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培训教材PPT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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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证券发行的意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 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 券的活动。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一)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与政府发行 (二)公募与私募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易管理暂行条例 》
增资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 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 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 (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三)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 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 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 (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 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七十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证券承销资格
三、证券承销方式 1、证券代销 2、证券助销 3、证券包销
四、证券承销合同
(一)证券承销合同的概念和及法律特征 概念: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是主承销 商与分承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特征: 1、合同是特定的; 2、合同性质是多种的; 3、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 (二)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
(四)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五)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六)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
三、证券发行审核
(一)两种不同的审核体制 (二)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三)股票与债券发行审核体制的区别 (四)证券发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和提交的文件 (五)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第二节 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概述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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