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该将责任全部推到参与者身上。
2.运动员、教练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参与体育活动的运动员、教练等相关人员,其对于他人人身权益的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
如果运动员、教练等相关人员在比赛过程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选手受到损害,那么运动员、教练等相关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运动自甘风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运动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在追求健康、娱乐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运动自甘风险是指在体育运动中,参与者明知可能存在风险,但仍自愿参与,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的法律概念。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运动自甘风险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运动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和责任承担。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男性,25岁,某业余篮球爱好者。
被告乙,男性,28岁,同一家篮球俱乐部的成员。
某日,甲、乙在俱乐部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甲在争抢篮板球时,不慎撞到乙,导致乙受伤。
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及误工费,甲认为自己在比赛过程中没有违规,且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乙将甲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在比赛过程中,甲、乙在争抢篮板球时,甲并未故意伤害乙,且已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运动自甘风险的法律适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自甘风险的定义:自甘风险是指参与者明知或应知某种活动存在风险,但仍自愿参加,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的法律概念。
在本案中,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2.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包括:(1)参与者明知或应知某种活动存在风险;(2)参与者自愿参加该活动;(3)损害是由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4)其他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 本案中自甘风险的适用:在本案中,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在篮球运动中均有参与比赛的经历,应当知道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侵权视阈下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适用问题
第11卷第1期Vci111No.1吕梁学院学报Journat of Luliaue University2021年2月Feb.2021-法律研究-侵权视阈下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适用问题薛贤琼(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4063)摘要:《民法典》第1177条将自甘风险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抗辩事由,体育活动侵权案件或将成为自甘风险适用的典型领域。
然而,囿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模糊不清、适用类型界限不明等因素的制约,仅《民法典》第1176条的原则性规定仍旧难以冲破实践中的适用困境。
对”,首先应当通过对其适用范围进行界分,将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运动员致运动员、观众损害;其次,应当将其适用的领域范围限定在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活动中,且该风险来自于体育活动本身。
这样,或有助于自甘风险条款在体育活动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落地;再次,还可以借鉴于美国法中自甘风险分类,保留明示的自甘风险与主要默示的自甘风险,将次要默示的自甘风险融合至比较过失中,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本身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体育活动;自甘风险;侵权责任;比较过失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85X(2021)01-0061-05当下,各类体育活动的发展日益繁盛,但基于部分竞技性体育活动的对抗性特点,体育活动参与者也往往面临着更大的受害风险,以致于各类体育活动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实践中,面对各类体育活动侵权案件尤其是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案件,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却呈现出规制失控、适用混乱的不堪局面。
但颇感欣慰的是,《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之规定,即较好体现了国家基本法律对这一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
显然,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讨论自甘风险,尤其是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问题,无论是就法律的正确适用还是促进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而言,都是颇具重要意义的。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
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应用体育是一项充满竞争和激情的活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参与体育活动过程中,运动员和相关参与者都有可能遭受意外伤害或损失。
为了平衡参与者的权益和风险分配,自甘风险的原则在体育侵权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并探讨其在保护运动员权益和促进体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自甘风险的定义和原则自甘风险是指个人在明知参与某项活动具有一定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参与,并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伤害的风险。
其核心理念是个人自主权和自由意志,即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
自甘风险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必须是完全自愿参与活动,没有被强迫或误导的情况。
其次,个人必须被充分告知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后果,并对其进行了解和评估。
最后,个人必须明确表示自己接受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签署相应的免责协议或知情同意书。
二、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中的应用在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运动员与俱乐部合同运动员在与俱乐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明确约定其参与体育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分担。
合同中会明确规定运动员承担由参与体育活动可能引起的伤害或损失的风险,并放弃对俱乐部的追责权。
这样可以确保运动员在明确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参与活动,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
2. 比赛组织者与参赛者合同比赛组织者与参赛者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中会明确规定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放弃对比赛组织者的追责权。
参赛者在签署合同之前会被告知比赛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潜在风险,只有在明确知情且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参赛。
通过签署合同,比赛组织者和参赛者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分配,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伤害赔偿和风险保险在体育活动中,人们可能发生各种意外伤害,包括事故、碰撞和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
为了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和避免纠纷,一些体育组织和俱乐部会购买相应的风险保险,以弥补参与者在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论自甘风险在体育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
田雨
【期刊名称】《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43)011
【摘要】在西方国家,自甘风险的司法适用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一个变化过程,目前,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体育侵权案件.在体育侵权案件中,只有对危险性质、受害人的意思能力、危险发生时间、竞赛规则的重大违反、体育比赛的性质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在审理体育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自甘风险.同时,还应注意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总页数】5页(P46-50)
【作者】田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体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61;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相关文献】
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一起知识产权案例的思考 [J], 孙烁犇
2.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J], 谭小勇
3.侵权视阈下体育活动中的自甘风险适用问题 [J], 薛贤琼
4.《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要件及其司法适用 [J], 杨雪;张峻博
5.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 [J], 于田生;汤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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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损害赔偿中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
体育运动损害赔偿中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人民法院报:20XX年4月28日)——天津二中院判决李红诉杨东升健康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应当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可适用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条款,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案情20XX年6月25日7时许,李红与杨东升共同参加在宾士羽毛球馆的晨练活动,原、被告组合作为一方与其他活动参加者进行羽毛球双打练习。
原告在前场,被告在后场,被告在击打对方来球时,恰遇原告回头观察,击出的羽毛球恰好击中原告左眼,致原告左眼失明。
经原告申请,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左眼损伤致盲目,符合8级伤残。
李红认为,其左眼受伤失明是因被告行为所致,请求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8045.62元。
另据法院查明,原、被告所参加的晨练活动系案外人汪某组织,每次活动参与者须交纳活动费5元,由汪负责租赁场地。
裁判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
双方均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对球的落点及运动保护均未受过系统训练,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被告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考虑该事故致原告残疾,原告为此支付了较多的医疗费用,被告进行适当补偿符合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决:被告杨东升给付原告李红补偿金2万元。
原告李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所引申出的问题是,一般人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是否可以构成自甘冒险行为,以及侵权法上的“自甘冒险规则”如何适用。
自甘冒险系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
被害人对于风险的自愿承担可以以明示方式做出,例如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自愿接受风险,或由其行为推断出已经默示自愿承担风险,例如明知他人醉酒驾车而自愿搭乘的行为。
体育侵权的自甘风险规则分析
体育侵权的自甘风险规则分析体育领域经常发生侵权事件,而侵权行为往往使得涉事方面临巨大的风险与损失。
然而,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风险与损失是自甘的。
本文将对体育侵权行为的自甘风险规则进行分析,探讨为何侵权方愿意承担这些风险,并讨论相关法律标准与实践。
一、自甘风险的含义与原因体育侵权行为涉及侵权方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例如在比赛中故意伤害对手、使用未经许可的知识产权等行为。
侵权方自甘风险是指他们明知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却仍然愿意冒险承担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 利益追求:体育领域竞争激烈,侵权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或赢得比赛而不惜使用非法手段。
他们可能认为,通过侵权行为可以获得更高的曝光度、商业合作机会或者比赛成绩。
2. 判罚不严格:部分体育项目对于侵权行为的判罚可能相对宽松,这给予了侵权方一种探索的空间。
他们可能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会受到轻微的处罚,这促使他们愿意冒险侵权。
二、体育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尽管侵权行为是自甘风险,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侵权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体育侵权行为常见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子。
1. 侵犯人身权益:体育竞赛时,有时会出现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标准,当这种行为严重到构成人身伤害、殴打或其他损害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2. 侵犯知识产权:体育比赛中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版权作品或专利技术等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索赔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体育侵权案例分析下面将以一些著名的体育侵权案例为例,进一步分析侵权方为何自甘风险,并探讨相关的法律处理情况。
1. 兰迪·约翰逊对阿朗索·摩宁的侵权行为:在2003年的职业篮球比赛中,兰迪·约翰逊故意对阿朗索·摩宁进行背后打击,导致摩宁受伤。
尽管约翰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规则,但他可能出于竞争压力和个人利益的考虑而采取了侵权行为。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解读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的适用解读发布时间:2022-02-17T06:38:49.578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6期作者:侯国文[导读] 2021年1月4日,因在业余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宋先生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等项。
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引言2021年1月4日,因在业余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致右眼受伤,宋先生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等项。
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朝阳区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原告对此项运动的危险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同时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北京市宣判的首案,该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该案中,朝阳区法院适用了《民法典》正式确立的新规则——自甘风险规则。
该案件也被称为“自甘风险北京第一案” 。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6条第2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表述及相关法理、判例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包含如下构成要件:第一,参加者实施的行为存在风险。
即参加者才加的文体活动本身就具有收到侵害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以是必然发生的,也可以是偶然发生的的,如拳赛或是篮球运动。
在篮球等具有身体对抗性的运动中,参与者可能会被篮筐弹出的球击中,或是被队友的传球击中,也可能被对手技术拉拽等,这些动作是可以预见、可以容忍的,但故意伤害、肘击、恶意垫脚等严重犯规动作却并不完全在容忍范围之内。
民法典新规:“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新规:“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前言《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广受关注,不仅因为它包罗万象,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因为它回应了许多大众关心的问题。
举个例子,好友聚餐饮酒,醉酒者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同桌人是否要承担责任?类似还有,驴友相约登山,途中出事,同行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在此前的司法裁判中,由于没有针对参与者责任承担的明确法律依据,裁判尺度不甚统一。
作为回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首次纳入“自甘风险”规则,使之正式成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那么,在“自甘风险”规则下,上述情况的归责和损失承担会有什么变化呢?一、“自甘风险”规则的含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规则,指的是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有危害的场合或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上述法条是我国《民法典》对自甘风险规则的完整规定,可以将语义拆分理解:首先,规则的适用场景被限定为“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不适用广泛的社会生活,引言部分中提到的驴友探险可以归入,但聚餐恐怕就不太适用了。
同时,这种风险通常指文体活动中固有的、社会普遍认可存在的、难以避免的,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危险。
比如参加篮球、足球、羽毛球等体育比赛,必然存在出现运动伤害的风险,冲撞伤或者崴伤都是常见的,只不过根据体育活动性质和激烈程度不同,风险发生的概率会有所差别。
根据法条规定,这种风险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
其次,从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角度,受害人必须是自愿参加,满足“自甘”的条件,即受害人对所参加的活动内容、规则,以及在自己身体条件和竞技水平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都有相当的认识,从而自愿承担风险;而减免责任的加害人限定为“其他参加者”,也就是共同参与文体活动的人,和受害人一样对参与的活动有着风险认知,这样的规则相当于法定的互相豁免。
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价值考量与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1176条
体育运动自甘风险的价值考量与司法适用——基于《民法典》
1176条
崔建华
【期刊名称】《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3(37)1
【摘要】《民法典》1176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为解决体育运动中
人身损害的侵权案件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为
文体活动领域,其主体上只有其他参加者可以借此作为抗辩事由,方式上作为免责事
由排斥公平责任、与有过失。
由于受害人同意的部分功能被自甘风险替代,以及受
害人同意在当前体系下的诸多制约因素使其没有得到立法确认,这些立法选择一定
程度上解决了此前的很多争议。
然而对其在体育运动中的研究仍处起步阶段,条文
中的“一定风险”“文体活动”以及对过错程度的认定等仍存在一些争议,实践中
可以通过强化法官裁量权,借助指导案例解释疑点,同时发挥专业力量解读运动规则,
强化体育理性人理论对过错认定的作用,从而明确立法释义,助力司法释疑。
【总页数】8页(P28-35)
【作者】崔建华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相关文献】
1.自甘风险规则对于搏击运动的适用与嬗变——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54-1条的分析
2.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3.体育活动侵权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规制与限度——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的分析
4.交叉视野下体育运动民刑风险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探究
——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思考5.《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要件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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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论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安雨彤
【期刊名称】《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37)4
【摘要】自甘风险规则是《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新增的重要规则之一,为以往法院认定自甘风险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困境带来转机。
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关系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从细节上厘清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具有必要性。
首先,自甘风险行为和自甘风险规则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在具体法律文书的写作中应当准确使用。
其次,在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各概念的含义。
所谓“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篮球、足球、滑雪等具有对抗性、技术性并且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文化或者体育活动。
所谓“自愿参加”,指依照受害人对活动的认识程度和认知能力,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文体活动的风险性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且受害人确为该活动的实行者。
对于未成年人,不仅不能将其排除在自甘风险的主体范围之外,而且应当根据其生活经验和接受的风险告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自愿参加”,并结合实际的具体案情谨慎判断。
【总页数】8页(P52-59)
【作者】安雨彤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自甘风险规则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侵权的司法价值与挑战
2.论《民法典》中自甘冒险规则的司法适用
3.交叉视野下体育运动民刑风险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探究——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的思考
4.《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要件及其司法适用
5.自甘风险规则的司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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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认定要件分析
“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认定要件分析[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自甘风险“原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但规定较为笼统且缺乏相应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需进一步厘清认定的关键要素,尽力统一适用标准。
文体活动应不限于专业的对抗性的体育活动;未成年人主体适格问题可分年龄阶段讨论;对主要参加者要作限缩解释,限于同一运动和同一规则之下;受害者自愿参加是主观要件之一,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犯规”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前提。
“自甘风险”原则存在重大现实意义,应强调裁判文书说理性,尽力规避潜在风险,丰富纠纷调处和维权渠道。
关键词: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免责2022年,北京成功举办冬奥会,为世界带来一场冰雪盛宴,全民运动热潮已经推动中国文体事业蓬勃发展,但文体活动伴随固有风险,常会产生伤害后果从而引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定程度上让参加者心存隐忧、束缚手脚。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文被学界称为“自甘风险”原则,该原则弥补了以往的法条空白,释放了“不应完全将自身安全交付于他人,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样理性明确的价值理念。
但该条文施行尚短,内容仍需进一步诠释,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
本文分析“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从“自甘风险”教义学角度,结合司法实践辨析关键的认定要素,最后提出展望与建议。
一、“自甘风险”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参与风险运动而引发的侵权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通常按照过失相抵或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双方各担损失,致害人承担50%至20%不等的损害赔偿(补偿)责任,这无疑会引起体育活动参加人担责的忧虑。
《民法典》颁布后,民事判决书开始引用第1176条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局,笔者利用法信平台类案检索功能,选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案情特征输入“自甘风险”,检索到相关民事判决书61份,其中一审民事判决书42份,经筛选,法官判决引用《民法典》第1176条(包括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了“自甘风险”)的案件共19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了“自甘风险”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局。
法院审理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规则
法院审理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规则自甘风险又称风险自负、自愿承担风险、自冒风险、甘冒风险等。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仍愿意主动地介入到该风险当中冒险行事。
如最终风险成真而使自身遭受损失,加害人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这一条款的确立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那么,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中应如何适用?请看本期干货小哥的推送。
法信·推荐案例参与风险性体育运动应当视为自甘风险,在非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减轻体育活动中侵权方的民事责任——殷杰宾、杨丽威诉吉日嘎拉图、北京克来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体育运动固有的特点是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风险性体育运动应当视为自甘风险,在非故意侵权情形下应当减轻体育活动中侵权方的民事责任。
自甘风险的减轻责任比例应当与该项体育活动的发展情况及运动中风险告知呈正相关趋势。
案号:(2016)京03民终326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11辑(总第129辑)【评论】该案例涉及体育运动人身损害特殊性的考量以及自甘风险原则在该类案件中如何适用的问题。
本案中殷某某参加和学习的是马术运动,马术运动涉及人和动物的配合,运动中存在跌落、马踩等多种天然风险,参加人对这种风险是明知的,如果仅按照一般的人身侵权类案件衡量进行侵权责任的考量显然对侵权方并不公平,故应当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对侵权方的民事责任进行适当减免,且减免责任比例应当综合考虑该项运动的发展情形和运动风险告知情形,该案例对类似的体育运动人身损害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自甘风险在体育伤害侵权中的适用条件自甘风险在体育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适用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条件:范围条件,即发生在体育活动中;客观条件,即该项体育活动项目客观上存在风险,且这种风险是项目固有且难以避免;主观条件,即受害人应当知晓该项运动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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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自甘风 险 在体 育 侵权 案件 中 的 司法适 用
田 雨
( . 东大 学 体 育 学院 ,山 东 济 南 2 0 6 ;. 东大 学 体 育 法研 究 中心 ,山 东 济 南 2 0 0 ) 1山 50 12 山 5 0 0
摘 要 : 西方 国家 , 在 自甘风 险 的司法适用经历 了从宽 松到严格 的一个 变化过 程 , 目前 , 自甘风 险 主要适
m a e ilb e c om p tto u e n hena ur p r sga e h l e t ke . I s i p r a tt t ra r a h ofc e ii n r l sa d t t eofs o t m s s ou d b a n ti m o t n o
是从诚 实信用原则 中引 申出来 的 , 阻却 了受 害人 无 它“ 视 自己有意 识地 制造 了或参 与制造 了危 险处境 的事实
而 向 加 害人 就 危 险 的 实 现 提 出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1 从 l。 ]
自甘 风 险和共 同 过失 原 则 都 可 以作 为 被 告 的免 责 事 由, 因此 , 体案例 的认定 到底是 采用风 险 自负原 则还 具 是采 用共 同过失原 则 , 已不再 成 为 重要 的问题 。在 随 后的发 展 中, 自甘风 险 又成 为 的 比较 过错 原 则 的一 种 形 式 , 这一发展 时期 , 在 自甘 风险和共 同过失 原则 的区 别是 明显 的 。由于共 同过 失原则 已经不 再成 为原告获 得赔 偿 的阻碍 , 在原 告有 过失 的情 况下 , 至少 可以获得
TI N U A Y
( . E.Co lg ,S a d n i.,Jn n 2 0 6 1 P. l e h n o g Un v e i a 5 0 1,Chn ; i a 2 S o t La Re e r h Ce t e h n o g Un v ,J n n 2 0 0 ,Ch n ) . p r s w s a c n r ,S a d n i . i a 5 0 0 i a
c nse t o n .
Ke r s a s mp i n o i k p r s t r ;v c i c n e t o a a i e f u t y wo d : s u t frs ;s o t a t i t o m o s n ;c mp r tv a l
1 自甘 风 险 的 概 念 及 适 用 范 围
中 图分 类 号 : 00 G8 —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05 0 2 0 ) 10 4 - 5 1 0 2 X( 0 9 1 - 0 60
J d ca p l a in o su to frs n s o t t r a e u i ila p i to fa s mp in o ik i p rs a tc s c
Ab t a t I h se n c u tis dca p l ain o s u t n o ik h s e p re c d fo sr c :n t e we t r o n re ,j iila pi to fa s mp i frs a x e in e r m u c o
j dca a p i to fs o t a t iil p l a in o p rstr.Th r r n it cin ewe n a s mp in o ik a d vci u c eea ema y dsi t sb t e s u t frs n it n o o m
l o e t i r usp oc s fc a e .Atpr s n ,a s mpto frs sma n y a lc bl o s r st r o s o vgo o r e so h ng s ee t su i n o i k i i l pp ia et po t a t c s .Co ae mpr he i e c n i e a i e nsv o s d r ton,i c u i hena u e o a ge s he tme o c ur e c frs n l d ng t t r fd n r ,t i fo c r n e o ik,a
自甘风 险 , 又称 自甘 冒险 , 自愿承 担危 险 等 , 指 是
受害人 明知某种行 为具 有 危 险性 , 仍然 自愿 冒险从 但
事该 行为 , 危险现 实发生而 因此遭 受损失 的情况下 , 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加 害人可 以此 作为抗辩 受害人 的事 由 。自甘风 险通 常
被认 为“ 自愿 者不构成 侵害 ” 同义表 达 。这 一原则 对 的
第4 3卷第 1 期 l
20 0 9年 1 1月
武 汉体 育 学 院学 报
J u n 1 f u a n t u eo h sc l u a i n o r a o W h n I s i t fP y ia t Ed c t o
Vo . 3 No 1 14 . 1
用于体 育侵权 案件 。在体 育侵权 案件 中 , 只有对 危险性 质、 受害 人 的意思能力 、 险发 生 时间、 危 竞赛规 则
的重大违 反、 育比赛 的性质等进行 综合考 虑 , 能在 审理体 育 侵权 案件 中正确 适用 自甘风 险 。 同时, 体 才 还 应注 意 自甘风 险与受害人 同意等相 关概念 的 区别 。 关键 词 : 自甘风 险; 育侵权 ; 体 受害人 同意 ; 比较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