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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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前,中国⼈民银⾏发布了《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7年1⽉1⽇起实施。

中国⼈民银⾏关于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付清算协会:
为完善信⽤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提⾼信⽤卡服务⽔平,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利率标准
对信⽤卡透⽀利率实⾏上限和下限管理,透⽀利率上限为⽇利率万分之五,透⽀利率下限为⽇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卡透⽀的计结息⽅式,以及对信⽤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透⽀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主确定。

三、违约⾦和服务费⽤
取消信⽤卡滞纳⾦,对于持卡⼈违约逾期未还款的⾏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以及相关收取⽅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向持卡⼈提供超过授信额度⽤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收取的违约⾦和年费、取现⼿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

四、信⽤卡预借现⾦业务
信⽤卡预借现⾦业务包括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

其中,现⾦提取,是指持卡⼈通过柜⾯和⾃动柜员机(ATM)等⾃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现⾦转账,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银⾏结算账户;现⾦充值,是指持卡⼈将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到本⼈在⾮银⾏⽀付机构开⽴的⽀付账户。

持卡⼈通过ATM等⾃助机具办理现⾦提取业务,每卡每⽇累计不得超过⼈民币1万元;持卡⼈通过柜⾯办理现⾦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转账业务的每卡每⽇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主确定是否提供现⾦充值服务,并与持卡⼈协议约定每卡每⽇限额。

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信⽤卡预借现⾦额度内资⾦划转⾄其他信⽤卡,以及⾮持卡⼈的银⾏结算账户或⽀付账户。

五、交易信息
银⾏卡清算机构应会同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严格按照银⾏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进⼀步完善信⽤卡交易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等业务类型,完整传输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付过程中的⼀致性,便利发卡机构识别与判断风险,保障信⽤卡交易安全。

六、信息披露义务
(⼀)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与标准、安全⽤卡知识和信⽤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更新。

(⼆)发卡机构应在信⽤卡协议中以显著⽅式提⽰信⽤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收取违约⾦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有重⼤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其中,对于信⽤卡利率标准,应注明⽇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卡利率标准的,应⾄少提前45个⾃然⽇按照约定⽅式通知持卡⼈。

持卡⼈有权在新利率标准⽣效之⽇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七、⾮本⼈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等⾮本⼈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反馈处理进度。

⿎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等⽅式,依法对持卡⼈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合法权益。

⼋、利率信息报送
发卡机构调整信⽤卡透⽀利率、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标准的,应提前60天向⼈民银⾏报告。

信⽤卡利率纳⼊⼈民银⾏利率监测报备系统按⽉进⾏填报(详见附件),应于每⽉9⽇前完成对上⽉数据的报送⼯作,起始报送时间为2017年2⽉9⽇前,填报2017年1⽉相关信⽤卡利率信息。

其中,全国性银⾏报送⼈民银⾏总⾏;其他银⾏业⾦融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送法⼈所在地⼈民银⾏分⽀机构。

九、信⽤卡业务⾃律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律机制作⽤,对信⽤卡利率确定和计息规则等实施⾃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中国⽀付清算协会应按照信⽤卡业务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和本通知规定,建⽴健全信⽤卡发卡流程、使⽤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律机制,制定信⽤卡协议与章程推荐范本,保障持卡⼈合法权益,促进信⽤卡市场有序发展。

本通知⾃2017年1⽉1⽇起实施。

此前⼈民银⾏发布的银⾏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民银⾏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农村合作银⾏、农村信⽤社、村镇银⾏、外资银⾏和⾮银⾏⽀付机构。

中国⼈民银⾏
2016年4⽉15⽇
【解读】
⼀、请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从1985年我国第⼀张信⽤卡诞⽣以来,信⽤卡产业在“⾦卡⼯程”等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得到了长⾜发展。

截⾄2015年底,全国信⽤卡在⽤发卡数量共计3.9亿张,信⽤卡期末应偿信贷余额为3.1万亿元,占国内居民⼈民币短期消费贷款⽐重约75%,对扩⼤消费、便利居民⽇常⽣活和⽀持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信⽤卡市场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从制度上进⾏改
⾰、引导和规范。

⼀是现有监管制度对信⽤卡利率、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和滞纳⾦等信⽤卡产品的核⼼内容规定过于细致和固化,不利于信⽤卡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不利于激发信⽤卡市场活⼒;⼆是随着消费⾦融创新升级和个⼈经济活动的⽇益丰富,持卡⼈对信⽤卡透⽀消费、预借现⾦等服务提出了更加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三是近年来,持卡⼈纠纷和信⽤卡息费争议时有发⽣,持卡⼈权益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民银⾏⾼度重视信⽤卡产业发展,结合当前信⽤卡市场的新形势,以改进信⽤卡服务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科学把握、统筹兼顾业务创新需求和防范市场风险,在充分听取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通知》,以引导发卡机构建⽴健全差异化经营战略,促进信⽤卡产业转型升级。

⼆、信⽤卡利率市场化的原因和具体措施是什么?
在信⽤卡产业发展初期,政府规定统⼀固定利率,有利于形成标准化、规范化信⽤卡产品和服务,对推动信⽤卡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随着信⽤卡市场内、外部环境变化,现有信⽤卡利率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是⽬前信⽤卡利率定价缺乏灵活性和差异性,难以满⾜持卡⼈对循环信⽤服务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是固定单⼀利率束缚了发卡机构信⽤卡资产业务的精细化发展,不利于有效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不利于信⽤卡产业从“跑马圈地”向“精耕细作”转型升级;三是信⽤卡透⽀利率与存贷款利率之间未建⽴联动关系,信⽤卡对⿎励消费、扩⼤内需的作⽤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民银⾏积极研究信⽤卡利率政策,审慎、稳妥推进信⽤卡利率市场化发展。

考虑到近年来信⽤卡市场逐渐成熟,风险管理体系⽇趋完善,信⽤卡分期付款⾃主定价已为利率市场化作出尝试并积累了⼀定经验,推进信⽤卡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基本成熟,⼈民银⾏充分听取有关各⽅意见,确⽴了分步推进信⽤卡利率市场化的总体思路。

在借鉴国外成熟信⽤卡市场利率⽔平、调研国内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透⽀利率上限为现⾏透⽀利率标准⽇利率万分之五,透⽀利率下限在⽇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

同时,配套放开信⽤卡透⽀计结息⽅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以进⼀步完善利率市场化机制。

三、为什么要对信⽤卡透⽀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
对信⽤卡利率设置上限和下限,待时机成熟再全⾯实施市场定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是实施分步⾛、渐进式改⾰,有利于发卡机构在过渡期内进⼀步积累定价数据和经验,引导其完善信⽤卡利率定价机制;⼆是⽬前各发卡机构信⽤卡风控能⼒和定价能⼒参差不齐,进⾏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导,有利于避免个别发卡机构盲⽬降价打价格战,导致不公平竞争和⾼风险客户过度举债,从⽽增加信⽤风险,引发市场局部混乱;三是在⽬前信息披露机制有待加强的情况下,设置透⽀利率上限有利于防⽌个别发卡机构不合理收取过⾼利息,保障持卡⼈合法权益。

下⼀步,⼈民银⾏将积极推动发卡机构建⽴健全信⽤卡利率定价和经营管理机制,结合信⽤卡市场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推进信⽤卡利率市场化进程。

四、为什么要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
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是信⽤卡的重要特征和核⼼服务。

现⾏《银⾏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透⽀余额的10%,并统⼀规定持卡⼈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使发卡机构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缺乏差异服务的弹性和空间,不利于发卡机构⾃主创新和改进服务。

《通知》取消上述限制,旨在赋予发卡机构更多⾃主决策空间,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和持卡⼈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为持卡⼈提供多样化选择,形成错位竞争、优势互补的`市场格局。

五、《通知》引⼊“违约⾦”取代“滞纳⾦”,并禁⽌收取超限费,有何考虑?
“滞纳⾦”的概念带有较强⾏政强制⾊彩,不适宜⽤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关系,对于持卡⼈违约逾期未还款的⾏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以及相关收取⽅式和标准。

同时,鉴于⽬前发卡机构已能够通过技术⼿段实现对超过授信额度交易的⾃动控制,且通过对超限部分透⽀收取利息也能达到覆盖成本和风险的⽬的,因此禁⽌发卡银⾏向持卡⼈收取超限费,以规范发卡机构服务收费。

六、《通知》对信⽤卡预借现⾦业务有何改进?
信⽤卡预借现⾦业务具有⽆交易背景的特点,是发卡机构为便利持卡⼈⽇常资⾦使⽤⽽推出的特殊服务。

鉴于发卡机构掌握持卡⼈资信状况和还款能⼒等信息,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发卡机构。

《通知》兼顾改进服务和防范风险,对预借现⾦业务制定了基本要求。

⼀是明确界定信⽤卡预借现⾦业务类型。

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将预借现⾦业务分为现⾦提取、现⾦转账和现⾦充值三种类型,并对每种业务类型进⾏了明确界定。

⼆是完善预借现⾦业务限额制度。

合理平衡持卡⼈提现需求和风险防范需要,将持卡⼈通过ATM 办理信⽤卡现⾦提取业务的限额,由现⾏每卡每⽇累计⼈民币2000元提⾼⾄⼈民币1万元。

对于其他预借现⾦业务限额,由发卡机构根据经营策略、持卡⼈风险等级和限额设置需求,与持卡⼈通过协议⾃主约定。

三是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规定现⾦转账、现⾦充值的收款账户应分别为本⼈银⾏结算账户、本⼈⽀付账户,禁⽌不同信⽤卡之间的转账,并强调了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在满⾜持卡⼈合理需求、为发卡机构预留创新空间的基础上最⼤限度堵塞漏洞、减少风险损失。

要求发卡机构在合作机构真实反映、准确标识相关交易信息的基础上,基于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定是否提供现⾦充值服务,并充分发挥利率等价格杠杆的作⽤追求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以达到⿎励创新和规范发展的⽬的。

七、《通知》对信⽤卡持卡⼈有何影响?
总体⽽⾔,《通知》有利于为持卡⼈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服务,丰富持卡⼈选择,改进信⽤卡的功能,⼤⼤提升⽤卡体验。

推进信⽤卡利率市场化、放开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限制、规范预借现⾦业务等相关政策,将进⼀步促进发卡机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信⽤卡产品与服务体系,为持卡⼈带来更多选择。

例如,持卡⼈可以根据个⼈偏好、资信状况和还款习惯等,选择符合⾃⾝需要的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等相关信⽤卡产品;持卡⼈通过ATM办理信⽤卡现⾦提取的限额提⾼了,可适应其临时或紧急⽤现需求。

同时,《通知》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对向持卡⼈收取的违约⾦和年费、取现⼿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不得计收利息,减少了持卡⼈利息⽀出。

⼋、《通知》如何体现对持卡⼈的权益保障?
⼀是保障持卡⼈知情权。

要求发卡机构充分披露信⽤卡申请条件、收费项⽬与标准以及信⽤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以显著⽅式提⽰持卡⼈注意信⽤卡协议中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是尊重持卡⼈选择权。

要求发卡机构充分尊重持卡⼈真实意愿,调整信⽤卡利率标准时应⾄少提前45个⾃然⽇按照约定⽅式通知持卡⼈,且持卡⼈有权在新利率标准⽣效之⽇前选择销户。

三是保护持卡⼈资⾦安全。

要求发卡机构应妥善处理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等⾮本⼈授权交易,及时
引导持卡⼈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反馈处理进度。

⿎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等⽅式,依法对持卡⼈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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