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平巷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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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平巷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1、电机车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每趟人车配备一名司机和跟车工,乘车人员必须听从跟车工的指挥,每节车厢规定乘坐10~12人,不得超员乘坐,否则对跟车工罚款50元/人,不听指挥者按三违处理。
3、凡乘车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及身体的任何部位,严禁伸出车外。
不准在车厢内嬉戏打闹、躺卧,不准在车厢内乱写乱画,自觉维护车厢内文明卫生,否则按违章处理。
4、在发车前,跟车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厢连接装置,并关好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5、电车司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车,中途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否则每次罚款50元,对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主道畅通,如有单位占道,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辆、次。
6、乘车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上车;人车严禁附挂物料车。
7、严禁两人车之间搭乘人员,否则按违章处理。
8、机车行驶过程中,速度不得超过2m/s,并保证路线畅通、两列车错车时,优先让行人车通过,否则按违章论处。
9、机车在遇到岔道、弯道、风门、硐室口或视线有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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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必须减速鸣笛,速度不得超过1m/s。
10、车辆掉道时,跟车工或乘车人员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11、列车在行驶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12、始发站与终点站之间,暂设2个上、下人车站,即11201(西)上车场口和2#轨运联巷;在乘车场内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停车场。
13、人员上、下的地点必须有照明设施,停放人车的两端必须安装挡车装置,人员上、下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
14、电机车的闸、灯、警铃、瓦斯断电仪、容量指示器、脉冲调速装置、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
出现失爆现象,按有关制度处罚。
15、运行的平巷人车,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证台台完好,不完好的平巷人车严禁投入运行。
16、经井下调车室同意大巷推车时,推车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当开始推车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17、电机车检修一般在充电硐室进行,必须在大巷内检修时,电工要检测当处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不影响行车时,经调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并按规定前后设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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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阻车器和警示牌。
18、井下大巷电机车必须装设车载式瓦斯报警断电仪,在大巷瓦斯浓度超过0.5%时,电机车必须断电报警。
车载式瓦斯报警断电仪损坏时,必须随身携带瓦斯检测仪。
否则,对电机车司机罚款50元/次,并按违章论处。
19、通风队每周对井下车载式瓦斯报警断电仪进行校验,并有记录可查。
否则,对通风队罚款100元/次、台。
20、人车运行期间其它车辆如需运行,必须经调车室统一调度,未经允许严禁其他车辆运行。
21、人车运行时间:
0点班 23:00-0:30
8点班 7:00-8:30
4点班 15:00-16:30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机电运输科、调度室、安质科负责监督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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