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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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笔录
第一篇:调查取证笔录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调查取证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调查询问事由:调查人:单位及职务:调查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职业)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向您了解情况,您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也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您听清楚了么?
调查询问记录:(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
被调查人意见被调查人(签字):
年月日
注:被调查人员应在过目笔录后,签署意见,并签名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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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08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手写)
质量技术监督
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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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企业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编号:
性别:职务:
手机:
地址:
电话:
检查时间:检查场所:检查情况: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被检查单位(人)签署意见并签字: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记录人员(签字):有关见证人员(签字):
第三篇: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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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2009-08-20 来源: 作者:王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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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王闯
一、案情基本概要
2000年8月17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西五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为获取高息,在知道罪犯李大伟可能挪用款项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立股民保证金清算账户并将2003.91万元存入,并表态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以及需要帮助时可以配合。
次日,李大伟以预留印鉴不清为由要求西部证券重新加盖印鉴,西部证券按照其负责人说过要全力配合的要求,向李大伟提供了空白预留印鉴。
李大伟私刻印鉴后同陈煜辉到农业银行购买支票。
农业银行发现印章有问题,李大伟等人佯装错拿印章后重新私刻印章,并再次到农业银行购买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提现60万元,转账900万元。
同年8月24日、25日,二人又以同样方法在农业银行提取现金60万元。
同年8月31日,西部证券又将997.1万元存入农业银行该账户。
西部证券为履行“一年内不查询、不对账、不取款”的承诺,从不与农业银行联系或对账。
2001年3月,因名称和负责人变更需更换预留印鉴,西部证券担心农业银行知道其获取高息之事,未亲自去办
理变更手续,而是让李大伟去办理,李大伟并未代其办理手续。
同年9月,农业银行发现李大伟等提现和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西部证券预留印鉴不符,即与西部证券要求对账,西部证券接电话后立即将银行要求对账的情况告知李大伟,李大伟、陈煜辉随即向农业银行谎称印章是因天气冷热变化造成的差异,农业银行轻信李大伟等人辩解,采取让李大伟和陈煜辉写保证书、由陈煜辉重新在预留印鉴卡上加盖印章并更换印鉴的方法解决。
自2000年9月至2001年3月,李大伟、陈煜辉利用假印章伪造支票的手段又先后从该账户中转出1900万元、提取现金75万元。
综上,李大伟、陈煜辉共骗得2995万元,其中分多次将162.5万元现金以高息的形式付给西部证券。
2001年11月7日,西部证券到农业银行进行对账,账户仅有存款余额97886.16元。
同年11月12日,农业银行以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破案后共追回赃款赃物价值830.9977万元,尚有2164.0023万元未追回。
李大伟诈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从西部证券财务负责人保险柜中搜出李大伟所提供的转账支票及李大伟与西部证券共同造假做出的利息清单。
在本院二审质证期间,农业银行以李大伟诈骗案刑事卷中西部证券华雪玲、黄河与罪犯李大伟供述笔录相互吻合,来证明西部证券在存款被诈骗并造成损失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甚至存在默许、放任和配合的行为。
西部证券对相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刑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和证据。
二、原审判决要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存款3001.01万元的存款关系成立。
双方在罪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2995万元被骗并形成2164万余元的损失后果上,均存在过错行为。
农业银行过错体现在:发现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时,轻信李大伟的介绍未认真核实陈煜辉的真实身份及证件,未谨慎审查、识别出所持印鉴是假,违规更换原预留印鉴,使账户内的存款被骗。
农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
和票据的付款人,应负严格责任和主要责任。
西部证券的过错在于:为获取存款高息,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不认真审查李大伟的真实身份,轻信李是农行工作人员,为其提供空白印鉴印模,为李大伟、陈煌辉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故判决:农业银行向西部证券返还给付本金3001.01万元。
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
三、合议庭争议及分歧
合议庭争议问题主要有三:其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其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其三,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合议庭对于该问题,评议中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少数观点认为,本案中西部证券事先与李大伟沟通,知道并同意李大伟使用该款项,而且李大伟向西部证券支付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这两种情节符合存单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特征。
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西部证券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为用资人李大伟通过犯罪手段转出款项提供便利和帮助,其实质是出资人向银行转嫁风险。
故本案应当定性为新型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对于该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也形成两种意见:
多数观点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证据是要求严格证明标准,民事证据是盖然性标准。
本案中,犯罪分子的口供仅是在刑事侦查中获得,法院对李大伟的最终定罪量刑并未采纳该口供,未确认存款人与银行是恶意的共谋关系。
若要在本案中使用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前提应当是在刑事判决中支持了该证据。
但本案法院在处理李大伟的刑事案件中,并未使用这些证据,未得出西部证券与犯罪分子共谋坑害存款行的结论。
因此,存款人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意义上的未尽到谨慎义务。
少数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尽相同,前者关注罪与非罪,故认定中要求刑事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
亦应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链;而后者关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民事责任,故认定中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已经明确确立了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
在本案中,由于华雪玲、黄河等均系西部证券工作人员,因此其关于西部证券如何与李大伟商谈高息以及款项如何被骗并致损失过程的证言的可信性较高。
同时,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中采取了非法手段。
特别是,无论是华雪玲的证言,还是黄河的证词,都不是孤证,而是与李大伟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其证明力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程度,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故应对华雪玲、黄河、李大伟的上述证词和供述内容予以采信。
(三)在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就西部证券与农业银行对款项损失承担比例问题,合议庭在评议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即由西部证券承担利息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本金损失。
理由在于:农业银行是存款行,负有保管好存款的义务,本案中因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罪犯诈骗得逞,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西部证券承担20%,农业银行承担80%。
理由在于:农业银行发现印鉴不符后,确实通知了西部证券对账,西部证券未自己去解决,而是通知李大伟去解决,属于重大过失。
而农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谨慎义务及对金融操作规范的理解应高于一般的存款人。
为此,农业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业银行和西部证券皆存在重大过失,甚至西部证券存在故意嫌疑,双方各承担50%。
理由在于:西部证券违规收取162.5万现金高息,并向李大伟承诺1年内不对账、不查询、不取款,并在提供空白印鉴模、通风报信、更换印鉴、伪造虚假的利息清单方面提供帮助和配合等,说明西部证券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有故意之嫌。
同样,农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义务,未能识别出印鉴系伪造,并违规更换印鉴模,属于重大过错。
此外,本庭[2000]经终字第246号、
第248号和第249号三个案件与本案非常相似,双方皆为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皆成立存款关系。
其中,第246号判决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河证券与建设银行在资金损失上存在共同过错,故认定银行责任比例为20%—30%。
参照其标准,本案中农业银行责任似不应超过30%,但考虑到若如此下判将导致改判幅度过大,故以双方各承担50%责任为宜。
因合议庭争议较大,故提供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四、审判长联席会议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审判长会议一致认为,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理由在于:尽管李大伟以现金的方式向西部证券支付了162.5万元的高额利息是本案不争之事实,符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借贷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内容和精神,成立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除存在高额利差之外,尚需包括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在内的至少三方当事人,且存在从出资人向用资人的资金流动和金融机构于其中提供帮助等情形。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四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其均应为当事人中三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本案中既不存在农业银行与罪犯两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也不存在西部证券与罪犯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更不存在三方关于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
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在进入农业银行后被李大伟等罪犯诈骗出去的,并非西部证券或农业银行指令或帮助贷出的。
因此,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倾向性意见,认为: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理由在于:第一,无论是刑事程序还是民事程序,都是国家司法程序,都是代表国家公权利,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认可刑事程序中的证据。
第二,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
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
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
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三,本案中西部证券工作人员与罪犯李大伟的供述之间,已经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第四,本案当事人是从刑事卷中里调出证据,并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起到证据补强的作用。
此时应当按照本院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对待,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来认定。
第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对证据的真实性已经质证完毕,西部证券并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采用了非法手段。
第六,刑事过程的证据一般要通过一定方式的转换才能进入民事审理。
本案中罪犯李大为已经执行死刑,如果不采用刑事卷中的证据,则会出现刑事口供与民事判决不一致的情况,将会在社会上引起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能否直接用作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需要进一步研究。
理由在于:只有被刑事裁定或判决认定的证据,才能使用,否则不宜使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刑事笔录中得出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在民事案件中用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三)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
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形成多数和少数两种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可考虑各承担50%的责任。
理由在于:其一,在西部证券方面:西部证券已经获得162.5万元现金高息;西部证券并未严格审查李大伟的身份,在主观上以农业银行存单为底线,反正出事可以向银行要钱;其向李大伟提供空白的印鉴模,与李大伟共同制作虚假的利息清单;在农业银行要求对账时,为了不想使整个事件暴露,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相反却通风报信等。
因此,西部证券对李大伟的行为采取听之任的态度,甚至提供帮助和配合,因此,西部证券的行为轻则属于重大过失,重则构成一种间接故意。
其二,农业银行存在审查不严,违规更换预留印鉴,存在重大过错。
少数意见认为:各承担50%还不是很合适,银行在过错上还是要大一些。
五、审判长联席会议倾向性结论
(1)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诉争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一般存单关系。
(2)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本案中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可以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
(3)双方责任分配的比例问题:西部证券和农业银行双方都有过错,主次难以划分,为公平起见,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建议合议庭再合议一次。
六、典型性法律问题之提炼
刑事卷中的笔录供述等证据能否作为本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的问题,是本案中的典型问题,该问题亦属民事审判中常见问题。
对该问题,审判长联系会议形成了倾向性意见: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标准不同。
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要比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更高,真实性也更高。
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因此除非有相反证据反证,当事人的供述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更应当按照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
当然,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中外民商裁判网)
第四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第五篇: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请求许可向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律师拟向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调查、手机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2款之规定,特此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律师(签名)
月。