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评比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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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评比细则
(完整版)
目录
中小学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评比细则(完整版) (1)
一、评比范围: (2)
二、评比条件: (2)
三、评选时间和名额确定: (3)
四、评选程序和方法: (3)
五、考核细则: (3)
1.现实表现:5分(有考核小组量化) (3)
2.教学实绩: (3)
3.科研成绩: (3)
4.指导学生(不含语数英等学科知识竞赛): (4)
六、表彰奖励: (4)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教师: (5)
为全面贯彻全国、省、市、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努力奋进、扎实工作,不断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根据国家省市县人社、教育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比范围:
全体教职工(含代课)。
二、评比条件: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天师表,师德高尚。
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教学创新,注重德育在学科教学中的渗透,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落实教学常规,教学业绩优良,3年以来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符合有关规定。
教师兼职管理工作的,课时量不低于标准的三分之二。
2.刻苦钻研教学业务,教学基本功较扎实,教学创新能力较强,积极实践课堂改革,在教育思想、课程教学等方面的改革有明显成效,课堂教学效率高,课堂教学效果良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育思想端正,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关心和爱护学生,师生关系民主平等,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教育,做到教书育人。
4.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成绩合格。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严守学校纪律。
坚守岗位,无迟到、早退、代签到、旷课现象。
无因自己不当行为给学校、他人的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现象。
三、评选时间和名额确定:
每年六月下旬,有校长室根据语数英学科和非语数英学科分类确定名额,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教职工总数的10%。
四、评选程序和方法:
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考核评分、领导小组表决相结合的形式。
按民主测评占15%,考核评分占60%,领导小组表决结果占25%,计算出考核对象的综合得分。
按得分高低评出最终班级(人选)并进行公示。
五、考核细则:
1.现实表现:5分(有考核小组量化)
爱岗敬业、服从分配、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有较好的道德素养。
2.教学实绩:
(1)知识竞赛(如作文、口算、默写等,一律按班级团体计算):
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5分(班级数仅为3个的,第三名不得分)。
(2)平时检测: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第三名加1分(班级数仅为3个的,第三名不得分)。
(3)期末检测: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6分,第三名加4分(班级数仅为3个的,第三名不得分)。
(4)学年度检测:第一名加20分,第二名加12分,第三名加8分(班级数仅为3个的,第三名不得分)。
注:任教多班的,所教班级均为年级前列的,按最好名次计算,其它的取平均成绩。
3.科研成绩:
(1)论文获奖:
泰兴市级获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加0.8、0.5、0.3分。
以后,每晋升一级加1分。
(2)公开发表(按职评要求):
在教育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的4分,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3分,第二作者1分;
在省级以上教育期刊上独立发表的,每篇3分,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2分,第二作者1分;
《泰兴教研》发表的每篇1.5分,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1分,第二作者0.5分;《泰州日报(含泰兴日报)》发表的,每篇1分。
(3)经验交流:
校级一次加0.5分,以后,每晋升一级加1分。
(4)优秀课(说课、学养比赛)及中队活动评比:
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其它奖次0.5分;以后,每晋升一级*2;研讨课、示范课等公开课等同同级二等奖加分。
(5)教师基本功比赛:
校级0.5分/次;以后,每晋升一级*2。
4.指导学生(不含语数英等学科知识竞赛):
校级(按团体算):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5分,第三名加1分(班级数仅为3个的,第三名不得分;未评比团体奖时学生个人奖按团体的1/3计算)。
市级(选拔类):一等奖1.5分/人,二等奖1分/人,三等奖0.5分/人;以后,每晋升一级加1分,有指导奖的另加0.5分;集体项目获奖记双分,与个人获奖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
市级(非选拔类):学生获奖0.3分/人,同类活动一次不超过3分。
六、表彰奖励:
1.如当年度有镇级表彰计划,学校将按拟表彰人选的得分高低择优上报,其余人选有学校表彰;如当年无镇级表彰计划,则全部由学校表彰;
2.当选为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直接作为今后市级及以上的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的候选人。
3.凡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的,一律记入本人档案,在职称评定、岗位竞聘中予以政策倾斜。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教师: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补课或从事有偿家教的活动及发生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学校的检查记录为准);
(二)发生教学和安全事故的(以学校的检查记录为准);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4个周(含);
(四)无故旷课(旷职)或缺席的;
(六)有无故不(组织学生)参加学校举行的活动的(含政治学习及各类教育教研活动);
(七)不服从学校的分工,和学校讨价还价或推诿扯皮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学校规定工作,或不能如期上交各类资料的;
(八)在学校组织的学科调研检测中发生作弊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骗取本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收回所有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九、市级及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师)、突贡专家、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名校长、名教师、教书育人模范、十佳青年教师、优秀教师标兵等荣誉的评选,在不违背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参照本细则实施。
十、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