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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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
从国际上来看,动物疫病不仅影响到人体的健康,造成一些经济的 损失,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政治的、社会的一些影响。如我们发生的禽流 感,英国发生的疯牛病、口蹄疫,都造成了世界性的恐慌。另一方面从 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角度来看,我们也是逐步和全球融在一起,
我们恢复了在OIE组织的地位,当然要履行其中很多的义务。而动物卫
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 ,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门 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易脱节) 。
《动物防疫法》基本框架的变化
《动物防疫法》框架在修改前后的差别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 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 了绝大部分条款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管理
三、增加了追溯管理制度
建立这个制度的好处,或者是主要考虑,主要是因为这项制度对于动物疫病的风 险评估,疫情的控制,准确掌握动物群体和个体免疫监测,移动情况,从流行病 学来讲都有重要的意义。 追溯管理的基础是养殖档案和动物标识,关键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保障是健全完 善的监管制度。 首先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载明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 和去向的情况,以及检疫免疫监测消毒的情况,包括动物的疫病发生、诊疗、用药 及无害化处理情况。 处罚按照<畜牧法>
这是提高防控制动物疫病科学性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后发展的一个亮点。
二、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性质和法律后果看,强制免疫是一种法定行为,是法定的义务,它是以 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不履行这个规定,就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就可能危害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安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强制免疫的难点是散养动物,执行还得靠部门,政府出面组织。对拒绝强制免疫的 农民没有设置太重的处罚,警告、代作处理承担费用,给予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家 目前的立法很少有直接授权到乡政府,所以就采取了一个比较和缓的办法,即“组 织 群众、协助做好。” 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全国、地方),强制免疫计划(全国、地方)
四、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行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执法工作。
主要职责: 1、检疫
2、对有关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方面违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 4、对诊疗和执业兽医活动加监督管理
四、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
明确加强网络建设,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监测体系,包括 国家的疫控中心、流行病学中心、分中心、参考实验室。
监测计划分为两级,农业部制订全国的,省兽医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
监测是个法定的行为,由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是强制性的技术执法 活动,服务于国家和公共利益。因此,从事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 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监测工作。
五、增加了疫情的预警制度
这是一个新的制度。以前实际上这个预警也在做,但是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 面上。 预警发布的主体:实行两级发布,国家一级,省里一级。
发布的依据为疫情动态和监测信息,要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它主要是承担的是政府和法律赋予的任务,包括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任务。
它的设立应该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应当考虑疫情的状况,技术力 量的分布,资源的配置等因素。比如说省可以设一个中心,地区可以按区域或两
个以上地区设立分中心,县级设置也应考虑实际情况,防止资源浪费。
基础建设的重点应当在上面,兼顾基层。 国家设立
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于责任体系之外缺位特别是现行体制所实行的不同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增了三章新增了二十七条修改了绝大部分条款整体框架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动物诊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做了一般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这么五个方面
5、畜禽标识和养殖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
同时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五十九条的监督检查的一些职权。这就意味着它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并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有法人资格。 基础建设的重点应当在县级。
五、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地位
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即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报 告、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性工作。从法律定位上讲,这个机构一 个技术性的机构,是作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技术支撑,技术依托和 技术保障。严格地讲,它没有公共行政上的管理的职能,它不是一个完整意义的 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主体。
可追溯性概念
• “可追溯性”的定义是引自于质量保证的 ISO8042—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即:“通过记载的识别,追踪实 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 是由法国等部分欧盟国家在国际食品法典 委员会(CAC)生物技术食品政府间特别 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旨在作为危险管理 措施。
动物防疫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做了一般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这么五个方面: 立法的目的、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种用和乳用动物的管理、疫情的报告 和疫区的封锁。 二是做出较大修改和完善的主要有八个方面: 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动物检疫、防疫条件审核、 诊疗许可和法律责任部分。 三是新增加的主要有十一个方面:有的是我们实践中一直在做的,有的是 属于有一定的前瞻性的,新法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有11个制度。 风险评估制、追溯管理、疫情预警、区域化管理、疫情认定、国际通报、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官方兽医签字、保障措施和补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扩展了动物防疫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人体健康,
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活动
一、增加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主要考虑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公共卫生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一个国家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的一项基础性
已有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
动物强制免疫和疫病控制、扑灭措施实施主体的 职
责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对社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
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义务不明确,养殖者对动物防疫
工作消极,甚至逃避,动物防疫工作缺乏广泛的社
会基础,特别是缺乏养殖者的积极参与。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有关动物疫病区域化管 理 制度,以及国外普遍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 度在我国没有法律确认,难以在实践中推行,不利 于提高我国的兽医管理水平和动物卫生保护水平。
以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为限,把握这个前提一定要以科学为依
据。蛋和奶主要是对供体的检疫监管,确有疫病风险的,才 本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 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六、确定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
本法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危害程度,将动物疫病分为一、二、三类。 OIE不再对对动物疫病进行A类和B类划分, 而是统一改为“必报动物疫病”,并规定 了名录和程序。但大多数国家仍然对动物 疫病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七、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的关系
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过程, 动物疫病的发生引起动物疫情,但一类疫 病的发生并非一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而 二、三类动物疫病发生并非不可能引起重 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具备以下特征: 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动物防疫法修订的必要性
• • • • • • 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 已有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待完善。 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 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 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责任体系严重失衡。
必要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尚未建立
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和财政保障机制缺乏相应的规 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明确,动物疫病不能及时 发现,防控措施不能及时有效落实,特别是动物扑 杀没有补偿或者补偿不到位、不及时,使养殖者的 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动物疫病防控难度加大。
生和兽医公共卫生的职能更多的就体现在这些方面。
二、在调整范围里边增加了肉、卵、筋, 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和蛋
从实践看确有漏检,防疫法不调整分割肉的确不利于疫病的控
制。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肉品的质量要求越
来越高。严监管、保安全成了我们的首要任务,故新法把胴 体修订为肉。但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修订为肉主要是给监 督检查中的抽检提供一个法律的依据,决不能重复检疫、重 复收费,本法规定监督是不能收费的。本法列入蛋和奶,但
可追溯管理
• 很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动物标识和畜产品安 全追溯体系,是查清疫源并彻底切断传播途径, 加强对畜产品生产过程监管,有效防控重大动物 疫病,确保畜产品安全的有效途径。 • 目前,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建立可追溯体系,动 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管理正逐步成为国际畜产品 市场一种新的贸易技术壁垒。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作为评 价一个国家兽医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
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不够
现行动物防疫法对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或者处罚力度偏轻,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
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
罚 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 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
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责任体系 严重失衡
如违法所得和运输费用,有时无法计算,依此为基础的处罚措 施难以落实,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的ALOP,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由国家主管
部门负责(越位),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层层负责(错位),真
正责任主体和义务承担者——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则游离
动物及疫病可追溯管理概念和作用
• 可追溯管理是采用标识技术,来实行动物\疫病及 畜产品安全的溯源管理。 作用: • 强化动物疫病控制,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 提高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 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性监控水平, • 维护消费者对所消费肉类食品生产情况更加详尽 的信息知情权; • 适应国际贸易与出口,规避新的国际贸易技术壁 垒,有利于提高中国动物产品出口竞争能力。
动物防疫法通过修订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 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保障措施 动物防疫监督”一章更名为:“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法》的修订状况
整体框架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 • • • • • • 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 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 增加了追溯管理制度 完善疫情的监测制度 增加了疫情的预警制度 完善了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的管理 新增加了动物疾病区域化管理制度
一、增加了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是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动物、动物产 品感染致病性微生物,以及扩散的可能性进行的一种分析、估计和预测。实际上 是对动物卫生状况和发展趋势做的分析、评价和预测。 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责任。
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就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国内接连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已经暴 露出基层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这一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 设,尤其是乡村防疫队伍的建设。 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健全兽医的工作体系、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 制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也作为一项政府的职能,以此来确定适当的国家或地方适当 的动物保护水平(ALOP)。同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但强调一个部门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