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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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护理投诉管理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的护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护理投诉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处理患者投诉,满足患者需求,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章投诉的分类和受理
第四条投诉分为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
第五条口头投诉应当及时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书面投诉应当详细描述投诉事宜,并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受理投诉的单位为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受
理并开展调查。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和回复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处理意见。
第九条处理意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条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告知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处理意见的回复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包含虚假信息。
第四章投诉的追踪和整改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投诉的追踪调查,确认投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让其知晓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未解决的投诉问题,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整改措施应当具体可行,并制定落实时限和责任人。
第五章投诉的登记和统计
第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将所有投诉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每年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上级医疗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上级医疗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