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台市委办[200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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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
见
正文:
----------------------------------------------------------------------------------------------------------------------------------------------------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台市委办〔2006〕113号2006年8月29日)
为加强“平安台州”建设和台州法治建设,加快推进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和市委《关于加强台州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政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全市政法部门较好地执行了法律、法规和一些法律文件中有关司法救助性质的各项规定,探索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申请人困难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等一批新类型的司法救助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救助机制不够健全、经费得不到保障等许多薄弱环节。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对于推进“平安台州”建设和台州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推进台州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坚持公正执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现公平正义,首要的任
务是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平等行使各项诉讼权利。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对经济、生活确有困难的案件相关人员施行救助,有利于实现诉讼权利的平等,从而保障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
(二)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关心困难群众,体现以人为本的迫切需要。
司法救助工作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救济和维护机制之一。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从制度上明确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确保经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得到经济救助,确保法律知识贫乏的当事人得到法律援助,确保遭受侵害威胁的当事人得到人身安全保障,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政法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迫切需要。
(三)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往往由于受挫情绪强烈,极易产生严重的心态失衡和对抗社会心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
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必须立足于我市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依照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创新思路,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经济救助机制。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台州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经济救助机制。
首先,市、县两级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助,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努力扩大基金规模,切实解决救助资金难以落实的问题。
其次,要尽快制订出台科学、规范的司法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救助范围,规范救助程序,强化救助管理,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关经济救助的规定,当前,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快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努力拓宽救助渠道,扩大救助面。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
各级政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积极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援助性质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为被告人指定委托辩护人、民事案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先予执行等规定,探索建立各项配套工作制度,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148”法律服务和律师援助制度,拓宽援助领域,降低援助标准,提高援助人员的素质,逐步实现“应援尽援”。
法院、检察、公安机关要研究探索建立法律咨询制度,更好地为案件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办理案件取证难的突出问题,探索建立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通过法制教育、
舆论宣传、社会关怀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勇于揭露犯罪、敢于出面作证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法部门的办案干警要端正执法思想,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
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保护力度,对发生的报复侵害证人、举报人、鉴定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坚决予以打击。
通过提高救助能力,丰富救助手段,尽可能地减轻被侵害人遭受的各种痛苦。
同时,进一步加强调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经验,逐步建立健全具有台州特色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三、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保障工作
(一)建立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委决定建立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
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各县、市、区和市级政法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救助基金。
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司法救助工作,按照市级基金不少于80万元,县(市、区)级基金不少于60万元的要求,落实好司法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并在每年初拨款补足缺额部分,保证基金当年可用资金不少于启动资金。
各级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要积极拓宽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接受社会捐助,扩大资金总量;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三)明确职责任务。
党委政法委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当前要着重做好司法救助基金的启动工作及相关制度建设。
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基金的调拨及其使用监管。
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的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司法救助工作。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