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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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本医院建立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各科室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本制度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

科主任要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向医务部报告。

各科室需要通过电话或书面上报向医务部报告。

医务部会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给分管院长及院长,经院长批示后,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直报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
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1) 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
2) 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
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医务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医院需要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如电脑和外网,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发生或发现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限:
1.医院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时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2.各科室需要在半小时内电话向医务部上报,书面上报时
限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2天内,上报有关信息。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半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五)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

如果医院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若因医疗损害而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医院应积极配合;
5、患者若投诉医疗损害或提示存在医疗质
量安全事件,医院也应及时处理。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事件后,医务部应配合
科室采取措施,并向患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以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

(二)科室应配合医务部
进行事件调查处理,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分析整改成效,院科两级进行资料汇总。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若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信息或对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将讨论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委员会将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查找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规定由医务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三)对于认真执
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并有效整改的科室,可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对由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予追究责任。

(四)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被纳入每月的院科两级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医务部负责全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三)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
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

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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