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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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和谐发展、富有创新精神、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基本依据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四川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试行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上级职改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认真进行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每年推荐评审对象的教学水平、教学能力、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我校教师职务分为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和助教(研究实习员)。

其中,教授(研究员)和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高级职务,讲师(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务,助教(研究实习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我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实验技术、卫生、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编审、财会、统计、审计等系列,其中实验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图书档案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为高级图书档案技术职务,馆员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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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图书档案技术职务,助理馆员和管理员为初级图书档案技术职务;其余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按照本系列规定的名称设置.
第五条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有关精神,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应在定编、定岗和省上批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在专业职务评审工作中,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鼓励冒尖。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教学考核按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实行一票否决制;师德标准按内师委发〔2006〕3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校全体教职员工,所列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的条件。

本办法所列各级教师职务如未单列条目,均包括同级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坚持思想政治表现与业务条件并重,加强对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考核,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一必备条件,凡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思想政治表现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4、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服从组织安排,工作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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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现职以来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且无任何违规违纪等现象发生者,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受理个人申报: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
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虽未受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含
重大教学事故)。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4、未经学校同意(以学校主管部门的备案材料为准)私自将职务发
明或成果对外转让者。

5、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6、短期聘用、缓聘、待聘、不聘的人员。

7、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侮辱、诽谤、诬
告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评审对象者。

8、凡申报评审未通过,再次申报无任何新成果者。

第九条教师资格认定
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医古文等)统考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符合评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职称计算机统考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符合评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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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要认真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岗位设置情况择优评审。

第三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专业资格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
任职年限为担任满五年及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或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两门本专业主要课程,其中一门课程是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公外、公体、教育心理学等学科可只要求一门课程。

2、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二级学院认定).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在专职科研期间,完成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研究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不要求教学工作量。

3、各学科评议组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优良。

在同等条件下,评估达到优秀者优先。

进修学习没有进行考评者,参照以前的教学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文科专业(含图书档案、出版编审、财会、统计、审计等系列)要求20万字以上专著一部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C类及以上;或文科专业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5篇,核心期刊中至少2篇C类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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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工科专业(含实验技术、卫生、工程技术等系列)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5篇,核心期刊中至少2篇C类及以上)。

3、艺术类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美术作品参展、音乐演出获省级部门及以上奖励的可以视为公开刊物论文1篇。

4、体育类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3篇)。

第四章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学历和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满五年及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博士学位,担任满两年及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每年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一门课程;或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两门本专业主要课程,其中一门课程是本专业的主干课程;公外、公体、教育心理学等学科可只要求一门课程。

2、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二级学院认定)。

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在专职科研期间,完成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研究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不要求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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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学科评议组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优良。

在同等条件下,评估达到优秀者优先。

进修学习没有进行考评者,参照以前的教学情况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文科专业(含图书档案、出版编审、财会、统计、审计等系列)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或有专著或合著(著作权明确,以前言或后记为依据)公开出版、累计撰写10万字以上,并有公开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

2、理工科专业(含实验技术、卫生、工程技术等系列)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

3、艺术类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美术作品参展、音乐演出获省级部门及以上奖励的可以视为公开刊物论文1篇。

4、体育类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至少2篇)。

第五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学历和任职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担任满四年及四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担任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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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满三年及三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4、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教学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地讲授过一门本科专业课程。

2、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二级学院认定)。

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在专职科研期间,完成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中级不要求教学工作量。

3、各学科评议组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优良,进修学习没有进行考评者,参照以前的教学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科研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其以上。

2、美术作品参展、音乐演出获省级部门及以上奖励的可以视为公开刊物论文1篇.
第六章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士学位,经一年见习试用后考核合格.
2、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完成所聘岗位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各二级学院认定)。

党政管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在专职科研期间,完成二级学院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党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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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双肩挑”人员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初级职称不要求教学工作量。

3、各学科评议组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应达到优良。

4、经考察有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或者参与科研工作,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第七章任职年限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取得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第二十三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高学历、学位评审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见习期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只能从已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不得将取得该学历、学位前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或折算相加作为间隔年限。

2、如按原学历和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的从事同一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为任职间隔年限。

第二十四条关于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学习进修(单科进修、攻读学位、学历)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1、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其在外工作的业绩和贡献应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内容,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其在外工作的时间计算任职年限;
2、经组织批准在职在国内短期(一年及以内)学习和进修,在学习期间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但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才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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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国外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根据省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规定,原则上应扣除脱产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如在职(边工作边学习)攻读学历学位,在学习期间完成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其工作量应达申报条件,可酌情考虑。

第八章关于破格晋升问题
第二十五条根据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规定的学历要求或任职年限,但已在教学、科研岗位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一、二等奖、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一项;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也可破格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星火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主研人员;
(3)任现职以来,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
(4)在新兴科技、前沿学科方面获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5)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独到的教学方法,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或在科研、教改、教材建设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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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备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二十七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推荐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星火奖一、二等奖的主研人员;
(2)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2、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也可破格推荐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星火奖三等奖两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项或星火奖一等奖两项的主研人员;
(2)国家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国优产品的技术负责人;
(3)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科研、教改、教材建设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
第二十八条青年教师破格晋升讲师。

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推荐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助教以来在我校工作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且在我校工作以来获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
第九章关于答辩问题
第二十九条根据省职改办的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参加统一组织的答辩,有副高评议权的学科答辩在校内进行;未有评议权的学科答辩在省高评委会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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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
2、虽达到规定学历,但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人员;
3、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的人员;
4、破格或越级晋升的人员;
5、按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过去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直接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6、评委会或专业(学科组)根据需要要求答辩的人员。

第十章评审组织
第三十条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所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各二级学院及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等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的学科专家组成,人数为五至九人,其中教授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各学科评议组中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应占一定
数量.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学科评议组:按大体相同或接近的学科专业分别建立实验技术卫生工程和图书档案编辑财会两个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学科评议组,其中实验技术卫生工程学科评议组包含实验技术、卫生、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系列,图书档案编辑财会学科评议组包含图书档案、出版编审、财会、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系列。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五至九名在职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长由学校领导或知名专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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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人事处,其职责是制订和完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及综合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的咨询、申诉等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情况及成果进行考核和审查。

学校科技处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具有副高评议权的学科(专业),按照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行使评议权。

第十一章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

将个人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教师资格证、职称外语合格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学历学位、进修等材料原件交人事处,将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原件、科研成果一览表等材料交人事处审查。

申请晋升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两篇本人有代表性的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提交任现职以来一篇本人有代表性的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和一部专著,由学校人事处送两名同行专家进行学术鉴定,并将送审论文复印件和专著原件一式两份交人事处。

二、资格审查。

由学校分管领导主持,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员的基本申报条件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通过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对个人提出的申诉,提交资格审查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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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报名。

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正式报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所有表格交各学科评议组.
四、论文(著)送审。

由人事处将申报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代表性专业论文(著),送两位同行专家进行学术鉴定。

五、政审.按学校党委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教学质量考核。

由教务处牵头统一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教学质量考核。

七、业绩成果公示.由人事处组织将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教案、教书育人录、工作量情况说明、教学和科研情况等材料进行展示。

八、学科评议组评审。

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评委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九、学校评审.评审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总数在25人以下,同意票数超过全体评委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或评委总数在25人及其以上,同意票数超过全体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十、评审结果公示。

学校评审结束后将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七天。

十一、评审材料报送.各学科评议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务(含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等有关学科组或组织评审;其中有副高评议权的学科经学科评议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省高评委会审定.审批及推荐评审材料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教育厅要求报送。

第十二章评审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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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学校事业的发展和拟评聘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评审组织要认真掌握政策,严格评审纪律,杜绝不良风气.
第三十八条评审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发现有虚假内容的,应对评审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如实纠正。

学科组对有虚假内容的材料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九条学科组必须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

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学科组成员均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正派;对评审对象一视同仁,不分亲疏,不徇私情,既不迁就照顾,也不压制为难。

学科组成员是评审对象的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学科组成员应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正确掌握任职条件及有关规定,宽严适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对明显不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或压制评审对象,群众意见大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停止评审工作,直至撤换.
第四十二条学科组及学科组成员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职改部门.因各种原因引起较大争议,可能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应报上级职改部门,由上级职改部门决定是否继续或终止评审。

第四十三条学科组应独立行使评审权、评议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学科组以及成员施加影响,授意通过谁或不通过谁。

对操纵、暗示学科组及其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十三章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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