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主债权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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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址:地

移动电话: 保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主体方于日在月年201 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

甲方(保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保证人:

证件号码:所:住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1. __________ 的《贷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

金(大写)人民币2. ________ 元整,贷款期限自贷款本金划离贷款人

账户之日起计算,自 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起至_______ 年 ______ 月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主合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

的约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

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债权人《催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之日起 ____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为债权人清偿债务人全部所

欠款项,包括本金及利息、复利(如有)、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完毕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全

部义务后两年止。保证期间内如遇债务人办理展期而变更贷款合同借款期限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均对保证人有约束力,在贷款展期期间,保证人仍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1.

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

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

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4.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5.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

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

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1.

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2.

保证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采取下列行动: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3.

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

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借款。

保证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4.

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住所等联系方式变更。

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5.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6.

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债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债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债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

的行为、事件;债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债务人如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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