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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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4.27
•【文号】[94]财税字第024号
•【施行日期】1994.04.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94)财税字第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