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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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公司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四决定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赵六,以期改善公司经营状况。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2018年3月,李四与赵六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六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四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

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起因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李四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赵六多次与李四沟通,要求其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股权转让纠纷产生。

四、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协议有效。

2. 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中,李四与赵六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已经生效。

3. 李四的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李四应在协议签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赵六。

然而,李四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件审理1. 起诉与答辩赵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XX科技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

李四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称其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赵六的诉讼请求。

法律案件真实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案件真实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乙两村因一块土地的权属问题发生纠纷。

该地块位于两村交界处,面积约为10亩。

长期以来,该地块由两村共同使用,但未明确划分权属。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地块周边地区价值大幅提升,甲、乙两村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于是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2019年,甲村和乙村因该地块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甲村认为,该地块位于甲村边界,历史上甲村一直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因此应归甲村所有。

乙村则认为,该地块位于乙村边界,且两村村民共同使用多年,应归乙村所有。

2. 起诉2020年,甲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地块归甲村所有。

乙村作为被告,也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地块归乙村所有。

3. 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

法院遂委托相关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地确权调查。

4. 裁判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地块权属无法明确划分,但考虑到甲村和乙村村民长期共同使用该地块,且双方均认为该地块应归己方所有,因此,法院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期限为50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本案中,由于甲村和乙村均无法提供确凿的历史证据证明该地块的权属,法院依法判决该地块由甲村和乙村共同使用。

2. 纠纷解决方式本案中,甲村和乙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诉讼过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且可能产生一定的诉讼费用。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3. 预防纠纷措施(1)加强土地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权属,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2)加强法制宣传。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 张某(男,35 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 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 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 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 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 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 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 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 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 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作为近亲属, 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 条规定: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申请律师执业的, 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 已取得高级职称的; 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律师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道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并按时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交货后30天内,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无果,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五,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法律辩护的实践活动。

通过分析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可以深入探讨辩护策略、法律逻辑和案件审理过程,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

本文以一起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的探讨。

案例背景:甲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甲某的辩护律师乙律师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一系列辩护策略,最终使甲某免于刑事责任。

下面将从案件分析和辩护策略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案件分析:甲某被指控盗窃,其辩护律师乙律师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此案中,乙律师发现关键证据是监控视频,在视频中只能看到甲某进入了被害人家中,但无法确定其有盗窃行为。

此外,乙律师还发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并未找回,也无证据证明甲某将其隐藏。

辩护策略:1. 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乙律师对监控视频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要求提供证据保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视频篡改等可能。

如果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将有利于削弱检方的指控。

2. 辩称甲某的合法性:乙律师通过调查证明甲某与被害人家庭存在业务往来,提供相关收据证明甲某的合法目的。

通过证明甲某进入被害人家中是出于正当原因,可以动摇检方的指控。

3. 质疑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乙律师在法庭上激烈质问检方的关键证人,引导其自相矛盾,疑惑其证言的真实性。

通过剖析证人证言,逐渐打破检方对甲某的指控。

4. 以证言反证:律师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人见到甲某在盗窃发生时并未在现场,通过以证明事实与证人证言的不符,质疑证人可信度,以此进一步辩护甲某。

以上是本案中律师乙的辩护策略,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背景、辩护策略的运用,乙律师成功为甲某辩护,使其免于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实务的核心在于对案件的准确分析和巧妙运用各类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律师乙准确把握证据链和各类法律规定,通过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利用,成功为甲某辩护争取了良好的结果。

结语:刑事辩护实务案例分析是加强律师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在李某经营的某购物中心购物时,因李某店员的不当操作,导致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张某某与李某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诉称,其在李某经营的购物中心购买笔记本电脑时,由于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要求李某赔偿其笔记本电脑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并无过错,笔记本电脑损坏可能是由于张某某在使用过程中不当操作导致。

李某表示,愿意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的实际损失,但拒绝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失费?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购物中心购物时,确实因李某店员操作不当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李某作为经营者,未能保障张某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给他带来了不便,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笔记本电脑损失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其店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要求精神损失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要求。

(三)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反映了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非常关键。

他们不仅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还要分析案情并为客户制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的实务案例分析,来了解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离婚纠纷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夫妻,他们决定离婚,并产生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首先,律师应该深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和权益分配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需要了解小李和小王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维系程度以及子女的需求等。

同时,律师还应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来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其次,律师需要协助客户收集证据和分析案件风险。

举个例子,在财产分割纠纷中,律师应该协助客户搜集关于财产来源和投资情况的证据,以便在法庭上支持客户的主张。

同时,律师也需要评估案件的风险,如可能面临的冷处理、不公正判决等。

通过掌握这些信息,律师可以制定更明智的法律策略,以保护客户的权益。

最后,在解决这种离婚纠纷时,律师应该倡导和谈判解决。

由于离婚案件往往存在复杂的关系和情绪问题,通过和解可以减少冲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消耗。

律师需要充当调解者的角色,促使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帮助达成公正合理的协议。

案例二:刑事案件小张被指控犯有盗窃罪,面临刑事审判。

在这种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确保被告获得公正的法律待遇和辩护机会。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帮助被告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

小张可能对法律系统不熟悉,律师应该向他解释诉讼程序,如证据收集、审判过程和判决执行等。

并告知小张他的权益,如保持沉默、要求辩护、呈交证据等。

其次,律师应该协助小张准备辩护材料和策略。

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可以通过调查证人证词的可靠性、物证的真实性等,来为小张提供有效的辩护。

律师还可以制定辩护策略,如质疑证人证词、提供证据和辩解等,以减轻小张的罪责。

最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需要在法庭上代表被告进行辩护。

律师法律帮助案例(3篇)

律师法律帮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购房者,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但开发商以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未能履行交房义务。

购房者因此感到极度不满,遂寻求法律帮助。

二、律师介入购房者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条款分析:律师仔细审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发现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比较明确,为购房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法规研究:律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了解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为后续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3. 证据收集:律师指导购房者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与开发商的沟通记录等,为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三、诉讼策略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为购房者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1. 调解为主,诉讼为辅:首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如果调解失败,再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2. 明确诉求: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明确购房者的诉求,包括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退还已付款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

3. 证据确凿:确保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四、调解过程律师首先与开发商进行了沟通,表达了购房者的诉求,并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在律师的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与购房者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律师代表购房者与开发商就以下事项进行了协商:1. 交房时间:开发商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房。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

施工方遂停工,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主要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合同变更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

2. 不可抗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2)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然而,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开发商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2. 不可抗力问题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常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

法律实务: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引言当涉及法律实务时,律师和法律从业者面临着许多挑战。

理论知识是重要的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复杂的案例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几个常见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案例一:合同纠纷H1:案情背景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

假设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后者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

前者希望解决合同纠纷,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H2:问题分析在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要分析买卖双方的合同条款。

是否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还需要了解相关证据,如交付记录、电子邮件通信等,以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H3:解决方案解决合同纠纷的一个常见方法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律师可以帮助双方就争议达成共识,并建议合理的补偿金额。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买方可以考虑起诉对方,要求合同履行或索赔。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H1:案情背景在当前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复杂。

一家公司发现竞争对手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并销售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担心侵权行为会损害其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

H2:问题分析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首先需要评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律师需要对涉及的商标、专利或版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此外,还需要收集侵权证据,如商品比较、市场调研等。

H3: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种解决方案是发送终止侵权通知。

律师可以代表公司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侵权方拒绝合作,被侵权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临时禁令。

案例三:劳动法问题H1:案情背景劳动合同纠纷是许多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

假设一家公司遣散了一名员工,但员工声称遣散违反了劳动法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H2:问题分析解决劳动法问题需要仔细研究劳动法规定和合同条款。

律师需要查看相关文件和记录,如员工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以确定遣散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案例(3篇)

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在我国,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律师之间由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和解释存在分歧,有时会导致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意见。

本文将以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分析律师之间法律分歧的具体情况。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律师(以下简称“乙律师”)受甲公司委托,担任其法律顾问。

2015年,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丙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2亿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乙律师和丁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些条款产生了分歧。

主要争议点如下:1.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是否合法?2.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是否合理?3.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充分?三、律师之间的分歧1. 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乙律师认为,该约定合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据此,乙律师认为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丁公司的律师(以下简称“丁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股权交割时间的约定不合法。

其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交割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甲公司未在该日期前完成股权交割,构成违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优秀19篇)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优秀19篇)

律师实务的案例分析(优秀19篇)商务谈判实务案例分析因地制宜的价格政策。

价格是市场营销组合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为消费者接受,关系到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以及需求量的变化与利润的多少。

对于多极电子管公司而言,则直接决定着企业能否赢得与科捏格公司合同,并影响着整个企业在德国乃至欧洲市场的发展。

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订合理的价格定位。

企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首要因素。

为了避免关税和促进欧洲市场销售额的增长,多极电子管公司正在德国建造一个工厂,本年度3月中旬就要开业,而现在欧洲办事处赢得的销售合同只占工厂装配能力的1/4,这说明企业还有很大的生产能力等待利用,所以该公司急需在欧洲尤其是德国寻求业务。

从这一角度来看,企业的报价应该以获取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为基本目标,并且是“不达目的不罢休”。

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报价思路属于以销售数量为定价目标,因而此时可适当放弃一定的利润,为将来获取长期利润打基础。

1、公司的价格政策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二个因素这实际上是成本因素对企业定价的影响。

根据多极电子管公司的价格政策,向科涅格公司出售的1000x计算机的正常价格应该是20.3万马克。

津默曼感觉这样的报价偏高,但公司的政策与总体处境又不允许降低加成部分,并且,公司在欧洲市场还从来没有过背离价格政策的先例。

面对这一两难困境,为了实现上述的定价目标——一定要赢得与科涅格公司的合同,企业的定价到底是降还是保持不变,这需要进一步考察用户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用户的需求是影响多极电子管公司报价的第叁个因素。

因为只有用户的需求才是决定商品最终价格高低的标准。

从多极电子管公司的用户——科涅格公司的情况来看,科涅格公司的需求对多极电子管公司不利的一个方面是,它此次需求的计算机并不需要太高的准确性和易操作性,主要是看可靠性和价格的高低,而这恰恰与多极电子臂公司的优点相悖。

多极电子管公司的1000x计算机的精确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易操作性都很高,但价格也较竞争对手高出许多。

律师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律师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张)与李某某(以下简称李)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按约收取了李的租金和押金。

2020年10月,李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张,并支付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金。

然而,李在2020年11月未提前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

2020年12月,李擅自搬离了租赁房屋,并造成了部分财产损失。

张遂将李诉至法院,要求李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财产损失及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2. 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3. 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是否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三年,李未按约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且未支付违约金,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应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李是否应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擅自搬离房屋,导致张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给张造成了财产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李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关于李是否应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在本案中,李作为败诉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承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张因李擅自搬离房屋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纠纷律师案例(3篇)

法律纠纷律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在2015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

根据购房合同约定,李某与王某各占该房产50%的份额。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双方因房产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原告李某认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该房产应属于双方共有,王某无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被告王某则认为,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产的使用权分配,自己有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律师介入接到原告李某的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展开了调查。

经了解,购房合同中确实没有明确约定房产的使用权分配。

但律师发现,在购房过程中,李某曾向王某支付了一笔额外的购房款,作为王某放弃房产使用权的补偿。

因此,律师认为原告李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本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并向原告李某提供了以下法律意见:1.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2. 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3.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三、庭审过程庭审过程中,本律师充分展示了原告李某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力地证明了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同时,本律师还指出,被告王某在购房过程中接受了原告李某支付的额外购房款,应视为其对放弃房产使用权的认可。

面对本律师的质证,被告王某承认了接受额外购房款的事实,但仍然坚称自己有权单独使用该房产。

对此,本律师提出,被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还积极与被告王某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告王某最终同意放弃对该房产的使用权,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

四、案件结果经过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原告李某享有该房产的使用权。

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李某相应的补偿费用。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五、律师总结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律师的介入,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地律师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本地律师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本地律师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2年1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为5000元。

合同中还规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李四自2023年3月起未按期支付租金,张三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四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 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3. 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案例分析1. 租金支付情况分析根据张三提供的证据,包括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确认李四自2023年3月起未支付租金。

李四对此未提出有效抗辩,因此可以认定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

2. 违约责任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李四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三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租金,符合法律规定。

3. 违约金数额分析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张三在诉讼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适应。

因此,法院需要对张三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进行合理性审查。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张三要求支付拖欠租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部分,法院认为张三主张的数额过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违约金数额至合理范围。

六、案例启示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例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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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年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

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
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

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
调人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因此其申请是合法的。

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考核授予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因此,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

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 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

年月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月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

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

由此, 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案情之二]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

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

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理诉讼和辩护了。

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

蜘年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年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问题]
.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
.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
.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分析]
.我国《律师法》第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条规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由此可见,杨某虽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取得了律师资格,但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其代理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

.《律师法》第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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