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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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
划。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与终止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A.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
一、概述
(2)管理机构
对网络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0年4月经批准职能部门——网络
新闻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网络 新闻宣传工作,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界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2)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1999年)
B、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收视合同服务关系,原告 依法交纳了收视费。被告大量插播广告,严重违反了原广电 部1997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 通知》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正常收视权,对其身心造成一 定的损害。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有线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 因此次诉讼造成的损失707.6元,赔偿其一个月收视费17.8 元。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3)《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1999年)
– 有鉴于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 遍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1999年8月23日颁发《关于坚决制 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规定: » 各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 节目插播广告。广告播放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其 中,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段节目总量的12%。
2009年2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又发布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5243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入境从事新闻传播活劢的行政管理二香港澳门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来大陆从事新闻传播活劢的行政管理2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凡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戒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新闻机构均可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戒澳门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到中国记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许可证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2)主要规定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 电视节目。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 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 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单位和场所还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 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与终止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终止: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 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1)现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2)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1999年)
A、案情
–1999年7月21日,西安有线电视台的有线电视用户王某向西 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在《还珠格格》播放过 程中大量插播广告,其中第14集插播广告70条,该集时间约 70分钟,其中广告时间约27分钟。7月7日在第17集中插播 广告共87条,这些广告中还包括治疗性病广告一条。这些广 告延长了原告的收视时间,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要求有线 电视台给予精神赔偿。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2003年9月24日报道,国家广电总局于日前颁发《广播电视 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 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 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第17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 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第16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 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2、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 (1)一般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进行播前审 查、重播重审。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2、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
(2)禁播内容
在审查中发现下列内容应禁止播放: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第三章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4-1 第一节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4-2 第二节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4-3 第三节 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入境从事新
闻传播活动的行政管理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一、概述
• 对广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始与1949年11月中国广播事业管理处 改组为广播事业局,其隶属关系也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改为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新闻总署主管。后在形式上经多次变更与改组, 2004年12月改组为国务院主管的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对广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重要的是:
– 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原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 覆盖率。”
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一、概述
(1)管理法规
网络新闻传播事业虽然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尤 其是程序性的规定已较为齐备。
(2)不得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电台、 电视台。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资格
(1)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
对网络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有:
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
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废止)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 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1、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根据1984年广电部《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市、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任务就是转播 中央和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3) 《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 电台、中央电视台的通知》(1993年)
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 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闻信息,主要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 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 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类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 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4、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条件: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资格
(2)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 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1)《关于进一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7年)
1997年2月2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 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作出 规定:
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 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 段节目总量的12%。
根据1993年中宣部、广电部《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 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通知》规定: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 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 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在 转播中央台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的节目和广告。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方针
(1)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办 电台、电视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 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1)一般原则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 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 节目。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2)《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1984年)
第一类: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 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类: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 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三类: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 此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
划。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与终止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A.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
一、概述
(2)管理机构
对网络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机构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0年4月经批准职能部门——网络
新闻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统筹协调网络 新闻宣传工作,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界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2)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1999年)
B、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收视合同服务关系,原告 依法交纳了收视费。被告大量插播广告,严重违反了原广电 部1997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 通知》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正常收视权,对其身心造成一 定的损害。
–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有线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其 因此次诉讼造成的损失707.6元,赔偿其一个月收视费17.8 元。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3)《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 (1999年)
– 有鉴于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所反映的问题具有普 遍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1999年8月23日颁发《关于坚决制 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规定: » 各电视台播放广告必须保持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中断 节目插播广告。广告播放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其 中,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段节目总量的12%。
2009年2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又发布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5243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入境从事新闻传播活劢的行政管理二香港澳门新闻媒体及其记者来大陆从事新闻传播活劢的行政管理2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凡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戒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新闻机构均可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戒澳门联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后到中国记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站许可证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2)主要规定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 电视节目。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 的单位,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 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单位和场所还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 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 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变更与终止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终止: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 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1)现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收设施管理规定》、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2)有线电视用户王某诉西安有线电视台案(1999年)
A、案情
–1999年7月21日,西安有线电视台的有线电视用户王某向西 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西安有线电视台在《还珠格格》播放过 程中大量插播广告,其中第14集插播广告70条,该集时间约 70分钟,其中广告时间约27分钟。7月7日在第17集中插播 广告共87条,这些广告中还包括治疗性病广告一条。这些广 告延长了原告的收视时间,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要求有线 电视台给予精神赔偿。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4)《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2003年9月24日报道,国家广电总局于日前颁发《广播电视 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其中,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 21:00之间,其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 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第17条) »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 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第16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 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2、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 (1)一般原则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进行播前审 查、重播重审。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2、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
(2)禁播内容
在审查中发现下列内容应禁止播放: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第三章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4-1 第一节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4-2 第二节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4-3 第三节 境外新闻媒体及记者入境从事新
闻传播活动的行政管理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一、概述
• 对广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始与1949年11月中国广播事业管理处 改组为广播事业局,其隶属关系也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改为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新闻总署主管。后在形式上经多次变更与改组, 2004年12月改组为国务院主管的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对广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最重要的是:
– 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原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 覆盖率。”
个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一、概述
(1)管理法规
网络新闻传播事业虽然在我国刚刚起步,但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尤 其是程序性的规定已较为齐备。
(2)不得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电台、 电视台。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资格
(1)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
对网络新闻传播事业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有:
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
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废止)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 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 关手续。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1、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与播放: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根据1984年广电部《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市、县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主要任务就是转播 中央和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3) 《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 电台、中央电视台的通知》(1993年)
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 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新闻信息,主要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 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 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4-2 网络新闻业的行政管理
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及其管理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类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 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 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4、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条件: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3、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体资格
(2)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 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4、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
(1)《关于进一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 (1997年)
1997年2月2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 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告的播放作出 规定:
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 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 段节目总量的12%。
根据1993年中宣部、广电部《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 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通知》规定: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 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 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在 转播中央台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的节目和广告。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2、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基本方针
(1)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办 电台、电视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 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1)一般原则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 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 节目。
§4-1 广播电视业的行政管理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运作秩序
3、广播电视节目的转播
(2)《关于市、县建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1984年)
第一类: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 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类: 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 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三类: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