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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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为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我市对2018年出台的《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18〕16 号)重新修订,制定出台了《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襄政发〔2021〕4号)。
现解读如下:
一、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工程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此款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一致。
二、与市政府新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划拨土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襄政函〔2020〕133号),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用地附属的地下专用停车场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擅自改变用途,其它均应当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抵押。
”
三、对部门名称做出调整。
机构改革后,部分政府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发生了变化,根据机构调整情况,分别对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相关部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四、删除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表述。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商业项目地下停车场......不得分割转让和登记”的规定,属于没有上位法依据的禁止性规定,予以删除。
保留该款原文“单建式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不得分割转让和登记”的规定。
五、规范文字性表述。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
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因为《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效期5年”,因此,此次修改删除标题中“暂行”二字,将文件名称调整为:“《襄阳市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修改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筑物”,保持上下文表述一致;将第三十八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致。
六、保持我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发布的有关市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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