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扶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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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扶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

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别截面尺寸(mm)
圆形扶手35~45(直径)
矩形扶手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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