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考试重点必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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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且高分的计算题题型汇总
一、计算国际招标采购货物,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详见考试大纲P20示例)
二、计算国际、国内货物的评标价。
(详见《实务》教科书P154和考试大纲P18示例2)
三、计算国际货物的CIF价格。
(详见《实务》教科书P154)
四、计算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工程评标。
(详见《实务》教科书P231)
五、计算工程评标综合评估法。
其中:先计算评标基准价。
(详见《实务》教科书P232)
六、计算货物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详见《实务》教科书P235)
七、计算货物评标综合评分法。
(详见《实务》教科书P237)
八、计算评标总得分。
其中: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详见《实务》教科书P224)
辅导教材中出现的15个原则
1、采购的原则:竞争、择优、批量、时机、范围、方式和专业。
2、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政府采购原则: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4、评标原则: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5、资格审查原则:科学、择优、合法。
6、确定中标人原则:权利归属招标人、权利受限。
7、合同签订原则: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性。
8、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际履行、全面履行。
9、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10、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民法通则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12、仲裁的原则:自愿、公平合理、独立、一裁终局。
13、监理原则:公正、独立、自主。
14、行政监督原则: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15、行政处罚原则:公正、公开。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
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况:
1、第34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
2、第28条:“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3、第41条:“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
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4、第55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①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2、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①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②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③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招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评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商务部13号令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中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
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上述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上述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与承包的禁止性规定比较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
①禁止限定发包。
《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禁止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
《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两禁止
①禁止非法转包。
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没有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行为。
②禁止违法分包。
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
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单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