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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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侵权⾏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特殊侵权⾏为因为导致的原因的特殊性,所以称为特殊侵权⾏为,但是⼀般侵权⾏为不同,它是属于平时⽣活中⽐较常见的⼀种侵权⾏为,对于⼀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是如何的呢,具有哪些要件,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有加害⾏为
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没有加害⾏为,损害就⽆从发⽣。
此处所称的加害⾏为是⼀个未经法律评价的⾏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为的,⼀般以⾏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要件⼀般以“⾏为的违法性”或“违法⾏为”来表述,这⼀表述⽅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论是“⾏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损害的⾏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对加害⾏为进⾏法律评判并⽆必要,因为⼀般侵权⾏为构成的另⼀个要件,即⾏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损害⾏为进⾏法律评判的地⽅。在这⾥,只要证明有加害⾏为即可。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定的⾏为或事件对他⼈的财产或⼈⾝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为的另⼀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定的⽅式进⾏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并可通过⼀定的⽅式衡量其⼤⼩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为⼈对受害⼈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房屋,盗⼈车辆等⾏为致权利⼈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的减少。
⼈⾝伤害,是指由于⾏为⼈对受害⼈的⼈⾝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上的损害。⼈⾝伤害专指⾃然⼈⽽⾔,系由侵害⾃然⼈的⼈⾝所造成,具体包括⽣命的损害、⾝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然⼈⼈⾝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体致其⽀付医疗费和收⼊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称⽆形损害,主要是指⾃然⼈因⼈格受损或⼈⾝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不法披露、⾝体因受伤⽽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然⼈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形性,难以⽤⾦钱来衡量。
三、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为只有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有加害⾏为,他⼈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者毫不相⼲,则侵权⾏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般侵权⾏为的⼜⼀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种客观联系,即⼀种现象在⼀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种现象的发⽣,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的⾝体,直接造成⼄⾝体受伤。在这⾥,甲的加害⾏为是原因,⼄的⾝体受伤是结果,⼆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因⼀果,即⼀个加害⾏为导致⼀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因多果,即⼀个加害⾏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果,即多个加害⾏为导致了⼀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为⼈主观上有过错
⼀般侵权⾏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般侵权⾏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为⼈决定其⾏动的⼀种⼼理状态。⾏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为⼈明知⾃⼰的⾏为会发⽣损害他⼈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的,为故意。如明知⽤⼑去刺⼈会发⽣伤⼈或死⼈的后果,仍然⽤⼑去刺⼈,结果导致他⼈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为。
⾏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为⼈是否有过失,应以⾏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定。对⾏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
在刑法上,⾏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关系重⼤,直接涉及到罪与⾮罪、罪轻罪重的问题。但在民法上,⾏为⼈的⾏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或⼤⼩,并不因为⾏为⼈的故意或过失⽽有所不同。
当然,区分⾏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毫⽆意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损害、受害⼈有故意或重⼤过失的情况下,⾏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民事制裁的适⽤中,⼀般以致害⼈主观上有故意为前提。对过失致⼈损害的⾏为,⼀般不适⽤民事制裁。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般侵权⾏为有哪些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其中的⼀个构成要件就是属于加害⾏为,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