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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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提高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是指用于生产食用菌的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食用菌菌种,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旨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护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登记条件
第五条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其他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备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能力;
(三)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品质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
(四)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有关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登记申请表;
(二)食用菌菌种的品种特性、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资料;
(三)食用菌菌种的样品或者菌株;
(四)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告食用菌菌种登记信息。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食用菌菌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撤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食用菌菌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菌菌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