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第八章 风险的保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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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风险的保险转移
一、保险及其适用性
(一)保险的概念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通过这一机制众多的经济单位结合在一起,建立保险基金,共同对付不幸事故。
面临风险的经济单位,通过参加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财务上确定的小额支出代替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
而保险公司则是借助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将充分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经济单位组织起来,按照损失分摊原则,建立保险基金,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得以稳定。
保险的要素:
1、特定风险事故的存在。
2、补偿损失,安定生活。
3、集合众多的风险单位。
4、保费负担,公平合理。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质
2、法律性质
3、互助性质
(三)保险的利与弊
1、积极作用
(1)补偿风险损失,保障经济生活安定
(2)减少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配臵
(3)为社会提供长期资本来源
(4)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2、消极影响
(1)保险经营费用的发生
(2)道德和心理风险的增加
(四)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是指保险可以承担的风险,即投保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
可保风险是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
理想的可保风险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
2.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的,但风险损失本身是可以确定的
3.风险损失幅度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
4.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
二、保险的购买
在购买保险被选作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时,每个保险购买者都面临一个基本问题,即用最少的保险费获得最佳的保
险保障,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需要研究:(1)哪些风险需要买保险?(2)选择哪种保险?
(3)选择哪家保险公司?(4)选择怎样的保险条件?
(一)确定投保风险
一般地,可以把风险分为危急类、重要类和非重要类三类,进而设定先后次序,据以分配资金(保险费)投向。
与这样的风险分类相应,保险可分为必需型、需要型和可选择型。
必需型保险所承保的是那些可能导致破产的风险,当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的保险也属于此类。
需要型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其损失后果往往会使被保险人借款或寻求信贷。
可选择型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其损失后果可用现有资产或收入来偿付。
(二)选择保险险种
首先,风险管理者必须了解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及其性质、特征。
其次,风险管理者要了解当前保险市场的供给状况。
其三,对于某些确需转移的风险,如果在保险市场上没有相应的险种,风险管理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议订有关条款,签署保险合同,实现风险转移。
(三)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财产保险方面,原则上是以财产价值或风险的年度最大预期总损失(MPY)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
人的生命和身体不是商品,不能像对财产那样用货币确切衡量其“实际价值”。
因此,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通常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生命价值法(Human Life Value Approach见第四章第四节)。
第二种方法是需要法(Needs Approach)。
主张按照人身保障的需求来确定保险金额。
(四)议决投保程度
议决投保程度,即安排部分保险,从本质上说,这是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的结合。
这种结合,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不足额保险(Inadequate Insurance);
二是自负额保险(Deductible Insurance);
三是限制损失保险(Stop Loss Insurance)。
(五)研究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经济单位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代价。
通常,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保险费率可以分解成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保险是一种商品,保险费率就是其价格。
特点:(1)保险费率的厘订是在实际成本发生之前,而一般商品的价格则是实际成本发生后才决定;(2)保险费率的厘订要受政府的严格管制,其严格程度远超过一般商品的定价;(3)一般商品的买卖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金的给付之间没有这种一一对应关系;(4)购买同一保险商品,不同的人可能要支付不同的价格,这是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同,但就其他商品而言,同一商品对任何人都应按相同的价格收费。
(六)选择保险机构
经济单位要对保险险种及其特点、对保险公司的性质、信誉、实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考察,再作选择。
保险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作组织;个人保险。
当保险被选作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时,风险管理者必须了解保险供给方的情况,对保险人做出选择。
通常,政府经办的强制保险是不需要选择保险人的。
其他保险关于保险人的选择则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保险人的财务实力。
第二,保险人的服务和信用。
此外,对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风险管理者也要慎重选择。
(七)推敲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载明保险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要明白保险责任。
其次,风险管理者最好能参与起草保险合同,而不是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所出立的保险合同。
最后,风险管理者要充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三、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
索赔(C1aim)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这是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被保险人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施救
2、损失通知
3、现场保护
4、损失举证
索赔时效
(二)理赔
理赔(Loss Adjustment,Claims Adjustment)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的行为。
1、确定理赔责任
2、查勘定损
3、给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及代位追偿
5、注销保单或变更保额
(三)赔偿方式
1、赔偿方式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2)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定值保险中,保险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全损全赔,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p )赔偿,即
C=p 〃A
其中,p=100%时为全损,此法常用于海上保险及较难鉴定其实际价值的古玩字画、珠宝、高档工艺品等特约保险。
(3)比例赔偿方式。
这种方式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V )的比例计算赔款。
⎪⎩⎪⎨⎧≥<=⎭⎬⎫⎩⎨⎧=V A L V A L V A L L V A C ,,,min
当A<V 时,属于不足额保险,不足部分视同自保,损失由保险双方共担;当A ≥V 时,属于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2、共同保险与共保条款
共同保险(Coinsurance ,简称共保)是指几家保险公司(k 家)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风险,其责任按各自承保的份额比例(p i )分担。
设总保额为A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价值为V ,损失L ,如按照比例赔偿方式,各家保险公司的赔款为:
k i L V A L p C i i ,3,2,1,min =⎭⎬⎫⎩⎨⎧=
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 )是美国率先在火灾保险中采用的一种特别附加保险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商定,投保当时实际购买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价值(V )之比不得低于既定的比例(q ,这个比例谓之共保条款比例,最常用的是80%),否则,对于未达到这个比例的那部分,被保险人要承担责任。
我们称投保时实际购买的保险金额为实保金额,记作A ,称以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基础按照约定的共保条款比例而应购买的保险金额为应保金额,记作'A ,则'A =qV ,假定发生保险事故,损失L ,那么赔款
{}{}',',min min A A L A A A L A C <≥⎩⎨⎧=
={}⎪⎩⎪⎨
⎧<<'≤<'≥L A A A
A L A A A A A A L A '''
,min 且 共保条款是针对第一危险方式下,因为不足额投保而造成投保人之间费率负担不公,并影响保险经营这一弊害而设
计出来的。
其本质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与比例赔偿方式的结合,其中的共保条款比例不是责任比例而是投保程度。
3、免赔额(率)
免赔额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损失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免赔率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损失免除一部分赔偿责任的百分比。
这两者本质上是一回事,只是表现形式不同。
(1)绝对免赔额。
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d),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L )必须超过这个数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对于这个数额以下的损失,每次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即赔款。
⎩⎨⎧≤>-=d L d L d L C 0
(2)相对免赔额。
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只要达到这个数额,保险人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损失没有达到这个数额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即赔款
⎩⎨⎧<≥=d L d L K C 0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阅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负有通知义务。
重复保险的赔偿适用分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各保险人按照其责任比例承担赔款。
倘若保险合同对重复保险的赔偿方法另有特别约定,则应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赔偿。
一般来说,被用于特别约定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连带责任分摊制。
这种方式下,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向若干个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个保险人索赔,而该保险人有义务将所有保险人应赔付的保险金向被保险人支付。
在该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再在各有关保险公司之间清偿。
2、责任限额分摊制。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重复保险而额外得利。
事实上,不论采用何种分摊方式,各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总和都不会超过其损失额,更不会超过保险价值。
这是损害补偿原则的要求,也是防止道德风险的措施之一。
(四)争议及其处理
在索赔与理赔过程中,保险当事双方可能就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或就赔款与给付金额的确定产生争议,其中主要涉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惯例和实践经验制订的,一般情况下能做到条款齐全,用词准确,因而能清楚地表达保险当事双方的意思。
然而,现实生活千姿百态,错综复杂,有些情况保险合同中未能一一列明;也有种种因素而使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语意不清者。
于是,保险实务中,当事双方应对保险条款理解分歧而发生争议者,也不乏其例。
因此,风险管理者须了解保险争议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1、处理原则
保险争议的处理原则即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主要有:(1)诚信、适法。
(2)文义解释。
(3)意图解释。
(4)有利于被保险方。
2、处理方法
保险争议通常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合同不完整;条款文字表达含义模糊,对条款的解释产生分歧;保险事故案情复杂,致损原因众多,交织难辨。
保险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一般保险合同都有关于争议处理的条款。
处理保险争议,主要方法有: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四、一揽子保险与员工福利计划
(一)一揽子保险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火灾保险的责任范围日益扩展而趋于综合化。
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一揽子保险和家主全益保险,其保险责任中既有财产风险,又有责任风险。
一揽子保险主要有两种形态:
1、特别多种风险保单
特别多种风险保单(Specific Multiple Risk Policy,SMP)是一种标准化保单,适合于大数企业,它有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可提供两种保险:(1)火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和故意破坏保险;(2)对指定被保险人的建筑和动产的一切风险保险。
如果提供火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和故意破坏保险,则保单可以通过背书加保另外指定的风险。
而且,不论加保什么风险,营业中断险都可以通过背书加保。
第二部分基本上是综合一般责任保险,只是在一点上有所不同:对新获得的财产和新开展的经营活动,只有30天的承保期限。
第三部分是毁坏、失踪、不诚实综合保险。
第四部分是锅炉和机器保险。
2、业主一揽子保险计划
业主一揽子保险计划是为中小企业设计的。
它包括财产和责任两种保险,并且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标准”形式提供指定风险的财产保险;“特别”形式则提供一切风险的财产保险。
(二)员工福利计划
以保险为手段对付人身风险,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社会保险、员工福利计划和个人保险。
处于第一层次的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任何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第三层次本质上属于补充性质的保险。
员工福利计划(Employee Benefit P1ans,简记为EBP)是指由企业和员工单方面或共同出资,通过非政府直接经办的保险,建立的各种形态的给付措施,旨在为其员工提供死亡、意外伤害、疾病、退休等方面的经济保障。
团体保险(Group Insurance)是指以一张保险单为众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以集体(法人)为投保人,以其成员(企业中职工)为被保险人。
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在承保方面有以下特点:
第一,风险的选择基于团体。
第二,使用团体保单,保费低廉。
第三,保险计划的灵活性。
团体保险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
(三)美国员工福利计划概览
1、退休金计划(Pension Plans)
要件:资格规定;退休金的确定;资金来源;资金运用。
2、抚恤金计划
抚恤金计划常常通过团体寿险来实施。
其主要险种有:逐年续保存期保险(Yearly Renewable Term Insurance);遗属抚恤金收入保险(Survivor Income Benefit Insurance);不定期保险(Nonterm Insurance);自保死亡抚恤金(Self—insured Death Benefits)。
3、储蓄计划
储蓄计划是员工为将来的某种需要而积累资金。
这种计划自愿参加,员工可以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确定其加入该计划的水平。
4、团体健康保险计划
团体健康保险计划(Group Health Insurance Plans)提供失能收入保险和医疗费保险。
企业和员工在这方面的合理支出都有税收的优惠。
(1)暂时失能收入保险(Temporary 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2)长期失能保险(Long—Term Disability Insurance)。
(3)商业性保险计划(Commercial Insurance Plans)。
企业和员工通过商业保险为员工提供医疗费保障,主要有:(1)住院、手术、医疗和医牙保险;(2)重大医疗费用团体保险;(3)健康保健组织的医疗服务。
(4)蓝十字计划(Blue Cross Plans)。
蓝十字协会是一种地方性非盈利的住院医疗费预付协会,它们与认购者订立服务合同,在规定的期限(如70天,180天或365天)内对于住院费及其他费用提供全额保障,而且由协会直接向医院支付。
(5)蓝盾计划(Blue Shield Plans)。
蓝盾协会是一种地方性非盈利的外科与非外科医生医疗费预付协会,该协会与认购者订立“充分服务”的合同,向所有医生给付“正常的,习惯的和合理的费用。
”
此外,员工福利计划中还有延期分享利润计划,企业每年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数额积累之,当员工退休、失能、死亡或终止就业时向员工给付。
甚至还有团体财产与责任保险、团体预付法律费用计划等,为员工的财产和责任风险以及法律服务费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