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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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06.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万人就业项目的相关费用标准
(一)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标准。
社会协管类每人每月一般为1000元(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200元);公共
服务类每人每月一般为800元(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200元)。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项目执行单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一次性上岗培训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沪府办【200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
项目执行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护。
向公共服务类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向社会协管类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识别用品,费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450元。
(五)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
公共服务类日常办公管理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社会协管类日常办公管理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从业人员收入、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的标准,根据岗位差别和工作强度大小等因素确定。
二、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负担和来源
(一)基本原则。
按照"条和块相结合"、"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采取市、区、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共同承担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具体办法。
1、环保协管项目经费。
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2、商品交易市场协管项目经费。
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
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3、市容环境协管项目经费。
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财政予以解决。
4、劳动监察协管项目经费。
由市劳动保障局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运营管理费中调剂安排。
5、交通协管项目经费。
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6、特种设备安全协管项目经费。
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予以解决。
7、社区助残项目经费。
按照资金总量由市、区两级残疾人保障基金各承担50%。
8、社区助老项目经费。
市财政对享受社区助老服务的百岁以上老人、特殊贡献老人(伤残优抚对象和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分别按人均100元/月和人均150元/月予以补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福利彩票公益金由市、区按照1:1配比补贴;不足部分由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财政以及通过社会募捐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解决。
9、河道保洁项目经费。
根据河道管辖权限不同采取以下承担办法:巡查协管的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区管河道保洁经费由区财政承担70%,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承担30%;镇(村)管河道保洁经费由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承担。
10、林业养护项目经费。
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平均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月200元(交通、误餐费补贴)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部分在全区林业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房屋协管、税收协管、卫生保洁等其他项目经费,待市有关部门明确试行办法后,参照上述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执行。
三、万人就业项目的资金拨付方式
(一)市、区两级财政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根据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人数,按季拨付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专户"。
(二)对全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项目经费,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从业人员人数,按季拨付给项目主管局。
项目主管局将应拨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资金按月上划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并提供相关从业人员工资信息。
区财政资金收付中心直接拨付到从业人员个人帐户。
(三)对市、区两级财政定额定比补贴、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配套承担的项目经费,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项目从业人员人数,待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配套资金到位后,按月拨付到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万人就业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各镇(街道、青浦工业园区)将工资收入按月直接拨付到从业人员个人帐户。
四、万人就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一)万人就业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各项目主管局与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订有关办法。
(二)万人就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公开招聘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对本区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招用,并由项目执行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万人就
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成立相关的万人就业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同时,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万人就业项目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四)区政府对各项目主管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青浦工业园区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和委、办、局执行。
青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